18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办法成本费用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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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办法成本费用剖析
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规定——成本费用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竞争力,持续改善成本费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局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公司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
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原则上执行本规定,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在形式、程序等方面须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监管要求。
参资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3条本规定所称的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为实现其经济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支付的各种经济资源的耗费或虽与获取资源无关但应由本期负担的各种耗费。
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含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基建工程类的建造成本不在本规定内规范。
第4条各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正确区分各种支出性质,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二)控制成本费用的形成过程,建立成本费用标准或预算;
(三)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审批程序;
(四)明确成本费用核算、分析和评价考核的办法。
第5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规范采购、存储、生产、流通等成本费用发生环节的工作流程,针对不同环节的关键控制点,采用适当的控制方法,明确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事项。
第6条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成本费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成本费用的审核、分析、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章成本费用执行控制
第7条成本费用以预算控制为主要手段,各公司须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合理确定成本管理办法及管理工具。
各公司成本管理办法包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目标成本或作业成本等方法,公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的预算编制应采用零基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第8条各公司须根据公司年度预算中确定的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控制目标,将其分解到公司的各责任单元和各业务流程环节,并确定相关的责任人。
各公司负责人是本公司成本费用的责任人,各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成本费用的核算、报告、分析等管理职责。
第9条各公司须绘制业务流程图,合理划分业务环节,确定各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子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业务流程及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措施以确保实现关键控制点的控制目标,以改善成本费用管理水平。
第10条各公司须制定成本费用的控制流程,明确各级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成本费用的控制流程至少须具有申请、审核、审批、记录、支付及签收等的工作程序。
第11条各公司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设置须满足不兼容的规定要求,成本费用支出不兼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与执行;
(三)成本费用支出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12条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的费用,同级别的人员不得相互审批各自的费用,各公司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费用由上级领导、或经过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第13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成本费用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14条各公司财务部门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15条各公司应根据各自公司的成本费用控制系统的特点,结合各自成本责任中心管理的需要,建立成本费用的报告体系。
成本费用分析是经营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16条各公司至少每季须召开成本费用分析的专题会议,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的执行情况做分析,并根据分析拟定改善成本费用管理的措施,每次专题会议纪要须报备上级公司。
第三章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
第17条各公司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成本费用的年度经营计划分解到月度或季度计划,并分解到责任单元,有条件的公司应按照项目编制预算,以便于进行成本的预算完成情况的过程分析和控制。
第18条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经营项目均须编制项目成本预算,未有成本预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进行与项目有关的资金支付。
项目结束后,应根据实施结果与预算项目进行评估。
第19条各公司成立的由公司负责人、财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等组成预算管理小组,每月对成本费用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以保证预算的执行。
第20条各公司年度累计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15%以上的,须在当月快报报送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报送专题情况说明。
年度累计的管理费用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须报公司预算审批机构办理审批程序。
第21条各公司在月度快报分析和季度财务分析中,应对成本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作重点分析,尤其是在季度财务分析中,应详细分析公司成本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差异的形成原因等,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成本费用核算
第22条各公司须按照《招商局集团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且应按照《招商局集团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明确与成本费用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及凭证的传递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23条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三)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四)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五)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六)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七)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第24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费用确认制度,按照性质明确成本费用分类的标准,对同类性质的成本费用分类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如发现重大的分类误差,须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在进行有关分析时作同口径调整。
第25条各公司须严格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中确定的成本和费用的开支范围,合理选择和制定成本费用计算方法,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须及时报账,并按照集团会计制度正确核算。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分析及考核
第26条各公司须建立含有成本费用分析、竞争力指标分析等内容的管理会计报表体系,各一级公司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上报集团管理会计报表。
第27条各公司编制管理会计报表,应满足相关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质量要求,按照业务类型、主要公司、重点项目及成本费用责任单元等分类方法对反映成本费用的财务会计信息数据进行重新分类分析。
在分析中,应与历史同期比较,与预算比较,与竞争力指标比较,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影响成本费用增减的关键因素,找出成本费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据此提出改进方法和措施。
第28条竞争力指标的分析应立足于公司经营的实际管理需要,与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比较,找出差距,指明改进方向。
第29条在集团经营计划考核中,成本费用的管理指标是经营管理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成本费用重点项目的控制
第30条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及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等项目。
主要项目控制要求如下:
(1)工资及奖金
各公司须根据确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在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及奖金总额内,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和规定,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发放工资及奖金,严禁超额或超标准发放。
各公司的高管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奖金水平由上级公司负责核定。
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支付。
(2)职工福利费
各公司在实施职工福利费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招商局集团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按照集团规定的比例和规定范围据实列支职工福利费。
(3)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
各公司须按当地及集团规定计提和支付各类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以及企业年金,除以上保险外的为员工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须经集团审批。
第31条外包费用
(1)外包费用应纳入公司预算管理的范围;
(2)外包费用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管理,参加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对于无法实行招标管理的外包项目,各公司应向上一级公司备案说明。
(3)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在外包工作中,须履行回避制度;
(4)当公司内部资源可以利用或者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时不得向外发包项目。
第32条采购成本
各公司在实施采购成本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招商局集团内部控规定-采购与付款》的规定要求。
(1)各公司对外购存货等经营活动,须定期制定采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各公司在外购存货过程中,除客户指定供应商外,须在合格供应商之间货比三家;
(3)各公司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存货经济库存量等指标;
(4)各公司须加强日常存货等的实物管理,建立健全存货出入库等的流程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及时处理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存货积压,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第33条聘请中介机构费
聘请中介机构费包括审计费、其它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包括评估、咨询、法律、投资银行业务等费用)。
各项目具体控制要求如下:
(1)审计费
各一级公司年度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及其费用,须经集团审批。
各公司除年度财务审计外的其它审计业务,须在两家以上的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内确定。
(2)其它聘请中介机构费用
各公司对其它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支出参考第三十一条外包费用规定执行。
第34条业务招待费
各公司须制定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办法,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有关的管理办法须至少满足以下规定:
(1)业务招待费在预算内列支,超预算的须获原预算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
(2)各公司的业务招待费须由各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经公司负责人或经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35条差旅交通费
各公司在实施差旅交通费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招商局集团差旅费财务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公司各类人员的差旅交通费报销标准,并按标准报销费用。
出差期间用于交际性质的宴请、礼品等费用须与差旅交通费分别列支,并将该部分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
有条件的公司应建立公司定点的协议酒店、票务代理、餐饮等机构,以减少费用支付。
第36条通讯费
各公司须制定各类人员的通讯费报销标准,并按标准报销。
各公司应采用集群电话等方式节约话费,并根据各类人员的业务性质分别设定市话、国内、国际的不同通话级别。
第37条汽车费用
各公司小汽车的购置须报经集团审核批准,并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实行车辆维修的定点、定额、油耗定量、停车及路桥费等包干使用,以控制车辆使用费。
第38条广告费
各公司广告业务须经三家以上的广告公司报价比较后方可确定,单项广告费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广告效果分析评估及后评估。
第39条修理费(装修费)
各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须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
修理量较大的,须经过招投标后选择定点单位进行日常维修,大中修项目须经过招投标。
建立健全各类设备的修理档案记录,积极开展评比、监督、检查各项活动。
第40条行政费用
行政费用包括办公用品、电脑用品、低值易耗品、印刷费、报刊、杂志费用等项目,各公司须对采购量大的各类办公用品进行招标,货比三家,建立集中采购制度。
第41条折旧及摊销费用
折旧及摊销费用须按集团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摊销方法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各公司应加强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合理降低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合理调配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42条保险费
各公司须在集团指定的公司办理各类保险业务。
第43条对外捐赠支出
各公司的对外捐赠支出须按照《招商局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44条财务费用
各公司在实施财务费用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办法—筹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1)加强账户管理,各公司的银行帐户开立须经集团批准(按《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办法—银行账户》无须批准的账户除外);
(2)利用网上银行等手段,进行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资金存量;
(3)合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合理安排债务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以降低资金成本。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45条集团及各级公司须负责其下属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检查工作。
第46条各公司应通过内部管理机构,审核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确定各责任部门成本费用的控制效果。
第47条各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人员须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48条成本费用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成本费用业务不兼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成本费用预算、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成本费用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是否超出预算范围。
(四)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成本费用的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成本费用分析考核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成本费用分析报告的上报质量及时间。
第49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各公司须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并将整改结果上报上级公司。
第八章附则
第50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是在原《招商局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办法—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修订,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51条各公司须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52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