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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

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

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

曹魏律和大业律为18篇;

晋律和北魏律为20篇;

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义,宋刑统都为12篇,其中开皇律和唐律都为12篇500条。

北周规定流刑为五等,北魏增加鞭刑与仗刑,北齐北周继承使用。

宫刑的废除始于北朝西魏,北齐时最终废除了宫刑。

北齐时正式设立了大理寺,大理寺由廷尉扩大该称而成。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

律,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封诊式(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序等),法律答问(相当于后世的律疏),廷行式(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即判例);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单行禁条),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行为为:

律,令,科(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比,格,式;

北魏编有《别条权格》,东魏编有《麟趾格》,但是他们都是刑事法律性质,不用于隋朝和唐朝时期的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唐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性质),式,典。

唐朝私贱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

唐朝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成丁的年龄为21-59岁;

唐朝还规定国有土地主要是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是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

宋朝的地方机构分为路,州,县**。

晋律又名泰始律又名张杜律,以“刑宽禁简”而著称,也是三国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同行全国的成文法典。

北魏律是“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成,这个你可以这样记。

综合比较,北魏律在指南上是在晋律后面讲的,你可以看成是“综合比较晋律”,而取精用宏则可以想象为“取晋用宏”,这样死也不会忘记了:

北齐律是代表三国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法典,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开皇律就是以北齐律为基础制定的。

开皇律的特点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秦时的课→汉朝的科→北魏的格;

东魏《磷脂格》,北魏始以格代科;

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式”为形式的法典。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

八议在曹魏时正式入律,这个你可以记为“曹操这个王八蛋也就是曹王八对应曹

魏时八议”;

官当在《北魏律》时正式入律,可以记为“为官”因为官当制度是为当官的设置的,同时指南上也提到

官当也规定在陈律中;

重罪十条规定于北齐律中;

北齐时废宫刑,增加鞭刑与仗刑,并改廷尉为大理寺,大理寺在清末司法改革时被改为大理院。

三国南北朝时期首立死刑复奏制度与登闻鼓直诉制度。

北魏重枷,大仗逼供;

南梁测罚,南陈测立。

封建五刑制度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

武德律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

贞观律标志着唐朝的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成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

隋朝流刑分为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即1000-1500-2000;

而唐朝的流刑在隋朝的基础上长度提高了1000里,且要服劳役,即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唐朝和隋朝一样都是以500里相差,另外唐朝还有加役流(流3000里,加劳役3年)以作为死刑的宽贷刑;

隋朝和唐朝的徒刑一样(1-1.5-2-2.5-3年分为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隋朝和唐朝的仗刑一样(60-70-80-90-10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

隋朝和唐朝的笞刑也一样(10-20-30-40-5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

元朝改变了隋唐朝以来的笞仗刑,具体表现在仗刑分为67-77-87-97-107五等,笞刑则以7为起数分为六等即7-17-27-37-47-57,因此元朝这个变态的民族的笞仗刑一起分为11等。

唐朝时,借一般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的消费借贷,因为古代都提倡帮助他人,所以借一般是指借去用,就象我们小时借别人橡皮擦一样,所以借指的“使用借贷”,借来用以后,原物仍然存在,而消费借贷则是把别人的东西借来消费掉了:

)有息的借贷成为出举,无利息的成为负债,这与我们今天的思维正高相反。

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管会同审理,成三司会审;

派出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则称为三司史。

明朝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因为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明九卿会审指的是六部尚书与左都御史,通政使与大理寺卿。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遍敕开始于北宋太祖《建隆新编敕》

遍例开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南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

南宋遍《淳熙条法事类》,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南宋颁<

庆元条法事类>

时成为法定刑,至明朝时<

大明律>

正式入律,至《大清现行刑律》删除。

从夏商至三国南北朝时期,因**久远,指南和分析上只关注他们的刑事立法,而基本上没有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因此,关于刑罚制度我从宋朝时谈起。

宋朝的刑法制度包括折仗法,刺配刑,陵迟刑三种;

元代的刑罚比较残酷,主要的是讲唐朝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了以七为尾数,因而使笞杖刑由十等变为了十一等,还有就是它的烧卖银(杀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明朝是个变态的朝代,创设充军刑(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创设臭名昭著的廷杖制度;

清朝主要是发遣制度(比充军重的刑法,明朝发遣的只限于军官和军人,永远不得会原籍;

清朝发遣的范围扩大,但是有机会返回)。

宋朝的监察制度(重要):

监察御史(察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京外官吏,殿中侍御史(殿院的长官)负责监察廷殿内的官员活动,侍御史(台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中央百官。

选择题可以出为:

负责监察中央百官的是侍御史或者出成是某某的长官。

宋朝首立审判分离制度与翻异别推制度(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构审理称为别移,犯人翻异不得过三);

宋朝在民事诉讼上规定了务限法(每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受理民事案件,其他时间不受理)。

在财产继承方面,宋朝有很大的进步,宋朝沿袭以前的遗产兄弟均分制,并且首次规定在室女可以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规定了户绝之家财产继承的办法(立继从妻称立继,立继从尊长称命继);

元代法律始正视奸生子。

宋朝将一般卖卖称为绝卖,而将先预付后收取物价值的买卖称为赊卖;

宋朝时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与我们现在相反,真是郁闷!

宋朝的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至定型;

元典章以六部分篇是大明律的滥觞,大明律附载五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已经有先例,元典章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而是地方政府颁布的.

在婚姻与继承制度方面,元朝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婚书是成立婚姻必备形式要件,同时,元代始为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

明代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元代宣政院主管僧人刑民案件;

大宗正府主管蒙古人案件。

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

问刑条例>

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后来将律例合遍为一书,称为<

大明律集解附例>

开律例和遍的先河;

大明会典乃仿<

唐六典>

而做,其中的<

正德会典>

<

万历会典>

曾颁行天下.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方行政结构分为省,府,县**,明朝刑部设十三清吏司,而清朝刑部设十七清吏司.

清朝秋审,朝审皆源于明朝的朝审;

大审为明朝独有.

清朝顺治时颁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雍正时颁布<

大清律集解>

乾隆时颁布<

大清律例>

;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集大成者;

大清会典(编撰原则是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开始于康熙,终于光绪,经历康熙,雍正,乾隆,嘉靖,光绪五朝;

则例自清朝康熙始制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在诉讼程序上,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

徒刑案件由督抚作出判决(意即州县长官只能处理笞杖刑案件,督抚只能处理徒刑案件,其他案件都要上报更高级的机构审理);

死流刑案件则要上报刑部;

发生在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审理,由皇帝勾决。

发谴乃清朝独创,指南上说充军乃明创造,但是分析上说充军“存在于宋元,至明广为运用”。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琨)〉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关于审级:

清末为四级三审;

北洋政府为四级三审和清朝一样;

南京国民政府为**三审制,第**为法律审;

工农民主政权为四级二审制;

抗日民主政权为**三审制;

解放区民主政权为**终审制(大区,省,县**)。

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明德慎罚”;

战国时期“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一刑轻法,这样记!

把开头几个字记死!

什么时间都能想起来。

);

秦朝“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缘法严,我是按缘法严记的,现在不知道多牢固,怎么也忘记不掉。

汉朝“德主刑辅”;

唐朝“德本刑用”;

明朝“刑乱国用重典,明刑逼教”:

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清末修宪法的指导原则为“大权统一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领事裁判权以1843年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中;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以1868年在《上海洋径滨设官会审章程》中确立;

观审制度于1876年《烟台条约》中确立;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颁布《十九信条》;

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

1912年颁布《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的施政纲领;

《资政新篇》(并未施行)是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太平天国的刑罚分为枷,杖,死刑三种,死刑分为斩首,五马分尸,点天灯三种,由于战争,没有徒流刑;

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叫做“合挥”。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

而《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意即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但是因为袁世凯解散国会,该草案并未在国会正式通过;

《中华民国约法》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它取消了国会制,设立“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行使立法权。

这一快很可能出选择题例如“规定设立立法院的是?

”“规定由参政院行使立法权的是?

”“下列哪些宪法是三读通过的?

”:

《大清现行刑律》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

《大清新刑律》附录有《暂行章程》;

《暂行章程》在北洋政府袁世凯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中被取消;

北洋政府始引用大量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做为审判的依据。

规定五院制政府组织形式的是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私营,合作”三种方式的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规定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是《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在土地革命时期,《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前期的代表;

《兴国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的代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后期的代表。

《井冈山土地法》的错误:

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即把农民的土地也给没收了:

)错误不可饶恕简直!

2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3禁止土地买卖;

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在《兴国土地法》中得到了纠正,但是另外2年未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有左倾错误即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规定“浪费罪”的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设立“劳动感化院”的也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汉奸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物罪”规定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制度”都出现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管制刑”创设于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

1.从周天子而下,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等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种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的宗主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

关于礼法:

1. (关于礼的大题,如果出到了,就按我下面的1,2,3点做答,怎么也跑不出这个范围,针对题目的不同,要有取舍的组织答案)概述:

礼在夏朝就已经存在,西周经过周公制礼以后,礼有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当时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到了战国时期,礼逐渐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了解,答题不一定要答上去)

2.礼指的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

具体的礼仪形式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2)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结为“尊尊君为首”和“亲亲父为首”;

具体的礼仪形式指的是五礼即吉凶军宾嘉这五礼。

3.礼与刑的关系:

A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奴隶制法律体系。

(1)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

(2)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B:

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用。

礼适用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平民百姓和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意指不同的社会关系适用不同的礼,不同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这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相反,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处罚,对庶人更是如此,因为礼强调的是适用的等级差别;

“刑不上大夫”指的是1制定刑法的目的不是针对官僚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庶人2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

关于法经

1.魏国李奎制定。

2.内容: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制法经。

3.法经的内容:

(1)在篇目结构上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2)在内容上1盗法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2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罪犯的法律规定3杂法重要规定了六禁④具法是关于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4.法经的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比较系统,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于西汉文景刑制改革

背景:

西汉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改革提供了原动力,黄老学说的盛行和约法省刑的推行为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

改革内容:

1.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改革了墨刑,濞刑等刑罚,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但是改革不尽理想,有由轻改重者(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死刑);

2.景帝在文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笞刑数量,改革刑具,规定受刑部位,笞仗规格以及行刑途中不得换人等.

意义:

文景时的刑制改革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刑罚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关于西汉时的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

上请原则是汉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是中国古代一种影深远的特权法.所谓上请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的司法机关处理,而应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于其减免刑法优待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指汉朝法律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都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的制度.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隐匿卑幼的死刑犯罪行为的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

春秋决狱

是西汉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它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指的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做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做为审判疑难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从而对案件做错裁判.它兼顾事实与动机是合理的,但是它片面追求动机,以心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又以儒家道德观念做为心的尺度则是错误的,往往在实践中带来任意比附,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法律制度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晋律增加“法例”因此在晋律中“刑名”与“法例”是并存的;

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准五服以制罪: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五服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法轻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犯服制逾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

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凡服制逾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该制度确定了后世的法定亲等制度,影响直至明清。

官当  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

八议  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以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之罪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一.特点.1.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于法的统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12篇,500条.3.用刑持平,唐朝规定的刑罚比前代都大为轻省.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历史地位:

1.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吸收了秦汉以来的立法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3.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朝鲜的<

高丽律>

日本的<

大宝律令>

越南的<

刑书>

大多参考唐律.

唐六典:

1.唐六典是玄宗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管制的政书;

2在形式上唐六典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以”以官统典”为原则,以”官领其属,事归其职”为修订方法,分为治,礼,教,刑,政,事职六部分;

3在内容上涉及三省六部封建机关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官员选拔等各方面,并有关于各方面历史沿革的注释.4.意义:

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成为记录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保辜制度:

1.唐律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保辜制度.2.保辜制度指的是在伤害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的,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被害人在辜限外死亡的,加害人以伤害罪论.3.意义:

保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制度,它一方面力争正确确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辜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宋刑统沿袭唐律疏义,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宋刑统取法唐末五代的<

大中刑统>

和<

大周刑统>

.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朝的重法概述:

1.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2宋仁宗首立<

窝藏重法>

严厉惩处犯罪的窝藏之家,消除盗贼犯罪的社会基础;

英宗颁布重法,强调重法的追溯力,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神宗颁布<

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

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3.后果:

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用非常之刑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不仅加重了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次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折杖法:

宋太祖创设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注意:

不是为宽待死刑而设立)。

内容:

1把笞杖刑折为臀杖2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3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④加役流折为脊杖并就地配役三年。

虽然使刑罚有所宽缓,但是仍然有弊端,如对轻刑犯的危害还是很严重。

刺配刑:

宋太祖创设刺配刑以宽贷死刑。

明大诰:

1.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明太祖特创大诰,作为刑事特别法.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刑事特别法而颁行天下.2明大诰分为<

御制大诰>

大诰续编>

大诰三编>

大诰武臣>

4篇.3.明大诰的特点是滥用酷刑和将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4.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它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架空.

清朝以及清末法律制度

秋审制度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2秋审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3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以后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况处理.4.意义:

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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