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A.汉高祖
C.汉景帝
D.汉武帝
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A.文帝
B.景帝
C.惠帝
D.高后
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A.一百
B.二百
C.三百
D.四百
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A.7岁以下
B.6岁以下
C.8岁以下
D.9岁以下
13.汉景帝时规定: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16.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A.“明德慎罚”
B.“一断于法”
C.“专任刑罚”
D.“无为而治”
17.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
A.非正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阿党附益罪
D.出界罪
18.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A.唐律疏议
B.九章律
C.汉律
D.开皇律
19.“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
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
20.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原则的是()
A.孔子
C.汉武帝
D.张汤
21.以下属于汉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
A.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B.亲亲得相首匿
C.废除肉刑
D.先自告除其罪
22.在汉朝,“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
A.律
B.令
C.科
D.比
23.汉朝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是在()
A.汉高祖时
B.汉惠帝时
C.汉文帝时
D.汉武帝时
24.汉初的“约法三章”规定: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A.死罪
B.抵罪
C.无罪
D.免罪
25.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
A.淳于公上书
B.缇萦上书
C.萧何上书
D.张汤上书
26.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
A.萧何
B.赵禹
C.张汤
D.叔孙通
27.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
A.“明德慎罚”
C.“专任刑罚”
28.汉武帝时,张汤制定()
A.《九章律》
B.《傍章》
C.《越宫律》
D.《朝律》
29.汉代“春秋决狱”的要旨是()
A.缘法定罪
B.一断于法
C.一准乎礼
D.论心定罪
30.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汉代主要法律形式的有()
A.律
C.比
D.《春秋经》
2.汉律的儒家化的表现有()
A.上请
B.恤刑
C.亲亲得相首匿
D.八议入律
3.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高年龄为()
A.60岁以上
B.70岁以上
C.80岁以上
D.90岁以上
4.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
A.兴律
B.厩律
C.盗律
D.户律
5.汉律六十篇包括的法典有()
A.《九章律》
B.《朝律》
C.《傍章律》
D.《越宫律》
6.汉代被称为“三独坐”的官员是()
A.御史中丞
B.尚书
C.都察使
D.司隶校尉
7.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A.察举
B.乡试
C.科举
D.世袭
8.汉代刑罚在沿用秦代刑罚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包括()
A.顾山
B.充军
C.凌迟
D.徒边
9.属于汉代法律形式的有()
A.法律答问
B.律
C.决事比
D.廷行事
10.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
A.亲亲得相首匿
B.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C.尊老怜幼
D.恤刑
11.汉初在国家机构中设立并掌管国家中枢大权的“三公”指的是()
A.丞相
B.中书令
C.太尉
D.御史大夫
12.到成帝时,“三公”的称谓又改成了()
A.大司空
B.大司马
C.大司徒
D御史大夫
13.东汉末年,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三级。
A.诸侯国
B.州
C.郡
D.县
14.汉朝选拔官吏的办法主要是()
A.世袭
B.荐举
C.考试
D.战功
15.以下哪些属于汉代的刑罚()
A.弃市
B.笞刑
C.罚金
D.赎刑
16.汉代侵犯皇权尊严的罪名有()
A.矫诏罪
B.不道罪
C.左官罪
D.不敬罪
17.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罪名有()
A.左官罪
B.阿党罪
C.出界罪
D.事国人过律罪
18.汉代危害社会秩序的罪名有()
A.首匿罪
B.左官罪
C.通行饮食罪
D.群饮酒罪
19.以下哪些是汉代对诉讼的限制()
A.不得越级上告
B.不得直接向皇帝告状
C.严禁卑幼状告尊长
D.老百姓提起的自诉或告诉只能称为“告”
20.以下关于《春秋》决狱,正确的是()
A.是由董仲舒提出来的
B.是汉代司法审判制度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C.实质上是没有一个固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D.注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是“论心定罪”
三.简答题
1.试简述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简试两汉的法律形式。
3.什么是“六条问事”?
4.何为“决事比”?
5.简述“秋冬行刑”的内容。
6.告劾
7.鞫狱
8.《九章律》
9.左官律
10.三独坐
四.论述题
1.试述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试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3.请论述“录囚”的内容及其意义。
4.请论述“亲属相隐”的内容及其意义。
5.试述“读鞠和乞鞫”的内容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
1.A
2.C
3.C
4.B
5.D
6.A
7.D
8.D
9.B
10.A
11.C
12.D
13.A
14.C
15.C
16.D
17.C
18.C
19.B
20.A
21.B
22.B
23.C
24.B
25.A
26.C
27.D
28.A
29.D
30.C
1.ABCD
2.ABC
3.BC
4.ABD
5.ABCD
6.ABD
7.ABC
8.AD
9.BC
10.ABCD
11.ACD
12.ABC
13.BCD
14.BC
15.ABCD
16.ABD
17.ABCD
18.ACD
19.ABCD
20.ABCD
答:
1.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
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1.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由秦代的"
课"
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秦代时曾称“廷行事”。
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当时有一些律学家对律文作了逐章逐句地解释,对符合朝廷要求的解释被采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六条”的内容是: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
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
”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统治。
汉代法律形式之一。
又称“比”,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
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即起诉,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
一是由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
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
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
然后,对被告宣判。
汉朝政权在全国确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汉高祖命萧何制定新法典,是为《九章律》。
它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又加以扩充而成的。
除继承《法经》及《秦律》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是汉代专门法律。
其内容主要是严禁官员擅自仕于诸侯,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指中央的官未经批准而擅自到诸侯国做官,是对抗中央的行为,便构成左官罪,犯此罪者处死刑。
指东汉时期管监察的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总揽政务的尚书令可以在朝会时设置专席就坐,体现了出了东汉初期对监察官的重视。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具体是: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这样传统的墨、剕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斩左趾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第二次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
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
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以及诽谤罪等。
总之,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定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
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
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
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
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
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经过秦律萌芽,汉代儒家思想发扬,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在古代诉讼程序中,在审讯过程完结之后,做出判决,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决书,称之为“读鞫”。
审判之后,受审者若认罪服法,则按判决执行;
若其喊冤,对判决不服,可再提出再审的请求(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或有他人代为提出),即“乞鞫”。
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