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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明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房销售备案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内容。

 楼号:

【单元】【层】:

房号:

   

该商品房的楼号、房号为合同约定的楼号、房号,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楼号、房号与合同不一致,以政府批准的为准。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有】【】【无】【】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附属物名称:

 ,附属物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以人民币计价)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大写:

千百___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金额元;

附属物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金额    元;

以上总价款     元,大写: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金额元;

以上总价款       元,大写:

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总房款%首付款比例的房款作为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佰  拾万仟佰  拾 元整(小写):

¥    元(含定金万元整);

其余房款计人民币大写佰  拾万仟佰  拾 元整(小写):

¥    元,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给出卖人。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总房款%首付款比例的房款作为首期房款,计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

¥      元(含定金万元整);

其余房款计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佰  拾 元整(小写):

¥     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出卖人。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同时适用本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2.该商品房取得开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3.该商品房经小区分期配套设施验收备案。

  4.该商品房通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出卖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制、市政工程(如停水、停电等)、政府指令暂停施工、规划发生变化、公共卫生(如爆发流行性传染病等)、恶劣天气因素(如施工期间高温、暴雨、狂风、雾霾等)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行为,以及为遵守、配合政府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而导致的延误。

4.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因规划、设计变更提出退房的,应协助出卖人办理银行提前还款及《**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产权预登记(如有)注销手续(办理上述手续的时间不计入退还房款的期限),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于30天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买受人不得因此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

本条前款所述买受人答复应明确表明“退房”或“不退房”,否则视为答复人未予书面答复。

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可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政府等相关部门非出卖人原因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不得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在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除不可抗力或需买受人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外);

  2.供暖管线在交付时敷设到户,市政配套设施达到使用条件后,买受人自行开通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开通事宜届时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3.燃气管线在交付时敷设到户,市政配套设施达到使用条件后,买受人自行开通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开通事宜届时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4.电梯达到使用条件;

  5.天然气、暖气、宽带网及电话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由运营商负责开通。

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机顶盒(仅一个端口)由出卖人垫付,买受人须返还出卖人相关费用。

6.以上配套设施使用承诺中,因政府市政部门原因,致使配套设施无法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水、电达不到使用条件的,由出卖人提供临时生活用水、电;

  2.;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需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需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

出卖人有权将出卖人或其所属集团的企业标识和名称,设置在楼宇外墙面显著位置,而不需向业主承担任何费用,交付后,业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标识进行破坏;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颜色最终确定权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适当合理调整;

6、该小区所有地下车位产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在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任何建筑物外部安装加建物,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否则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有权对加建物予以拆除并要求买受人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房管局份,银行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该平面图为示意,以实际交付为准。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设备管井、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2、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注:

本说明如与**市房产测绘研究院的测量有不同之处,以**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户内装饰设备标准

外墙

内墙

顶棚

地面

门窗

进户门:

外窗:

厨房

卫生间

阳台

电梯

其他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就乙方购买项目号楼单元室房屋(下称“该房屋”),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在签定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五证”等证明文件,以及《**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

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

关于“乙方信息”和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本合同所填写的乙方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通信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

如因本合同中乙方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乙方,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送《交房通知书》等)可用传真、电话、短信、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在当地媒体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

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以传真、电话、短信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

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

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7日为送达日;

以报纸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

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3、若乙方为多人时,甲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发出通知。

第二条:

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并向甲方指定的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并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签署《借款合同》。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协助乙方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其贷款申请未能获得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或申请贷款额度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国家调整按揭政策,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付款通知之日后7日内自行付清差额部分,或者在按揭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7日内补足按揭所需的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按揭款的发放,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承诺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催告后7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甲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则:

(1)乙方应将该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甲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的反担保。

(2)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甲方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甲方,同时自甲方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银行款项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万分之五的补偿金。

(3)乙方没有按本款第

(2)小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延迟达30日,构成本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甲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除有权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外,还有权扣除其代乙方向按揭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

(4)如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则乙方除应照本款前述约定向甲方还款、赔偿及支付补偿金外,自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担保贷款本息之日起,本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等自动解除。

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条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前,如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第4款约定行为,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仍未获偿还的,则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及其后,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交房,直至乙方还清所有欠款为止。

如导致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交房。

双方特别明确,本款约定效力优先于所有双方相关约定。

6、如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行使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甲方签订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同时将已取得的买卖合同及签署的相关协议、付款证明等交还甲方,与甲方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合同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如乙方已居住的,须在前述期限内,腾空房屋、结清水、电、燃气、物业费等所有费用,恢复该房屋所占用的户口指标,并支付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完毕合同预售登记注销手续之日止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的5%的年折旧率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房屋如有毁损,乙方还应另行予以赔偿,已发生的装修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该条款不影响甲方依其他条款约定向乙方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该房屋交付时间为年月日之前,具体时间以甲方发放《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不迟于前述交房日期),乙方对此无异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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