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640889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1.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04年如果甲公司收到货款,则:

银行存款1170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收帐款17000

主营业务成本:

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

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04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非调整事项(略)

税法上: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1、在汇算清缴前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如法院的判决,则不确认收入,不再作纳税调整,同时将商品成本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

2、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后,按商品销售收入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

3、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下一年度又收回款项,会计上作收入处理,不应计入下一年度的应纳税税所得额,且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在附表12作纳税调减。

三、跨年度劳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对于跨年度的“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和 

“施工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九条 

规定,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税法在确认跨年度劳务收入时,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无论预计能否得到补偿,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

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为15%

所以附表一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不包括预售收入,而是直接将预售收入填入附表十一第21行和主表第29行。

五、存货计价方法对成本的影响:

税法对后进先出法限制使用,除非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其他情况不得使用后进先出法。

六、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可分为四个部分1、流转税上视同销售的。

2、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3、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总局6号令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不符合销售成立的4个条件,不作为销售收入,只按成本进行结转。

(例2)、甲公司对外捐赠商品一批,成本80万元,市价100万元,增值税率17%。

会计处理: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97

贷:

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金:

17

税务上:

100万收入,80万成本。

分别填入附表2、4。

七、债务重组收益

6号令相关规定: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

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主要差异:

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不确认重组收益(避免人为操纵利润)。

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分解、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反避税)

(例1):

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抵偿欠乙公司债务140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市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甲公司会计处理:

应付帐款140

贷:

产品销售收入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资本公积23

产品销售成本80

产成品80

分解为二项业务:

(1)、销售:

100-80=20

(2)、抵债:

140-(100+17)=23

分别在附表1、4以及在附表3第1行“债务重组收益”中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乙公司会计处理:

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3

应收帐款140

确认重组损失23万元附表十二14行“非现金资产的重组损失”。

(符合坏帐标准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扣除)。

八、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净收益

国税发【2000】118号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

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分解。

(例2):

甲企业以不需用固定资产一台(原值500万,已提折旧2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400万元)对外投资占乙企业10%股份,相关税费1万元。

会计上初始投资成本:

500-200+1=301万

税务上分解为二项业务:

1、公允价值对外销售:

400-(500-200)=100万填入附表三第2行。

2、投资初始成本:

401万。

会计与税务上对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存在差异。

若甲企业以45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丙企业。

转让所得的计算:

450-301=149万元,

450-401=49万元,

乙企业固定资产价值:

300万,并按300万计提折旧;

400万,应按400万元计提折旧,对折旧的调整将在附表6中作详细讲解。

九、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

按纳税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填列。

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基本上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除收到补价外)。

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按销售行为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十、接受捐赠的资产

是指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上列入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分2003年1月1日之前与之后。

财税【1997】77号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售或进行清算的填在附表11第7行“处置受赠实物资产净值”。

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填写入附表3第8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十一、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上作冲减在建工程处理,税收上作收入。

由于相关的调整比较复杂,省局明确:

可视同按会计事项处理。

成本费用的计量

一、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三、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成本和费用

(一)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1、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2、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3、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5、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6、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2、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绿化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一、工资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上半年计税工资的月扣除限额仍为960元/人;

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企业对于其雇佣的除退休、内退和协保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应提供缴纳社保(或农保)记录;

对于其雇佣的退休、内退和协保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书或内退、协保协议复印件。

否则,不得作为计税工资人数的计算依据。

平均人数=【年初人数+∑(1-12月人数)】/13

实发数以实际支付确定,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如报告期年度的应付工资在汇缴期支付的,可视同报告期年度实际发放数,但该金额不得在上下纳税年度重复填列)。

挂在往来项目的不作实发数。

2、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工效挂钩”方案备案的企业,可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国债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已实行X区公积金办法的企业,由于X区公积金中已包括职工福利费,因此不得再重复计提职工福利费。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注:

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五、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六、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七、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八、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

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

九、职工劳动保护费

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

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

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管理费

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

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

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十一、坏帐准备金

1、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采用备抵法法的纳税人可以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

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3、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应收帐款包括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十二.准备金的扣除:

1、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3、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4、企业年度申报前发生资产减值但未发生永久性损害情况下按会计制度规定补提的各项准备应按税法规定调整会计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申报纳税后补提的各项准备不涉及纳税调整。

十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或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扣除。

2、其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直接借出款项造成的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但由于客观原因发生未能及时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调整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计算应抵退税额,不得人为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4、企业年度申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凡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或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准予在会计报告年度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凡未按规定批准或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资产损失,不允许扣除,应按规定在会计报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年度申报后发生的资产损失,凡经批准或符合税收规定的资产损失,准予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发生的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不涉及纳税调整。

十四、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实扣除。

十五、汇兑净损失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

在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

十六、经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