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火车东站ATM机使用场地租赁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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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合同场地租赁用途为ATM机使用。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经营其他项目。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免租期个月,甲方自年月日起计收租金。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乙方应如期交还。
甲方将在场地租赁期满前寄发《竞价招租公告》予乙方,并在场地现场进行公示,乙方有权参与该场地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公开竞拍交易,若乙方竞拍成功,则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若乙方未能竞拍下该场地租赁权或主动放弃竞拍该场地租赁权的,则应如期交还场地。
第四条租赁方式及租金支付方式
4-1租金按季度缴纳,每季度的租金于该季度首月10日前预交付给甲方。
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缴纳租金,第一期租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前支付给甲方。
4-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租金如下所示:
租赁日期
租金标准(元/月)
租金(元)
缴纳日期
备注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首期租金
年月日—
年月日前
年月日—年月日
尾期租金
以上租金未含电费,乙方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用电协议和安全协议,按时缴纳电费。
4-3合同自生效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元)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元)电费押金,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并由甲方对乙方交回的场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可将租赁保证金和电费押金无息退回给乙方。
4-4乙方应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甲方可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全额扣除,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扣款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租赁保证金和补足至原数额,若逾期乙方应按未补足款总额的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十天乙方仍未补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余下租赁保证金及剩余租期租金全部充作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
第五条电费
5-1合同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实际使用的电度数按时缴纳水电费用。
若乙方拖欠水电费,甲方有权从电费押金中扣除乙方所欠费用,且乙方拖欠的电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实欠电费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
乙方累计拖欠电费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停电,乙方还须按当年度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扣除的电费押金乙方须于甲方扣除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水、电费押金数额恢复到第4-3条约定的金额,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保证金恢复到第4-3条约定的金额,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取剩下的电费押金,并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
5-2双方一致同意:
由于甲方的供电设施会产生耗损,乙方使用电费除了按照供电局提供的标准电价支付电费外,还需另行增加支付当期使用电费的10%损耗费。
第六条修缮责任
6-1本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场地结构的使用安全。
乙方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场地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在不影响场地结构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摆置设备,但摆置设备的方案应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租赁期满后,乙方所投入的固定在场地的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投入的一切动产仍归乙方所有。
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场地结构,甲方对乙方交还的场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还租赁保证金的手续。
6-3租赁场地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或委托物业公司修缮。
6-4甲方维修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乙方要积极协助和配合。
因乙方无故阻挠甲方进行正当维修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因甲方维修不当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5因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场地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转租及转让的约定
7-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出售该租赁的场地,出售后,本合同对新的场地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7-2甲方可自行出售场地,乙方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自行销售场地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场地;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该场地经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
(4)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经营的或利用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5)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转借或许可他人使用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之情形。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第八条第8-1款内容可不承担责任外,均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甲方责任
9-1甲方保证保证场地可用、适用,对该出租场地拥有完整的使用权与充分的处分权,即出租场地产权明晰,建设手续合法齐备等。
9-2甲方保证正常供电,但南宁市供电部门停止供应或日常维修除外。
9-3如果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应提前一个月书面与乙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9-4合同期内,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由甲方负责缴交。
9-5甲方协助乙方做ATM机的安装、运营维护工作,诸如协助故障处理、免费提供场地进出及停车配货等。
乙方工人进出甲方场地必须遵守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如乙方员工有违反公司制度或单方面对设备及以上协议内容有变动的,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须马上撤离甲方区域。
第十条乙方责任
10-1合同期内,该场地的电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一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如期足额缴纳上述应缴费用。
10-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基本框架结构和用途。
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场地及公共设施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不修复,甲方有权进行修复,乙方应承担所需费用。
若乙方拒绝承担维修费用,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减维修费用,不足的乙方需支付剩余维修费用,同时补足租赁保证金,如乙方拒不补足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2-1款约定执行。
10-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于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5日内清空场地恢复原状并移交至甲方,如逾期乙方未能移交场地至甲方,甲方有权处理场地内的滞留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租赁期内,场地由乙方使用管理。
10-5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配合甲方维修,按第6-4条执行。
10-6根据合同第8-1规定乙方如中途退租,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退租,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租期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10-7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经营的或利用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一切损失。
10-8乙方负责做好租赁期间租赁场地的防火、防盗、防灾和安全保障义务,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其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10-9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及其周围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乙方使用电器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0-10乙方不得擅自加、改、扩建租赁场地,不得在租赁场地内或其周围加建违章建筑。
10-11乙方在租赁物业内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审批手续、证照办理以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0-12如因政府或车主有重大活动,需撤消场地内ATM机,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撤销,待活动结束后再摆置或另行选择其他场地进行摆置,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10-13ATM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全权负责与ATM机相关的运营项目,并保留变更具体经营项目的权利,乙方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负责ATM机的日常运营、维护。
如因机器故障引起的顾客投诉,由乙方负责。
10-14乙方负责其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如因乙方设施设备发生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场地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当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满壹个月以上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当年租约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1-2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因非合同第8-1条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场地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场地,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送达费、其他合理支出等),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场地全部转租、转让、转借、许可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未纠正并修复;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场地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允许甲方终止合同,收回该场地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未如期足额交付租金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实欠租金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乙方累计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第8-1条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场地,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收所欠款项或没收乙方保证金以抵欠款,直至足额抵偿乙方所欠全部款项为止。
12-3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因非合同第8-1条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退租的,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
12-4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要将承租的场地按时交还甲方。
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还应赔偿甲方因乙方逾期交还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送达费、其他合理支出等),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2-5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经营的或利用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遭到媒体曝光、政府通报处罚、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情况的,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经双方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正文共15页,随附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1:
《交接验收确认书》
附件2:
《补充协议:
告知约定》
附件3: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
附件4:
租赁场地平面图、红线图
13-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南宁市中房地铁物业服务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南宁市区农村合作联社开户行:
南宁东站分社
帐号:
173312010100234565帐号:
名称:
南宁市中房地铁物业服务名称: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广西南宁青秀区
场地交接验收确认书
年月日(下称“验收日”),南宁市中房地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下称“甲方”)与(乙方,下称“乙方”)依据《南宁火车东站ATM机使用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对位于南宁市南宁东站交通枢纽场地进行了交接验收。
经现场核实,甲方移交的场地符合租赁合同(包括附件《交付现状》)约定的交付条件(附件),乙方没有异议。
甲、乙双方确认,自验收日起,甲方正式将该场地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
南宁市中房地铁物业乙方: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场地交接验收确认书》附件
交付现状
场地号:
项目名称
状况
天花
地面
墙面
门
供电
电源插座
通信插座
补充协议
告知约定
1、本合同项上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话号码、传真送达对方,或以报纸公告形式告知: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公告媒体:
《南国早报》或《南宁晚报》
2、如乙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乙方提供的原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通知乙方。
3、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3)如果派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如果是报纸公告形式告知,则为公开发行之日。
附件3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
附件4
租赁场地平面图、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