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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5.4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基本规定

8.1.1融资对象。

项目融资业务的融资对象为符合第3章规定的企事业法人。

8.1.2融资条件。

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8.1.2.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8.1.2.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8.1.2.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8.1.2.4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8.1.2.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8.1.2.6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1.2.7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8.1.2.8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8.1.2.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3融资金额。

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8.1.4融资期限。

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投资回收期、我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8.1.5融资利率。

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总行利率定价管理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需反映项目融资结构风险大小、各项风险缓释措施充足与否,并考虑其他各项成本等因素。

办理项目融资,可根据业务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8.1.6担保方式。

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依法可设定抵(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资产、项目收益权抵(质)押给我行。

同时,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股东将所持有的借款人股权质押给我行。

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确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抵(质)押的,可不提供上述担保,但须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8.1.7还款方式。

项目融资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期满后实行分期还款。

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但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对中长期项目融资,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期满后实行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8.1.8项目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8.1.9项目融资业务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8.1.10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应尽可能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8.1.11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尽可能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8.2申请与受理

8.2.1项目融资业务的申请。

借款人根据自身需求,向贷款行提出项目融资业务申请。

8.2.2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8.2.2.1借款申请;

8.2.2.2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对需年检的证书或文件,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8.2.2.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告;

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8.2.2.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2.2.5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2.2.6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8.2.2.7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8.2.2.8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8.2.2.9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8.2.2.10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8.2.2.5、8.2.2.6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8.2.3项目融资业务的受理。

项目融资业务是否受理,主要考虑贷款行收益是否覆盖风险来决定,要以风险控制作为第一道关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贷款行应向其说明原因。

8.3调查与评估

8.3.1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查与评估流程。

8.3.2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8.3.2.1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8.3.2.2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方式;

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

主要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

8.3.2.3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8.3.2.4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8.3.2.5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8.3.2.6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8.3.3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估,按照总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由贷前调查环节采取“调评合一”、“认同评估”、或专门组织“单独评估”等方式,对项目作出风险评价。

8.4审查与审批

8.4.1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查与审批流程。

8.4.2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

8.4.2.1借款人主体资格及项目建设、运营的依法合规性;

8.4.2.2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

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8.4.2.3项目可行性。

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及适用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供求现状、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是否有长期稳定来源;

8.4.2.4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

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资本金到位的可靠性;

8.4.2.5项目预期现金流。

项目投入运营或销售、转让后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8.4.2.6项目股东和项目管理者。

项目股东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项目对项目股东的重要程度及投资者全力支持项目的意愿;

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管理的公司或组织在项目领域的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

8.4.2.7项目风险分担。

项目风险在借款人、出资人、项目承包方、施工方等相关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是否使最有能力承担某种风险的一方承担该风险。

项目是否建立相应机制,防止股东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4.2.8其他风险。

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和成本风险、监管风险、外汇风险,以及该项目的竞争优势、潜在竞争对手或技术革新出现的可能性对该项目的影响;

8.4.2.9项目融资方案。

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8.4.3对能源和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依赖性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项目,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长期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协议,并对协议内容及供应方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审查。

8.4.4为降低项目建设开发和试生产阶段的完工风险,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落实履约担保、完工保证金等完工担保措施,明确在项目建设延期、成本超支、项目不能按期达到完工标准、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等情况下项目完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8.4.5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及其在建设期、运营期等方面的不同特点,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选择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应商业保险,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综合财产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以转移项目相关风险。

商业保险应尽可能由我行代理。

对所投保商业保险,贷款行应做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权益。

8.4.6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设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明确进入账户中的项目收入资金比例不低于我行对该项目的融资占比。

该账户资金对外支付需满足约定条件。

8.4.7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要求。

8.4.8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8.4.8.1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8.4.8.2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4.8.3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8.4.9项目融资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8.5合同签订

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避免出现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等情形。

8.6发放与支付

8.6.1对经放款核准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6.2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6.3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出具共同签证单。

我行凭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6.4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6.5项目融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6.5.1信用状况下降;

8.6.5.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8.6.5.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8.6.5.4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8.6.5.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8.7贷后管理

8.7.1项目融资业务存续期内,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分析。

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各阶段,要跟踪检查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环保合规情况、以及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情况等;

要按规定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重新评审其担保能力;

要关注借款人及项目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对分期投保商业保险的,还应督促投保人及时续保。

借款人对项目相关保险保单的实质性改动及提前终止,应征得我行同意。

8.7.2在项目建设阶段,还要密切关注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关注与项目相关的技术、市场、环保条件变化情况。

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的情况下,对有完工担保或其他建设成本超支安排的,应要求完工担保人或有关责任方按协议约定支付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款。

8.7.3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按照原审批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确定审批权限,并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对审批同意追加贷款的,应按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追加资本金。

涉及担保的,需追加相应担保。

在项目融资业务审批时效内(即贷款获得批准之日至借款合同所约定的首笔借款的提款截止日),如项目追加投资额度不超过原定投资额度的20%,对项目效益不产生实质影响,且项目不需经政府有权部门重新审批,同时借款合同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小于原审批金额的,可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8.7.4在项目试生产阶段,还应密切监督项目试生产情况,确认实际的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融资文件规定的完工标准。

8.7.5在项目经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属行业市场环境、供求状况,项目经营及收入状况,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评审水平,项目经营收入是否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回笼我行,能否满足偿还我行债务的要求。

项目收入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8.7.6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借款人或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并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判,并视情况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等各项措施有效化解风险。

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8.7.7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中长期项目融资对应项目的建设、生产情况,对中长期项目融资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8.7.7.1对于处在建设期的中长期项目融资业务,如果逾期未开工,或是超过原定建设期未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虑逾期时间长短对贷款风险产生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立即进行适当调整。

8.7.7.2对于完成达产期的中长期项目融资业务,需要贷款项目的产能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未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也应在原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动态调整。

8.7.7.3对于已进入还款期的中长期项目融资业务,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科学评估贷款资产质量。

8.7.7.4要从严审慎把握重组和展期,充分评估重组和展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

对于重组类中长期项目融资业务,原为正常类的下调至不良类,原为不良类的更应从严分类,准确把握。

8.8附则

8.8.1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规定执行。

8.8.2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对所委托的独立中介机构,应符合我行对中介资质准入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对相关中介机构资质暂无管理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应至少由总行营业部、分行确定。

8.8.3以银团贷款方式办理的项目融资业务,还应执行有关银团贷款管理规定及具体银团贷款协议约定。

8.8.4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但确需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9检查与监督

9.1公司银行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10.1.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0.1.3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10.2内部合规文件

10.2.1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

11支持性记录

12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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