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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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持续创新成长的规范之路。
发行条件强调持续成长、诚信、规范的延伸。
关于创业板的定位,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新材料等九大领域,创新是灵魂,成长是体现。
《指引》的推出,对投行工作有很深的指导意义。
《指引》的内涵:
1、产业领域有阶段性特点;
2、希望保荐机构推荐九大领域的企业,通过投行将九大领域的成长创新企业推荐上来,实现国家战略;
3、谨慎推荐八大领域。
从宏观上,创业板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进产业升级,创业板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创新成长型企业,从市场总体属性而言,集合了市场的公约数。
(二)创业板的创新导向及价值观:
推动技术创新进步、业务模式积极主动、促进增长、讲究品质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技术创新是创新的核心,新产品、新服务,产品/服务的内在技术、研发能力(持续更新)、服务组织、市场拓展、财务表现、成本控制决定的谈判能力、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
创新无标准,无边界,不能去约束创新,形成科学的创新评价标准,了解企业家的创新语言。
创新最终表现为成长。
(三)创业板成长的内涵,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含的成长能力。
发行条件中的成长性要求,李量着重讲述了企业成长性质量的15个方面的判断要点,供大家思考;
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涵(财务操纵、包装、虚假陈述)
2)两套替代性的业绩指标的实质条件,两套标准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应处于发展上升的趋势。
第二套指标,如收入增长利润下降,不可以,要同步,盈利性弱不是第二套指标。
在新的领域中找二套指标的企业,如XX,阿里巴巴。
3)成长性质量:
收入/利润的配比角度看公司(应收、存货的历史可比性、现金流);
会计师、保荐人要核查,对主要财务指标要分析。
4)核心业务的持续增长;
5)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
开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令人担忧,双刃剑,审核重点。
6)持续成长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业务模式决定了企业的质量,谈判能力较差,如何形成积极主动、弹性的业务模式。
7)谨慎判断收入结构、销售模式,特别要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对“客户协助式”的财务结构予以重点关注。
8)“揭开公司的面纱”,重点是三个角度:
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资助、资金往来、分摊成本;
隐性的和显性的关联交易;
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
9)独立性、完整性的偏差,相似、相近的业务不得存在,对于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采取转让、注销的要披露清楚
10)异常交易(非关联方的),对大客户依赖性、特殊经销商、异常交易背后有无实质关联交易
11)外延式扩张,内涵式扩张?
12)影响盈利能力的重大变化因素,如企业合并,合并进来的企业能否有机融合
13)行业过分细分,付费的第三方市场数据的误导性
14)轻资产模式的优势以及不确定性变化,外协隐藏着关联交易,专有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
15)公司治理、内控水平决定公司的成长质量。
(四)对保荐工作的建议
要承担实质尽职调查,内部核查,审慎推荐,持续督导。
1、算大帐的思维模式
公司的业务帐-业务模式/商业模式,持续谈判能力;
关联交易帐;
财务报表帐;
可持续成长性帐,对募投投向的判断、高管的稳定度。
组织机构帐;
2、推荐合格企业,择优推荐,小而优、小而特、小而强的企业。
3、具体工作
1)培育辅导先行;
2)改制过程服务中提升投行专业能力;
3)确立勤免尽职的底线和内部核查的最低要求,严禁保代不作为;
4)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业判断能力,不能简单采信;
5)形成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的专业集合能力;
6)形成创新评标准体系;
7)尽职调查与专业核查分开,调查/审查相分离;
8)建立反财务操纵的投行保障体系,反虚假申报调查机制;
9)建立保障发行申报、反馈回复质量的工作体系。
三、曾长虹副主任的讲话
(一)至今召开55次发审会,审核了106家企业,通86家,过会率86.13%。
09年15家创业板企业未通过审核,主要表现以下问题:
1、独立性问题,26%
对关联方在技术、市场、研发等方面的依赖。
2、持续盈利能力,25%
过分依赖大客户,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
3、主体资格,20%
控制人发生变化、财务条件、设立时验资问题;
4、募投项目,20%
募投项目具有不确定性,经营风险较大。
5、信息披露,6%左右
合同纠纷、安全处罚未披露,直至举报。
6、规范化运行,4%
税务、内控、资金占用。
7、财务会计问题
会计核算不规范
(二)保荐机构的监管
现场核查了11家企业,检查了保荐机构的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对未过会企业的保代进行了谈话。
主要问题:
1、对申报项目调查不充分,缺少发行条件核查及第三方证据;
2、内控薄弱,内核小组现场检查不够,被动,协调会纪录对不上;
3、创业板定位理解不够;
4、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充分,材料质量差;
5、部分保代执业质量待提高。
(三)下一步的监管:
继续加强现场检查,强化监管和处罚,对违规保代严肃处理。
四、毕晓颖处长,审核中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
一、法律事项方面的政策界定
1.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及披露
1)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
(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的情况;
(法人股东)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2)申报前前六个月发生增资或转让的,需提供专项说明,包括:
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
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情况;
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关系;
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
以上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核查发表意见;
还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
2.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
计算六个月,日期按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达到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
参照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执行。
对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按照实际控制人核查范围
4.“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界定
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5.关于税收及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如果地方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
地方税收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披露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
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重大违法。
如果税收方面受到过处罚,要求税收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的确认文件。
目前出现一些补缴税款例如增值税数额较大的,不能单凭地方税收机关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证明文件过关,即个案可能单独考虑。
6.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如果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必须进行清理。
如果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视情况处理。
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7.“红筹”架构
参照主板方式处理。
请中介机构审慎对待,请发行人考虑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结构去除。
如果实际控制人确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同时股权结构清晰,可以不做调整。
8.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
分四种情况: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
现在明确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用于发行人业务;
第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第三,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市公司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第四,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第五,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第六,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2)曾经由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在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
需注意转入或转出过程不存在违规;
需发行人未使用过募集资金等。
如果在报告期内转出的,需重点关注。
(3)境外上市公司持有
需符合境外监管规则。
注意不存在同业竞争,做出不竞争承诺。
(4)下属公司在代办股份系统挂牌
披露,不强制要求摘牌。
9.信息披露豁免
涉及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
说明豁免的内容、理由和依据,是否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
涉及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应一并提供。
涉及军工信息的,提供主管部门(如有)、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需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
10.控股股东层次复杂、关联关系复杂
股权应当清晰。
充分披露复杂的控制关系、关联关系。
不存在故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监管的行为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兼职等。
11.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兼职
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行政职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要求说明如何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务。
相关人士需就前述事项出具承诺。
12.股份代持或代持股份转让
充分披露。
说明实际受益人情况。
相应协议、支付凭证等提供。
注意税收缴纳义务。
是否还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3.无形资产出资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楚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出资超过法定比例(当时的规定)等情况的:
说明无形资产形成过程,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确认意见,作发行人提示风险或重大事项提示。
14.存在情况不清的自然人股东或人数较多的股东
加大披露力度。
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15.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税的问题
对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明确发表意见。
未纳税的,补充披露风险,说明责任承担主体等。
16.履行环保核查义务
发行人提供环保合规的证明文件。
对于证明文件中的说明事项或不明确事项(例如“基本符合”),应加以说明。
明确是否存在污染及因污染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生产经营、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要进行尽职调查。
发表意见时不能仅凭地方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17.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
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视情况,披露第三方情况。
(例如是否长期研究这个行业、持续出具报告等)。
不能仅凭第三方数据发表意见,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实际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引用数据的恰当性做出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承担引用不当的责任。
二、财务事项方面的政策界定
1.发行条件“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界定
“一种业务”指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
1)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
2)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
3)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
即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而不是拼凑出来的。
如果“一种业务”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需要求“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
2)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
同时,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提示风险。
上述口径同时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发行前的股利分配
与主板一贯要求一致。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
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3.外商投资企业持续经营业绩连续计算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会计制度等方面是按照公司法规范动作的,可以连续计算。
4.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问题
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符合的,关注持续性,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
对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必须计入非常损益。
对于地方优惠不符合国家法规法律的,需满足:
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不超过30%。
5.成长性与自主创新
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同期净利润的50%,或者前三季度不足前一年度前同期75%)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必须是根据已签订的订单情况)。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的,应专项说明。
成长性意见应对报告期及未来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对自主创新能力及其对于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成长性意见应在分析发行人业务模式和技术等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的成长性表现及其影响因素加以分析,对影响发行人持续成长的趋势及其影响因素。
要关注2010年情况。
6.发行条件中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
情况:
2009年净利润大于2008年净利润、2008净利润小于2007年净利润。
这种情况下,如果2009年的净利润是大于2007年的,则可以。
(即“李宁型”不行,“耐克型”可以。
指商标形状。
)
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需严格按照准则来界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须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方”、“相同的多方”的界定
“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
在认定相同的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
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持股应占绝对多数(51%以上)。
合并日的确定,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五个方面(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如需有权部门批准需已获得批准;
3)办理必要的财务转移手续;
4)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
5)已经控制了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8.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关注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
1)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不需要等待时间)
2)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超过20%的,发行人合并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报。
3)被合并方三个指标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至少须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
9.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
即控股型公司结构,其现金分红能力取决于子公司的分红。
对于子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不到合并净利润50%的,需补充披露子公司的分红情况;
补充披露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并说明上述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
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分红能力。
三、创业板总体方面的一些情况
(一)落实创业板定位。
注意《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8号)
创新增长性企业。
首先是创新企业板。
对企业规模没有限制,对发行规模没有上限要求。
姓“创新成长”,不姓“小”。
可以推荐大而强,大而优,大而成长。
创新是灵魂,成长是表现。
创业板法规和《指引》的内在逻辑:
创业板企业引领持续创新成长的规范道路
创业板发行市场的创新导向及其价值观:
着重形成技术创新进步,业务模式积极主动、促进增长、讲究品质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引导丰富多彩的创新模式。
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的质量内涵及风险判断:
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含的成长能力。
是不是独立、规范、可持续成长的企业。
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
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含。
注意收入与利润的突然增长、毛利率的大幅增长是不是存在财务操控、过度包装、虚假陈述等问题?
2、如何从实质上把握创业板两套替代性业绩指标条件?
两套指标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要求企业处于发展的上升趋势。
如果一个企业因为收入增长、利润下降,来刻意适用第二套标准,并不一定合适。
3、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从发行人收入与利润的配比关系角度看公司财务指标反映的业绩质量。
有些企业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背后是应收账款增长、存货增长异常。
4、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持续增长应当主要表现为核心业务的增长。
特别注意开发支出的费用化与资本化(符合不符合会计准则,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5、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发行人的成长性主要表现为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
6、发行人成长性质量:
持续成长性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
需说明持续成长。
7、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审慎判断公司的收入结构及销售模式,特别要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
8、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揭开公司面纱”。
重点是三个角度
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资助,导致真实盈利能力失真。
2)各种隐性和显性的关联方关系。
3)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9、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独立性和完整性偏差。
10、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影响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异常交易。
注意单一大客户依赖和其它异常交易。
11、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发行人成长的模式是购并式扩张还是内含式成长?
12、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13、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行业和市场的空间。
注意付费数据资料的误导性。
14、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轻资产”模式的优势及其不确定性变化。
可能存在外协方面的隐藏关联交易。
如果募集资金回来后去健全生产功能会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15、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
公司治理、公司内控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质量。
(二)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监管问题
2009年,创业板发行部会同发行部对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共对三个保荐机构(保荐11个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包括内部核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工作日志制度等。
今年要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使现场检查常态化。
在去年工作的力度上,增强现场检查的频率与力度。
严肃处理不做项目只签字的保荐代表人
从2010年4月1日起,严格执行收到辅导验收报告后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