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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1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9.《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6.《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7.《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8.《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9.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1.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2.《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3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5.《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6.《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7.《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8.《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39.《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0.《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4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2.《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4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5.《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6.《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7.《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8.《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9.《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0.《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4.《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5.《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6.《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7.《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8.《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9.《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0.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也处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阶段,安全生产面临诸多挑战。

62.2004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63.中共中央2015年11月3日发布的《十三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

64.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揽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5.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要将落实这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纳入政绩业绩考核,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66.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员工,涉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67.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总指针,是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共同方针。

它不仅概括了安全生产的特点、性质,而且提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方式,实际上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

68.“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要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69.“预防为主”是指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是对事故事前预防、主动预防,在每一项生产中首先要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70.“综合治理”是保证安全的具体方式和措施,由于形成事故隐患的原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所以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必须始终放在治理隐患上。

71.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72.狭义上的安全文化强调文化或安全内涵的某一层面,即安全文化是安全价值观与安全行为准则的总和。

73.生产场所中有不同程度的噪声、高温、尘毒和辐射等有害物质,它们直接影响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将其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创造舒适、安全的工作条件,使环境条件符合人的心理和生理要求。

74.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75.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是生产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它包括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

76.预防原理是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7.本质安全化原则是指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安全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78.安全第一原则就是要求在生产和其他活动时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79.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80.监督原则是指在安全工作中,为了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中的守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81.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只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82.按照人机系统思想,安全管理基础应该从安全生产条件人手,明确人员安全行为、设备设施安全状态、作业环境条件和及时发现问题的具体对策,为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奠定基础。

83.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就可以把监管的关口放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84.人是最活跃最关键的要素,安全管理的根本任务是防止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伤害,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又是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8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86.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87.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8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还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

89.安全生产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90.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9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9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

9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94.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95.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96.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

97.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98.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最活跃最关键的要素。

99.人员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活动的核心。

100.在各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中,80%以上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101.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安全素质,规范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人员不安全行为是人员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

102.人员安全行为是安全素质的外在表现,安全素质决定着安全行为。

103.情绪、气质、性格、社会知觉、价值观、角色、社会舆论、风俗与时尚、环境与物的状况对人的安全行为都能产生影响,有些影响非常严重,甚至导致事故发生。

104.人的安全行为是可以调节的,调节的方法有心理调节、情绪调节、性格调节、物质调节、精神奖励调节等,掌握这些调节方法对安全管理大有帮助。

105.根据安全行为激励的原理,激励的方法分为外部激励、内部激励、内外部激励。

106.作业是指人员为实现某种既定的生产目的而按照一定顺序连续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是生产劳动过程的具体方式。

107.作业既包含人员行为的主观性,又包含保证生产进行的客观性,主客观一致性与否决定了作业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108.作业离不开各作业要素及其相互配合。

作业要素包括人、物、环境、作业时间、作业岗位、作业过程、作业方法等,每一种要素都是影响生产和安全目标任务完成的重要因素,它们之间的配置即劳动要素的组织是否合理更为重要。

109.违章作业是人员作业过程中违章蛮干的不安全行为的集中表现。

110.为了防止患有有害作业禁忌症(可诱发职业病的)的人员进入有害工作岗位,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必须对有害作业点范围从事操作的人员进行体检。

1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增强安全意识,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112.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

11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招收录用、重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14.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

1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也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16.按照有关规定,决策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教育,其教育内容与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的内容相同。

117.对企业决策层的安全教育可以采用定期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18.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决策层安全教育方式主要是岗位资格的安全培训认证制度,这是一种有效的安全教育方式。

119.管理层中的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采用岗位资格认证安全教育、定期安全再教育等形式进行。

使用统一教材,统一时间,分散自学与集中教授相结合,集中辅导考试。

120.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培训,由企业人事、教育、安全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授课、考试、建档工作。

121.为了准确地掌握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劣化损失,保持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应该对设备设施运行中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一些关键部位定期进行检查。

122.日常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设备异常,防患于未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检查结果要记入日常检查表中。

123.定期检查的目的是查明设备的缺陷与隐患,确定修理的方案与时间,保证设备维修规定的功能。

124.专项检查目的是了解设备的技术性能、专业性能,通常要使用专业工具和专业仪器设备。

125.检修前必须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26.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具、电气焊、扳手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27.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128.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29.参加检修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30.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131.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维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

132.生产作业现场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安全时,生产班长应立即通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紧急情况消除以后,经确认安全后才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人作业现场。

133.设备档案资料按每台单机整理,存放在设备档案袋内,档案编号与设备编号一致。

134.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35.建设项目“三同时”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36.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

137.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8.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39.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140.安全色就是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141.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142.对比色要与安全色同时使用。

143.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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