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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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办法

增城市公费医疗

实施细则

 

增城市公医办编印

二0一三年一月

 

1、《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

(1)

2、附件1:

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明细表········()?

3、附件2:

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4、附件3:

《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5、附件4:

增城市公费医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6、附件5:

增城市公费医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7、附件6:

增城市内住院须知····················()?

8、附件7:

增城市外住院须知····················()?

9、附件8:

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

10、附件9:

高血压等15种慢性病种门诊专科用药报销范围和申请程序····································()?

11、附件10:

增城市公费医疗指定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

12、附件11:

增城市公费医疗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财政供养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疾病治疗和预防服务。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遵循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资金的原则,由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公费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法制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是指增城市本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各镇(街)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公费医疗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医办”)每月按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发生额向市财政申请拨款,用于定点医院记账医药费和非定点医院零星报销。

市公医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超出本年度财政预算的,由市公医办按实际发生金额报市政府申请追加,如有结余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公费医疗证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办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事宜。

第九条 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卡,由市公医办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核定的各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核发,对各单位享受人员已办理公费医疗卡,要定期审核或及时换发。

第十条 公开招考、招聘、调入人员,用人单位应在行政介绍信开出后15天内,按规定填写好《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明细表》(附件1),打印一份交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核定后,并带其个人公费医疗信息电子版,向市公医办申领公费医疗卡。

规定期限内或逾期未领卡治病的医药费作个人自费处理。

第十一条 公医卡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

失卡期间就诊的医药费在补发卡后15天内到市公医办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销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由原单位及时收回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卡,并向市公医办注销。

第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一律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收回其医疗卡,并在7日内送交市公医办注销。

第五章公费医疗经费的报销方式及范围

第十四条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身体自发性疾病,符合公费医疗有关报销管理制度规定范围的住院、特殊门诊、普通门诊、15种慢性病种的费用实行双方负担的原则。

一、住院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90%,个人承担10%;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90%,个人承担10%;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80%,个人承担20%;

四、15种慢性病种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80%,个人承担20%;

单位对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具体由各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治病用药的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标准执行。

一、享受人员患病住院的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274号)(附件2)的文件精神执行。

如有调整按照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用药范围及限额

(一)享受人员的人均住院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400元以内;患恶性肿瘤、肾透析、病危抢救治疗的专科用药,根据穗劳社医[2008]10号文,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核报。

(二)患慢性病的病人出院带药,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50元以内,西药量不超过七天;中药量不超过三天,出院不能带检查项目。

(三)每天理疗费不能超出150元(瘫痪、外伤患者除外);出院不能带理疗项目。

三、普通门诊用药范围及限额

(一)由市公医办统一印发普通门诊记账单交享受公医人员所在单位统筹管理,享受人员领取记账单后到医院诊治记账(普通门诊记账单只限于在本市内使用)。

(二)每天记账单药费限额为150元,药量不超过7天,常规检查费为200元。

每人每月封顶报销线为900元(最多使用6张记账单进行报销),封顶报销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患病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四、高血压病等15种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及限额

(一)15种慢性病单病种每月药费限额为300元,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患病人员,最多选择其中两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两种指定慢性病每月药费限额为600元,封顶报销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二)患病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五、检查费及安装人工器官等报销

(一)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进行CT、ECT、核磁共振等检查的,必须详情填申请单,经科主任同意签名,医务科提出意见,加盖公章,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方可公费记账报销(急诊抢救病例可先检查,然后再补办手续)。

(二)人工晶体材料费按800元/只的标准纳入报销范围。

(三)因病情需要,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经公医办审批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和心脏起搏器等),或进行器官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个人支付)以及超出2万元的检查、治疗(包括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其费用个人自付10%后,市公费医疗报销90%。

六、其它报销范围

(一)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公立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转我市定点医疗单位治疗发生的医药费方可报销。

(二)因公外出急症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外出证明;假期探亲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外地亲属关系证明。

(三)异地定居人员信息管理:

长期定居于外地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填报《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附件3)。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市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五)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

(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手术及有关医药费用,报销范围按“三大目录”内的“生育目录”核报。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八)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工伤所必须的血费(含血液制品的费用),根据病情由科主任提出申请,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九)在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及综合医院的感染科、检验科,使用一次性器具的费用。

第十六条 自费范围。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其自费项目范围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外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二、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按规定不能报销的项目(如伽玛刀、PET、UFCT、近视眼治疗等),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的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的项目,均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四、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七、遗失发票原件的医药费用。

八、在医疗机构单纯做检查的或住院不足24小时的医疗费用(转院、病情危重、死亡除外)。

九、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十、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十一、各种磁疗用品费。

十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交通肇事(视交警认定书的认定情况作出处理)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因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四、在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五、已出国或往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的医药费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4]14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支付待遇单位按规定报销。

十六、自购药品(含进口药)、自行到非定点医疗单位的、自请医师诊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十七、因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八、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一律不作公费记账或报销。

第六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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