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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十七》·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十八》·

17页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内容

《一》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一般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对“三同时”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

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四不伤害”知识

《二》

为保证人身安全,请你切实遵守“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原则。

1、不伤害自己:

你的安全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我不伤害自己,就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由于自已的疏忽、失误而使自己受到伤害。

它取决于自己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对工作任务的熟悉程度、岗位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精神状态、作业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想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应做到以下方面:

在工作前应思考下列问题:

我是否了解这项工作任务,我的责任是什么?

我具备完成这项工作的技能吗?

这项工作有什么不安全因素,有可能出现什么差错?

万一出现故障我该怎么办?

我该如何防止失误。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2、不伤害他人:

他人生命与你的一样宝贵,不应该被忽视,保护同事是你应尽的义务。

我不伤害他人,就是我的行为或后果,不能给他人造成伤害。

在多人作业同时,由于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周围观察不够以及自己操作失误等原因,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现场周围的人员造成伤害。

要想做到我不伤害他人,我应做到以下方面:

1、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你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3、不被他人伤害: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你的生命安全不应该由他人来随意伤害。

我不被他人伤害,即每个人都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工作中要避免他人的错误操作或其它隐患对自己造成伤害。

要想做到我不被他人伤害,我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你的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6、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你的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你的权利。

4、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任何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团队中的上分子,要担负起关心爱护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自己要注意安全,严寒要保护团队的其他人员不受伤害,这是每个成员对集体中其他成员的承诺。

要想做到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我应做到以下方面:

1、任何人在在任何在方发现任何事故隐患都要主动告知或提示他人。

2、提示他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

3、提出安全建议,互相交流,向他人传递有用的信息。

4、视安全为集体的荣誉,为团队贡献安全知识,与他人分享经验。

5、关注他人身体、精神状况等异常变化。

6、一旦发生事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要主动帮助身边的人摆脱困境。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

1.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

宪法中有对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对各管理层次的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老成病,防止职业病。

尤其在生产不平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为生产任务紧,需要安全加班加点,如果不注意从业人员的疲劳恢复,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忽视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

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2.刑法的规定

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作了规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被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民法的规定

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无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坑、沟、障碍物等)的损害。

4.劳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相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法的第四章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分别就每日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了规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根据国务院1995年发出的通知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因为企业生产特点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据此,我国劳动部门颁布了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的实施办法。

(2)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专门规定

①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第五十三条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第五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第五十五条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资格作出了规定。

⑤第五十六条特别强调了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控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⑥第五十七条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3)劳动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这一章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应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要求给予其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并且对女职工的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4)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

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三标

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指出,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但是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任务应该是什么,他们之间又是一个什么关系,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的界定,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提出一下见解供大家讨论。

岗位达标是指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在生产(管理)岗位得到具体落实和实现的状态。

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只有做好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生产组织状况划分岗位安全达标创建的岗位单元(如相对独立的一个工艺生产操作单元,涉及的有关人员能相对集中工作,相关辅助岗位可并入该操作单元),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涉及本岗位的标准规范制定相应的岗位安全标准,确定工作方案在岗位逐步推开。

专业达标是企业专项安全技术工作和生产作业活动和管理达到国家或行业专项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在企业工作的实现状态。

我们国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专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不同的产品和生产作业过程,会涉及不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企业应当收集整理和识别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在建设和生产作业过程中采用并遵循。

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设计检查表,逐一对照落实。

企业达标是企业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其相应的行业和地方制定的相关考核评分标准达到规范要求的状态,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综合的体现。

近年了年来国家在多个不同行业领域开展了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原理上讲,企业安全达标应该在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的基础上,综合对照《企业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各项要求实现企业达标。

企业达标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的整体体现,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是企业达标的基础、是企业达标在专业工作和每个岗位的逐一实现。

由于众多的企业已经通过了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建议企业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从深化基层基础工作的角度进一步安排部署和考核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工作,使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开展的更充分更扎实。

对于新创建的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建议从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搞起,在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达标。

  

什么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

《一》、三项行动分别是安全生产:

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

1、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以开展打“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为重点。

2、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加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执法行动:

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治理行动:

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

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宣传教育行动

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指

《六》

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国家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提出来的对策。

(1)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着力推动责任落实和长效监管。

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

(2)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主体,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3)安监队伍建设。

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监管和监察队伍,为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什么

《七》

企业安全管理“三项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岗位操作规程》

什么时“三超”?

《八》

一、什么是超能力生产?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能力生产是指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什么是超强度生产?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强度生产是指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生产。

三、什么是超定员生产?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定员生产是指煤矿企业未制定下井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生产。

什么是安全生产中的“三违”现象

《九》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

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包括:

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

Ø

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

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

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

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

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那么如何做开展好反违章活动呢?

首先,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做起”的理念,以完善“三项制度”为核心,以杜绝“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实现“三个转变”为标准,以形成先进安全文化为目的。

其次,是做好反违章的基础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如用形象生动的事故录相片、典型的事故案例或发生在身边的违章事故,经常对班员进行教育,使全体员工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靠近伤害,甚至断送生命;

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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