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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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Word下载.docx

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以逃避支付结算的债务等。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程序与会计科目

(一)基本程序

1.接受和审查凭证;

2.办理收、付款单位之间账户资金的划转;

3.转账后,通知收、付款单位记账。

(二)会计科目

“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本科目可按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应收的清算资金;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应付的清算资金。

第2节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支票结算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之间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个人支票全国通用,异地使用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2.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票面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票面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票面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

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4.支票上记载的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能更改,否则无效。

5.支票无金额起点限制,提示付款期为10天,自出票之日算起。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7.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转账支票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的支票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的支票

银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有关处理手续同上。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的支票

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账”戳记,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待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清算资金往来)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经审查无误后不予退票的,支票作借方凭证办理转账。

支票发生退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应在1小时内用电话通知持票人开户行,同时记“其他应收款”账户。

其他应收款——托收票据退票户

待下场交换,出票人开户行将支票提出交换退还给持票人开户行,冲销“其他应收款”账户。

持票人开户行在规定的退票时间内,收到出票人开户行电话退票通知,将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账单第二联暂存。

其他应付款——托收票据退票户

待下场交换,收到出票人开户行退回的支票时,冲销“其他应付款”账户。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的支票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办理转账。

第二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账单上的账号、户名不符,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然后将第二、三联进账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出票人开户行。

二、银行本票结算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支付本票款项的银行。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本票无金额起点,注明“转账”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5.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支取现金的,可以申请现金本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本票。

6.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持票人只能到出票行支取现金。

7.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本票的处理手续

1.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转账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吸收存款——银行本票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记账。

库存现金

办理转账或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一式两联:

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本票联。

2.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两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即可办理兑付手续。

(1)当持票人与申请人都在本行开户时,代理付款行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如果是现金支付的,以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记账。

(2)当持票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时,代理付款行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其转给出票行。

3.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

(1)出票行收到持票人交来的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兑付时就已结清。

(2)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经核对无误后,以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办理转账。

4.银行本票退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处理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及有关证明交出票银行(如个人申请现金本票退款的,免填进账单)。

银行经核对无误后,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以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办理退款手续。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或库存现金)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将本票交出票行。

出票行经核对无误后,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会计分录与退款基本相同。

三、银行汇票结算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泛,票随人到,使用灵活,兑现性较强,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结算工具。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主要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异地间各种款项的结算。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逾期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汇票。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否则银行汇票无效。

5.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但仅限于转账汇票。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汇票的处理手续

1.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每联用途与银行本票相同)。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吸收存款——银行汇票

出票行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

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联,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

2.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两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汇票和解讫通知联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出票行。

(2)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户的个人持票人交来的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两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吸收存款——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应解汇款”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或清算资金往来)

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填明“现金”字样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原持票人需要转汇时,在办理解付后,可以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

但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解付。

3.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

出票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寄来的联行报单、汇票联及解讫通知联,经核对无误后,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的,会计分录为: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会计分录为:

申请人未在出票行开户的,应将多余金额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领取手续。

申请人来行领取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4.银行汇票退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处理

银行汇票退款、超过提示付款期付款的处理与银行本票基本相同。

4、商业汇票结算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同城、异地均可适用。

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开户行不予受理。

4.商业汇票允许贴现,并允许背书转让。

5.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在接到开户银行付款通知的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若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并同意付款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款支付,开户行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在办理承兑时,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委托开户银行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起交开户银行。

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回单退给持票人,第二联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

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连同第四、五联和商业承兑汇票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将第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第五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开户行在规定的划款日期,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付款人的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票款的,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办理转账。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同时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2)付款人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将通知书、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一并寄回持票人开户行。

(3)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经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将有关拒付证明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一起寄回持票人开户行。

3.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

(1)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并以该联凭证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2)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证明以及退回的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上作相应记载后,将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及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由出票人或者持票人持票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

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将协议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按票面金额0.5‰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登记簿。

2.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与商业承兑汇票基本相同。

3.承兑银行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办理转账。

吸收存款——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贷款——逾期贷款——出票人户

出票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吸收存款——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4.承兑银行支付票款的处理

承兑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解付票款。

同时销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登记簿。

5.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同。

第三节非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汇兑结算

(一)汇兑的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汇兑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异地间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3.汇兑款项可以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也可留行待取、分次支取、转汇。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现金”字样的,还可支取现金。

4.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消或退汇申请。

6.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信汇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的处理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

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收据。

汇款人转账交付的,银行以第二联信汇凭证作借方传票,办理转账。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汇款人以现金交付的,会计分录为:

吸收存款——应解汇款——汇款人户

转账后,采用“信汇付款指令”方式的汇兑业务,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与第四联邮寄汇入行。

2.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汇出行发来的信汇付款指令,先进行账务处理。

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待收到汇出行邮寄来的第三、四联信汇凭证,经核对相符后,再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汇款直接收账的。

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2)汇款不直接收账的。

吸收存款——应解汇款——收款人户

然后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另以便条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收款人持便条来行办理取款,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需要支取现金的,信汇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的,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未填明“现金”字样,由汇入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需要分次支付的,银行审核收款人填制的支款凭证、预留签章和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

需要转汇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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