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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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务派遣

一,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1,《劳动法》第二条:

(1)适用本法(形成劳动关系):

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1)适用本法(建立劳动关系):

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工会(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第九十三条),承包经营个人(第九十四条).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中没有依据《劳动法》相关的字眼,只提"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原因是它适用范围扩大.

在实体和程序二方面要求:

1,《劳动法》实体要求(第四条,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新增程序要求(第四条):

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

(一)劳动合同类别

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

1,集体劳动合同(简称"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五十六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书面)订立集体合同(第七条)..

(1)综合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2)专项集体合同(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某项).2,个人劳动合同(简称"

劳动合同"

)(第七条起,第六十八~七十二条).

(1)全日制工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2)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定义:

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二)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三,七~十,十六,八十一,八十二条

签字或盖章生效,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签字或盖章生效

生效条件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按月支付2倍工资;

满一年以上视为订立无期限合同并按月支付2倍工资;

文本未交劳动者,责令改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签,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处2千~2万元罚款.未签订责任书面书面签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

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法》等规定项目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七条);

(2)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的义务;

单位有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权利,劳动者

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第八条).(3)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第九条).

扣押居民身份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四条).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的

罚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

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专门规定)

责任双方约定

双方约定另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9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8

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责任7

劳动报酬合同终止条件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纪律5

工作内容和地点

劳动报酬4

合同期限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

姓名,住址,居民(其它有效)身份证号码

工作内容2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负责)人

合同期限1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

序号

(四)劳动合同的约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九十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的范围收窄

1,约定试用期:

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2,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条件等标准):

(1)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约定不明确有争议时,双方可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适用集体

合同规定;

无集体合同或无集体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再没有适用国

家规定.

3,约定培训协议:

(1)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违约金额相当于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约的,单位有权其按尚未履行服务期所应摊分部分

费用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损失责任.

4,约定保密协议:

(1)就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约定

保密协议.

(2)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三

类人员,可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

(3)竞业限制期内,单位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约的,应

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损失责任.

(4)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5,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6,不得约定违约金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约定培训协议)和第二十三条(约定竞业限

制协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二十五

条).

(五)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八十三条

约定仅有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或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除劳动者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

(一)项情形,不得解除合同;

解除时,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责任:

侵权事实前责令改正;

侵权事实中超过试用期部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加付50~100%赔偿金.

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得约定试用期完成任务期限

(无规定)完成任务期限

≤1个月

≥3个月≤1年

≤30日

6个月1年

≤6个月

≥3年

≤6个月

≥2年以上

≤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无规定)

≤2个月

1年3年

≤60日

≥1年2年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

≤15日

试用期

合同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

现行规定

(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八十二条

新规定向长期化倾斜(有利于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签订条件: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劳动者提出,单位同意可签订无固

定期限合同.

2,《劳动合同法》新增签订条件为: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

(1)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订合同时,劳动者连续工

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没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

(一),

(二)项情形的.

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

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签订的法律责任: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支付2倍工资.

四,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二十八,八十八条

新规定更详尽完善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劳动法》认定无效条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

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2

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之危及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

1

《劳动合同法》认定无效条件

无效或部份无效劳动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部份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份效力;

单位对无效合同应参照同单位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工资额支付报酬;

造成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十一,八十五条

工资支付要求:

1,按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2,严格执行定额标准(8小时内70%以上职工能完成),不得强迫或变相加

班;

3,安排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侵害工资权益的行为包括: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工资法律责任如下表:

直接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

原无申请工资支付令

申请支付

总额50~100%赔偿金

总额50~100%赔偿金

责令加付

劳动行政部门直接执行,

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

执行方式

克扣拖欠及差额部分工资

克扣拖欠部分工资

责令支付

处理方式

六,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变更第一次以法形式加以完善

1,劳动合同变更条件:

(1)处在劳动合同期内;

(2)仅个别或少数事项和内容需要变更;

(3)就变更事项和内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劳动合同变更形式:

(1)书面形式;

(2)变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3,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无需变更)的情况: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用

工单位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继承单位继续履行).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五条,五十条

规定条款更完善和详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

条).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五十条).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条).

4,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

五十条).

(一)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1,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严重影响完成本身工作任务,单位提出

拒不改;

5,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2~6项有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情形的,并可依法追究劳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

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2,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能

达成变更协议;

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第1项原因

解除的,还需按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处理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3)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非劳动者同意,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

二条):

1,职业危害工种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拟职业病在诊断

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不得解除是不得依据下二种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

1,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的"

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

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而解除;

2,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列的"

经济裁员"

情况而解

除.

(四)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

十八条):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无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者可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种情况(第三十七条):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支付:

前二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可以不

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本条1,4,5,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1,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单位工会主席和委员在

任期内;

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3,在疑拟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以及未对职业危害工种离

职前没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第四十

五条)

(六)经济裁员情形

从政策首次上升为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员(解

除劳动合同).

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

(二)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有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单位法律责任:

应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缴付社保金.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计发1个月工资

每满1年

1个月工资

≥6个月≤1年

(1)月工资为本人离

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

(2)月工资金额为当

地上年度职工社平工

资3倍及以上的,实行

双高限:

月工资标准限于3

倍社平工资金额;

补偿年限最多不

超过12年.

半个月工资

6个月

支付条件

工作年限

例:

5年3个月2000元/月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月)×

5.5(个月)=11000元

15年7个月5000元/月的经济补偿金=960(元/月)×

3倍×

12(个月)=34560元

(一)劳动行政等部门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

法律责任主体: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卫生及职业病预防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

其他主管部门

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一)主观故意,并构成客观事实:

1,玩忽职守;

2,不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行使职权;

(二)造成后果:

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责任内容

1,承担赔偿责任;

2,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十五条

(二)用人单位其它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执行(第八十三~八十五,八十九条):

责令限期退还身份证等证件,财物,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并予罚款

(500~2000元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或者经济补偿,愈期

不支付的,责令加付按应付金额50~100%赔偿金的情形:

1,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包括加班费);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由相关部门依法执行(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下列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需按经济补偿2倍标准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行政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注意用人单位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二种情况: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三条).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有效且由继承其权

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法,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

严重的,处以每人(用工)1000~5000元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该单位和出资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依依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赔偿金,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单位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招用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

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及竞

业限制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

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擅自到其他单位就

业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其

他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法不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

警告,记过,记

大过,开除,除名,罚款,赔偿,撤职,降职及降工资级别等劳动者

负法律责任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范围: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第六十六条);

依《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

派遣协议"

不得分割多个短期协议,协议内容有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且"

用工(人)单位"

不得"

内部派遣"

并履行"

用人(工)单位"

义务(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二,六十七条);

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无工作时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报酬,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享有"

同工同酬"

的权利,不得(包括派遣及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三条);

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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