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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各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四)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组建和运转;

(五)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六)协调外部应急力量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应急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联络各相关应急机构和部门;

(三)负责组织对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修订及补充完善;

(四)负责《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的应急职责

(一)在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等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职能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三)在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理中向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四)监督有关部门做好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

(五)保障本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讯的畅通。

(六)监督安全监察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七)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时,事发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参建单位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由各单位自行规定,报塘电工程应急委备案。

第一十条塘电公司、各参建单位必须针对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一)抢险救援组: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维稳工作组: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三)综合协调组:

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

(四)医疗救护组:

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五)安全保卫组:

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六)善后处理工作组:

负责伤亡员工家属安抚、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七)事故调查组:

负责组织或参与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事故定性、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制定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一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一十二条公司级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一十三条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

综合预案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第一十四条专项预案针对的是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第一十五条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每个现场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第一十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一)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

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二)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

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三)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

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助协议。

(四)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

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险、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五)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

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一十七条应急预案使用统一格式。

应急预案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4个部分组成。

预案正文由六章构成,本制度第十六条中所述5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第六章为附件。

第一十八条各项应急预案已通过评审后发布使用。

第一十九条应急办公室应每年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

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在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全面演练:

(一)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二)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要提高各应急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三)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部门执行任务的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应急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四条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二十五条各责任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备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

对应急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进行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障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

突发事件应急中,所有交通设备须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需要。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特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和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第二十八条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一)人身伤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10人及以上群伤事故)、主设备事故和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二)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3、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限制条件运行或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的;

4、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工程的砼、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00万元以上;

6、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砼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三)火灾、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

(四)防洪、防汛和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及以上。

(五)超出事发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Ⅱ级响应是指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一)人身伤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群伤事故)、重要设备事故和损失5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二)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3、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的;

4、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5、工程的砼、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6、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砼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0万元以上。

(三)火灾、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

(四)防洪、防汛和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0万元及以上。

(五)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及参建单位重要的信息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六)超出事发单位现场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Ⅲ级响应是指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一)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群伤5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二)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3、工程的砼、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4、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砼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三)火灾、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四)防洪、防汛和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五)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及参建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Ⅳ级响应是指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低于Ⅲ级响应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

(一)接警:

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二)响应级别确定:

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三)应急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四)救援行动:

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五)应急恢复:

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

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撤离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六)应急结束:

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三十三条应急办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应急组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应急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各级管理干部要保持24小时移动电话不关机。

应急办、各参建单位应急值班电话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并上报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发生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要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应急办公室和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

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

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二)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三)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五)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

第三十六条发生达到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事发单位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

发生达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汇报应急办,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第三十七条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三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

应急指挥部门对跨部门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相关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相关的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三十二条在现场抢险中,事发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发生达到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向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

发生达到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塘电公司在1小时内向华电乌江(贵州)公司及地方政府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做到不隐瞒、不缓报、不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五条对外信息发布须经过塘电公司报请华电乌江(贵州)公司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第三十六条发生达到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华电乌江(贵州)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发生达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塘电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必须上报华电乌江(贵州)公司批准;

发生达到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塘电公司决定是否对外信息发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工作部是处理公共关系,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抚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应急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参建单位的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二)应急管理情况;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

(四)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一般性的了解。

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练检查等。

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第四十三条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2×

600MW机组新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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