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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1回风上山中部约5m长巷道高度不足1.8m。

(三)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中存在的问题

1.图纸方面

(1)4层煤、6层煤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未标注3412采面、3611采面未标注停采线。

(四)通风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

1.通风设备方面

(1)3612回风巷两部局部扇风机缺少风机铭牌。

2.通风设施方面

(1)-85m水平中央泵房防火铁门上通风调节孔关闭,现场通风调节孔调风装置无法固定。

3.通风管理方面

(1)矿井通风系统图主要巷道名称标识不全。

(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传感器的设置方面

(1)-220m联络巷中主暗斜井与副暗斜井之间的主要风门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2)矿井361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顶板超过400mm,不符合规定。

(六)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瓦斯检查方面

(1)矿井六月份瓦斯设点计划中规定3412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3412运输巷配电点每天检查一次瓦斯。

(2)341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回风巷中距工作面30m附近,实际设置在工作面外绕道内。

(七)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防治水管理制度方面

(1)矿井总工程师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没有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进行修改。

2.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方面

(1)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为2014年5月编制,矿井周边相邻煤矿已关闭,未及时分析相邻煤矿关闭后采空区积水情况及对本矿威胁情况分析。

(八)防灭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防灭火设施方面

(1)341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防灭火措施喷洒阻化剂压力泵及配套水箱安设在回风巷超前支护外侧,实际安设在-85m水平绕道内。

2.防灭火措施方面

(1)-85m水平中央变电所防火砂袋使用塑料袋,不符合要求。

(2)地面空压机机身有油污和棉纱,未及时清理。

(九)防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防尘措施方面

(1)矿井3412采煤工作面长壁注水记录中缺少单孔注水累计总量。

(十)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采掘工作面支护方面

(1)3612上山架棚支护3架棚无迎山角。

(2)3412采煤工作面在用单体液压支柱编号标识不清。

(十一)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1.供电电源方面

(1)3412工作面供电电源来自-85m中央泵房变电所配电室06-41开关柜,供电系统图上标注为来自16-41开关柜。

(2)主提升机房未悬挂供电系统图。

2.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建立及落实方面

(1)-85m水平大巷采用3台蓄电池电机车运输,没有设置充电硐室。

(2)-85m水平中央变电所安全出口个别位置堆积杂物,不畅通。

(3)井下中央变电所的检修等工作内容未填写在运行日志及交接班记录中。

3.提升装置安全保护方面

(1)矿井一级架空乘人装置第34-35横梁之间吊椅与巷帮的距离不足0.7m。

4.空气压缩设备保护方面

(1)压风机保护试验记录填写不及时。

(十二)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存在的问题

1.应急预案方面

(1)矿井避水灾等应急撤人演练中参加的救护队人员签字不全。

2.避灾路线方面

(2)3412采煤工作面避灾线路示意图中未标注该采煤面进风巷避水灾线路。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隐患问题32条,全部为一般隐患。

对于“-220m联络巷中主暗斜井与副暗斜井之间的主要风门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行政罚款3万元。

对于“矿井探放水工只有6名,数量不足;

-85m水平大巷采用3台蓄电池电机车运输,没有设置充电硐室”等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于2017年8月16日前改正。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制度、规程、培训工作落实

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操作性,更能保证现场生产安全;

要做到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安全业务培训与新技术教育相结合、做到不同时期有不同重点,不同工种有不同内容,不同层次有不同要求。

(二)对标新《煤矿安全规程》及新标准规范,全方位整改落实

开展好“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认真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及新标准规范,对标排查整改,编制好作业规程,完善生产安全系统和设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规程》指导、落实到现场。

(三)加强重点专业管理,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开拓开采方面,抓好技术管理,完善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编制。

顶板管理方面,加强对井下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保证支柱初撑力达到要求,及时注液补液,防止工作面出现大面积悬顶。

通风方面,加强通风计划管理,认真编制配风月度计划,根据现场变化,及时做好风量检测和调配工作,保证各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行人巷道内实际风量满足安全要求;

加强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检查维护,减少漏风率。

做好矿井主要采掘地点风量调配工作,保证各采掘地点风量充足。

安全监控系统方面,认真按照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和管理规范标准,设置齐全各类传感器,升级改造现有安全监控系统;

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工的培养和能力提升工作,熟练掌握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做到会用会修会诊断会处置;

做好各类传感器的维修保养工作,按规定及时进行标校和强检。

瓦斯防治方面,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的要求,完善瓦斯检查制度,设置瓦斯检查点,特别是对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都设置瓦斯检查点,杜绝瓦斯检测出现空班、漏检或者假检现象。

防灭火方面,认真开展矿井防灭火工作,落实好防火门墙构筑、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切实防范采空区和工作面出现自然发火现象。

防尘方面,加强各采掘工作面、转载点、回风巷等防尘设施的管理,采取了综合性防尘措施,切实提高防尘、降尘效果。

防治水方面,对照上级规定完善各种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突出抓好暴雨、洪水、雷电、台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灾害应急处置落实,完善应急预案、各类预防基础设施、应急资源保障措施;

加强地表巡查力度,特别是柴汶河水位观测,保持与周边矿井的水害联防机制。

机电运输方面,加强矿井各类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报告数据准确,结果真实有效;

加强矿井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齐全各类斜巷运输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架空提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完善各类保护和应急措施,确保运行平稳、安全可靠。

附件:

1.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4份)

3.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5份)

附件1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不涉及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4

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1.矿井探放水工只有6名,数量不足。

2.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数量不足。

第1条问题责令于2017年8月16日前改正;

第2条问题责令改正。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1.矿井安全检查制度中缺少矿长应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内容。

2.矿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中缺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信息管理体系、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的内容。

3.矿井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中缺少安全责任追究、现场自救与互救、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值班电话等内容。

4.矿井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中缺少外来人员入井检身内容,井口没有外来人员下井登记台账。

责令改正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3611回风上山中部约5m长巷道高度不足1.8m。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

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

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

第231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

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

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4层煤、6层煤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未标注3412采面、3611采面未标注停采线。

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五、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3612回风巷两部局部扇风机缺少风机铭牌。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85m水平中央泵房防火铁门上通风调节孔关闭,现场通风调节孔调风装置无法固定。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

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矿井通风系统图主要巷道名称标识不全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监控系统功能完善。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

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

1.-220m联络巷中主暗斜井与副暗斜井之间的主要风门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2.矿井361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顶板超过400mm,不符合规定。

第1条问题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的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

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

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第493条、第496条规定。

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人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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