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0602成品油批发关键控制程序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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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石油法字[2000]第24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2.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3石油质字[2000]第16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3风险
3.1本部直销
3.1.1大宗的重要销售没有签订销售合同。
3.1.2销售计划没有经过有效审批。
3.1.3货款未及时回笼。
3.2成品油批发
中国石油西南销售分公司2005—05—20发布2005—05—25实施
3.2.1大宗的重要销售及定期结算业务没有签订销售合同。
3.2.2审批单没有经过有效审批。
3.2.3货款未及时回笼;
发货,收款,开票没有适当的职权分离。
3.2.4油品交接记录数据不准确。
3.2.5出库手续不全。
4职责
4.1营销处是成品油本部直销和批发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成品油本部直销和批发业务的总体管理。
4.2营销处及所属单位销售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4.3企业法律管理部门参与销售合同的审查。
4.4所属单位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的配送工作,与客户进行交接并办理签认手续。
5控制内容及要求(控制)
5.1本部直销
5.1.1大宗的重要销售必须签订销售合同
5.1.1.1本部直销业务必须签定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由营销处起草,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需经业务、财务、法律部门审查。
5.1.1.2销售合同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履行签字手续,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后才能生效。
5.1.2销售计划得到有效审批
5.1.2.1营销处核实预付货款的到位情况,拟定销售计划。
5.1.2.2公司领导审核营销处提报的《销售计划》。
5.1.2.3调度运输处根据公司领导审核批准的销售计划拟定配置方案,向西北销售提报购油计划。
5.1.3货款及时回笼
5.1.3.1、购油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限,将余款转入公司指定帐户,并将支付凭证传真至公司营销处。
5.1.3.2营销处确认货款到位后,办理结算业务。
5.1.3.3营销处根据确认的发货数量及货款到位情况,开具销售结算单。
5.1.3.4营销处审核货款回笼情况,复核销售结算单。
5.1.3.5对于出现逾期未付货款的购油单位,停止发油,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方式追回货款。
5.2成品油批发
5.2.1大宗的重要销售及定期结算业务必须签订销售合同。
5.2.1.1所属单位的大宗销售业务及定期结算业务必须签定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需经业务、财务、法律部门审查。
5.2.1.2所属单位的大宗销售业务及定期结算业务销售合同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并履行签字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才能生效。
5.2.2审批单得到有效审批
5.2.2.1所属单位销售部门值班负责人审核销售人员提报的销售申请,在销售人员填制的《审批单》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
5.2.2.2提油调拨单的发出及复核
5.2.2.2.1需要配送的由销售部门填制配送《派车单》。
5.2.2.2.2所属单位油库发油班根据《提油调拨单》发油,发油结束由油库计量班计量后填写《计量单》。
5.2.2.2.3所属单位营业室收款岗负责核对《调拨提油单》和《计量单》,按照《计量单》中的数量、《调拨提油单》中的单价收取货款,开具发票。
如属预收货款需确认预收款余额;
如属货到付款需在配送实施的同时通知销售人员及时收取货款,按照现收货款程序处理,由营业室收款岗负责监督货款回笼情况;
如属定期结算则需审核是否已签定合同,是否符合分公司公司批复限额。
5.2.2.2.4所属单位营业室复核岗负责审核货款的回笼情况,审核发票、《调拨提油单》、《计量单》的合规性,盖章确认后将提油单据传递给客户或配送车队,并开具《出门条》。
5.2.2.2.5油库门卫根据《出门条》放行
5.2.3货款及时回笼
5.2.3.1定期结算销售
5.2.3.1.1定期结算销售必须签定销售合同,明确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
5.2.3.1.2定期结算客户原则上都需办理资产抵押。
5.2.3.1.3所属单位落实定期结算责任人,限期收回货款。
5.2.3.1.4属单位对于出现逾期未付货款的定期结算单位,立即终止定期结算业务,由相关业务部门和责任人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方式追回所欠货款。
5.2.3.2货到付款销售
5.2.3.2.1所属单位车队实施配送的同时,由销售中心收款岗通知销售人员及时收取货款。
5.2.3.2.2所属单位销售中心收款岗和财务资产处资金岗及时核对货款回笼情况。
5.2.3.3发货,收款,开票得到适当的职权分离。
5.2.3.3.1所属单位油库负责发货,负责开具计量单。
5.2.3.3.2所属单位销售中心销售人员或营业室收款岗负责收款。
5.2.3.3.3所属单位销售部门负责开具销售发票、提油调拨单、配送通知单。
5.2.4保证成品油交接记录数据的准确性
5.2.4.1所属单位发油计量后,须由客户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计量单》上签字确认。
营业室办理结算时,须取得并审核销售计量确认记录。
5.2.4.2所属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计量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予以更换。
5.2.5保证出库手续齐备
5.2.5.1所属单位自有油库门卫负责出库手续的检查。
5.3成品油配送
5.3.1所属单位车队接到配送任务后,负责将油品配送到客户指定地点,与客户确认油品数量后履行现场交接手续,并将客户签认后的《提油调拨单》和《计量单》交回车队调度岗。
5.3.2配送交接数量的复核
5.3.2.1所属单位车队调度岗对每日的配送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将《提油调拨单》和《计量单》传递到销售中心营业室。
5.3.2.2所属单位营业室负责复核《提油调拨单》、《计量单》上客户签收的数量是否一致。
6相关文件(相关制度)
6.1《中国石油西南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7控制证据或记录
7.1成品油销售合同(营销处设置,销售部门使用,销售及财务部门保存,保存期10年)
7.2成品油配置计划(营销处设置,销售部门使用,销售部门保存,保存期10年)
7.3银行进帐单(银行设置,财务部门使用,财务部门保存,保存期10年)
7.4成品油买卖合同(营销处设置,销售部门使用,销售及财务部门保存,保存期10年)
7.5成品油批发(直销)销售审批单(营销处设置,销售部门使用,销售部门保存,保存期10年)
7.6销售发票(税务局设置,财务部门使用,财务部门保存,保存期10年)
7.7增值税发票(税务局设置,财务部门使用,财务部门保存,保存期10年)
7.8提油调拨单(营销处设置,销售部门/营业室/油库使用,营业室/油库保存,保存期10年)
7.9计量单(营销处设置,销售部门/营业室/油库使用,营业室/油库保存,保存期10年)
7.10派车单(调度运输处处设置,车队使用,车队保存,保存期10年)
7.11出门条(营销处设置,营业室/门卫使用,营业室/门卫保存,保存期10年)
8控制证据示范(见附录)
8.1审批单
8.2提油调拨单
8.3计量单
8.4派车单
8.5出门条
编写部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营销处
编写人:
葛楚祥
审核人:
吴跃庆
审批人: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