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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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建设标准和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5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必备条件。

[等级判定标准]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应按照“企业自愿、行业自律、政策引导、政府监管”的原则开展相关活动,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在取得经营资质后1年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原则]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与相关活动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开展。

[信息系统]

第二章组织实施单位

第九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职管理人员和自有考评员;

(四)制定了完善的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承当以下工作: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后台与技术维护工作;

(二)负责考评机构备案、考评员名录和考评机构、考评员诚信等相关信息的公示与公开;

(三)根据主管机关组织,参与对考评机构与考评员考评工作监督、检查,对相关举报投诉核查;

(四)负责考评员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测试大纲编写、题库管理、维护等工作;

(五)负责考评机构、考评员与其考评活动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平、公正”开展相关活动,不得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组织实施单位不得向企业和考评机构收取任何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相关的费用。

[工作原则]

第三章考评员

第十二条考评员是指进入考评员目录,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能力的人员。

[定义]

第十三条凡中华人民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考评员统一能力测试。

[考评员申报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录,或具体从事所申报的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生产、科研、监督或管理工作5年与以上经历;

(三)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四)申请人5年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或1年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向省级主管机关提交条件审核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考评员递交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从业经历说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申请进入考评员名录的人员,经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评员能力测试。

考评员能力测试采取全国统一网络在线测试,考评员能力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考评员能力测试]

第十六条申请人员经能力测试合格后,自动进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名录,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考评名录有效期为自测试通过之日起5年。

有效期,考评员应参加并通过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考评员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考评员能力测试主要容为:

[测试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释义与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现场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八条进入考评员目录的人员,应按专业类型自愿登记在一家考评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登记完成后12个月不可撤回。

考评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考评员登记]

第十九条考评员在名录有效期,应承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可采取自学、网络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并在该年度完毕60日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考评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

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考评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考评员继续教育容围和测试大纲,考评员年度继续教育容和测试大纲应包含:

[继续教育的容]

(一)更新或增加与持证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现场考评技能与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名录有效期满,应向省级主管机关申请名录延期审核。

考评员名录延期应满足以下条件:

[考评员换证]

(一)应在考评名录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二)有效期每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合格;

(三)有效期应至少参加2次本专业类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活动;

(四)申请人无列入政府、行业黑或公布的不诚信名录。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申请的,经省级主管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延期5年;

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延期,或经审查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有效期终止。

省级主管机关考评员延期申请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

[换证审批]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考评名录有效期,考评员受聘的考评机构,应向其印制考评员工作证,证书格式见附件1。

[工作证制发]

第二十四条考评员能力测试通过且在有效期的专业类型同时不得超过3种。

[考评员专业类型限制]

第二十五条考评员考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考评员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应向被考评单位出示考评员工作证,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有序开展;

(四)对所承当的考评具体评价负责;

(五)对考评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组织实施单位报告;

(六)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自觉承受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按规定与时参加继续教育测试。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与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

[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考评员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主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考评员名录注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考评员注销]

第四章考评机构

第二十八条考评机构是指满足考评机构备案条件,经自愿申请,完成备案进入考评机构名录,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考评机构定义]

第二十九条考评机构备案工作应坚持“自主自愿、符合条件、公开透明”原则。

[机构备案原则]

考评机构分为一、二、三级,分别对应申请一、二、三级达标考评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考评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备案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质,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组织;

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经验或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咨询服务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三)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由考评员;

自有考评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四)初次申请一级考评机构备案的,应已取得与申请类型相同的二级考评机构备案1年以上;

(五)建立达标考评要求的管理制度和文件体系;

(六)单位或法定代表人5年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或1年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七)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四款一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二、三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由各省级主管机关参照制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考评机构备案的单位应同时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和纸质备案材料,主管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应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备案的,录入考评机构名录,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公布容应包含考评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考评机构备案有效期为5年。

[机构备案要求与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考评机构申请同一等级专业类型备案同时不得超过三种。

[机构备案类型限制]

第三十三条考评机构在备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继续备案申请,经相应主管机关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延长备案期5年。

[机构延长备案要求]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有效期完成12家以上本专业类型围企业的考评工作;

(三)考评机构在备案有效期未被主管机关列入黑或2年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四)申报继续备案条件不低于首次备案条件。

第三十四条考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申请信息变更:

[备案变更]

(一)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变化累计超过15人的。

第三十五条考评机构应不断加强和规考评管理:

[机构要求]

(一)完善部管理制度,实施考评全过程跟踪指导和闭环管理;

(二)建立考评员能力评价制度和人员档案,对于考评发生违规违纪的人员,应与时报主管机关;

(三)建立考评档案管理制度,规管理和保存考评档案,对企业考评案卷、现场考评、审查等记录与时归档,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当责任。

(五)考评机构应严格在备案围开展考评活动,不得将考评活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考评机构应公平、工作评价企业考评时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报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考评机构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其考评机构备案。

主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撤销工作,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机构备案撤销]

第五章考评与发证

第三十九条考评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达标等级证书的颁发。

[企业考评发证]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企业考评形式]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为3年。

[证书样式与有效期]

第四十二条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考评与发证应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标等级升级考评要求]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业务围分别申请相应类别达标等级考评,属同一专业类型的不同类别可合并考评、发证。

[考评申报要求]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除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外,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二)申请达标考评的企业自由选择进入名录的考评机构;

(三)考评过程中,向考评机构和考评员提供所需工作便利,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保障考评员有效实施考评。

(三)可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机构或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四)在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后,应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自觉承受考评机构或组织实施单位、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查等。

第一节初次考评

第四十五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并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或2次较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申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应向相应备案的考评机构提出考评申请,申报初次考评应提交以下资料:

[初次申报要求]

(一)企业达标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包含:

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三年一般以上事故和重大隐患与整改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打分表和结论等。

第四十七条考评机构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

核查不通过的,应与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和补充要求。

考评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可拒绝承受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资料核查]

第四十八条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考评机构应成立考评组,制定考评方案,任命考评组长,启动现场考评。

考评组成员应进入考评员名录,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考评员不少于2人;

考评组长应具有3年和10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经历,并经考评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考评方案制定和组长能力要求]

第四十九条现场考评工作完成后,考评组应向企业反馈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建议与现场考评结论,形成现场考评隐患和问题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应经企业和考评组签字确认。

[考评意见反馈]

第五十条考评机构应在承受企业考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考评工作。

[现场考评完成时限要求]

第五十一条企业对考评发现的隐患、问题和整改建议,在30日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验证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对于不影响考评结论的隐患和问题,企业也应按考评机构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企业整改要求]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考评案卷应至少包含以下容:

[考评案卷要求]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资料评审记录;

(二)现场考评通知书(应包含考评时间、考评组成员等);

(三)考评方案;

(四)考评准备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会议签到表(包含首次、总结会议签到表);

(六)现场考评记录、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等;

(七)考评报告(含隐患问题清单与整改建议;

必要的整改验证记录);

(八)机构考评结论与达标等级意见;

(九)年度核查记录与结论;

(十)其他必要的考评证据材料。

第五十三条考评机构应对考评案卷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考评报告,认为符合颁发达标等级证书的,应报组织实施单位,由组织实施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考评结论的,考评机构应向企业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将考评报告、现场发现隐患和问题清单与其他必要的考评资料向组织实施单位报备。

[审核、发证与备案]

第五十四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评机构应针对复核申请事项组织非考评人员进行逐项复核;

企业对考评机构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组织实施单位申请复核,组织实施单位可指定其他具有资质的考评机构针对复核申请事项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应在承受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并反馈复核意见。

[复核申请与处理]

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附件2),证书应备注适用类型、类别、围和有效期等。

第五十六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在收到考评机构报备的考评达标证书、考评报告等资料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证书信息、考评机构等信息,承受社会监督。

[证书公布]

第五十七条集团企业达标分为集团公司本部达标和集团公司整体达标。

[集团达标]

第二节换证考评

第五十八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可向考评机构申请换证考评。

[换证时限]

第五十九条企业换证考评申请时,应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情况。

第六十条换证考评与发证的流程、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年度核查

第六十一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后,在证书有效期应按年度开展自评,每次自评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自评报告应报发证考评机构备案。

[年度核查方式和时间]

第六十二条发证考评机构负责对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当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进行现场复核:

[年度核查]

(一)自评结果不能满足相应的获证达标等级要求的;

(二)自评报告存在弄虚作假,不能真实表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情况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生产规模、生产场所、经营围、主要安全管理团队等;

(四)相关方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举报、投诉。

第六十三条发证考评机构应在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20日完成年度自评报告审核,审核通过的,维持证书有效;

审核未通过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发证考评机构应通知企业整改,企业在30日未完成整改并经审核合格的,发证考评机构应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需进行年度现场复核的应在45日完成。

[年度核查的时限]

第四节证书补发和变更

第六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应向原发证考评机构申请补发。

[证书补发单位]

第六十五条企业法人代表、名称、经营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向发证考评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变更容和申报时限]

第六十六条发证考评机构发现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变更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第六十四条情况的,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不影响变更证书的,应予以变更,核实认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维持原证书等级要求的,原证书应予以撤销。

[证书变更时限]

第六十七条发证考评机构应在承受企业证书变更申请后30日,完成证书变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组织实施单位、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考评机构和考评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罚和公布公告等机制,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总体要求]

第六十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问题予以重点监管,涉与违规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日常监管]

第七十条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在有效期发生重大与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的,主管机关应责成考评机构直接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部2014年15号令)确定。

[效果监管]

第七十一条主管机关发现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且在有效期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或发生重大险情,应责成考评机构对其重新考评。

第七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围,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政策引导]

第七十三条主管机关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承受实名投诉举报。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

第七十四条主管机关接到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实名举报或投诉的,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是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投诉处理期限]

第七十五条投诉举报第一受理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将投诉或举报转交具有管辖权限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移交]

第七十六条考评员在考评名录有效期发生诚信扣分的,主管机关应通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扣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罚:

[考评员失信处罚]

(一)诚信分值扣分满5分不足10分的,应予以约谈警示;

(二)诚信分值扣分满10分不足2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违规行为;

(三)诚信分值扣分满20分不足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违规行为,并暂停测试合格有效6个月;

(四)诚信分值扣分满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违规行为,并取消测试合格有效性,两年不可重新申请参加考评员能力测试。

第七十七条考评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发生诚信扣分的,主管机关应通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扣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罚:

[考评机构失信处罚]

一、

(一)诚信分值扣分满5分不足10分的,应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警示;

(二)诚信分值扣分满10分不足2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其违规行为;

(三)诚信分值扣分满20分不足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其违规行为,并暂停业务3个月;

(四)诚信分值扣分满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其违规行为,并取消备案。

第七十八条主管机关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围考评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和考评员考评名录有效期的违规行为和诚信扣分汇总情况。

[汇总公布失信行为]

第七十九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布备案的考评机构所发证的企业与其近五年公布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业绩公布]

第八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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