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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绘方法:

以村界、农林牧渔场界、独立于居民点以外的权属界(包括飞地和插花地)为基本调绘单元;

界线双方委派指界员(村干部、老农)同时或不同时到现场指界,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调绘上图;

在具有明显方位意义的界线转折处设拐点;

并用针刺孔定位和记录其实际位置并附有文字说明。

2、调绘要求

(1)境界和权属界范围内,均应注明相应的单位名称(如县、乡、村名),典型地名以地名普查后的标准地名定名;

 

(2)飞地(包括插花地):

用同级界线符号表示,内部地类应全部调绘;

界线内应注记飞地单位名称,村与村之间的飞地只注记村名;

乡与乡之间的飞地要注明乡、村名;

县与县之间的飞地要注明县、乡、村名。

同时,在手薄中相应图斑的权属栏内填注飞地单位名称,备注栏中写明“飞地”二字。

在飞地栏内无法写完单位名称时,可只写出“飞”或“飞地”二字;

只够零星地类的飞地,在手薄上记录清楚即可;

(3)境界、权属界的调绘以村为基础,不得综合取舍,截弯取直。

如界线有变化和有争议的地段要在手薄中详细记录并绘出示意图;

界线符号必须标绘准确;

标绘精度,界线通过明显地物时,误差在图上不超过0.3mm;

通过不明显地物(如林区、宽阔山脊等),误差在图上不超过1.0mm;

(4)在调绘境界时应调绘出调绘面积线外5mm,并注明单位名称;

(5)多级境界(或权属界)重合时,只绘出最高级境界;

境界是线状地物时,线状地物位置准确调绘,境界线在其两侧间断绘出;

以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线状地物准确调绘,界线在其相应的同侧,距线状地物0.2mm绘出;

境界与地类界重合时,地类界省略,只绘出境界线;

(6)境界线及权属界可用红色或黑色线条表示;

3、符号及注记

(1)各级境界及权属界符号

省界—·

·

—·

—0.60mm乡(镇)界——·

——·

0.30mm

地(市、区)界——·

——0.50mm村界―――·

―――·

0.25mm

县(市、区)界—·

—·

-0.40mm未定界(争议界)―――――――0.30mm

(2)单位驻地符号用红色表示

村驻地。

镇驻地⊙

乡驻地⊙县驻地★

4、填写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原由书

(1)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

外业调绘时,权属界线位置明确,双方没有争议时,则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权属界认可书。

其内容:

①首页填写其界线的起始点和界线的走向;

可用地名、村组内的某农户包产地块名,独立地物或附近厂矿、单位等作为起始点名称;

“经……”主要是说明大致走向,如经某村组、某地或沿某线状地物向某方向延伸;

然后填写航片及地形图的比例尺、调绘日期等内容;

  ②附图可直接透绘航片上相邻单位之间的界线,并同时绘出两侧相关地物。

图上必须注明三个村交界的拐点,有特征意义的拐点及相关的明显地物点,在拐点的准确集团上刺上0.1mm直径的园孔,并绘一直径2mm的园圈,并给拐点编号。

界线两侧也要绘出主要地类范围及地类编号或地类代号;

  ③图件文字说明:

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的真实位置;

若权属界确认有文字根据的,应说明文件名称、批审批单位。

另外,还应说明未尽事宜。

④签字盖章:

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一式三份,县级境界认可书至少三份以上,并由相邻单位盖章及单位代表签字。

(2)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原由书:

原来有争议的权属界线,本次调绘,仍然得到解决的,则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

①原由书的首页与认可书的填法相同;

②附图:

要标注双方各自认可的界线及拐点位置;

③文字说明:

要详细说明双方争议界线及拐点的真实位置,争议理由及凭证;

争议面积及内部地类;

④调绘时,由技术人员和国土局人员作技术处理,绘出供面积量算使用的界线;

不作划界的依据;

⑤签字盖章:

原由书一式四份。

(二)地类调绘

地类调绘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及含义,各地类的分布特征,进行外业调绘。

1、块状地类的调绘:

在实地分布呈不规则的块状、片状或带状的地类,在图上够上图面积者,均调绘成图斑;

不够上图积,而在实地又大于0.3(0.1)亩者,在图上相应位置打点,实地丈量面积,其地类名称和面积记入手薄的相应图斑栏内。

(1)以实线表示地类界线,当地类界与线状地物、境界、土地权属属界重合时,地类界可省略不绘,地类图斑界线必须闭合;

(2)图斑上图标准按《规程》规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地类上图的最小图斑面积为6.0cm2,(部分县为林地、草地及其他地类上图的最小图斑面积15.0cm2);

耕地或园地中的林地、草地及其他非耕地中的耕地或园地,上图最小图斑面积均以耕地或园地为准;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为4.0cm2;

在航片上勾绘最小图斑面积应大于1.5cm2;

(3)图斑编号:

图斑内注明地类符号,同时以航片或村为单位,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编写图斑序号,序号填入图斑内并逐一记入手薄中;

境界和线状地物切过图斑时,应对切开的二个图斑分别编序号和注记地类符号;

(4)特殊问题的处理:

只够打点注记的零星地类处于其他地类的交界处时,按分类系统中的一级类先后顺序,归入后面地类图斑中打点登记。

居民点外的林盘,不够上图面积者,归入居民点用地;

够上图面积者,勾绘为林地图斑;

图斑内的小而分散且单个又不够上图面积的多个零星地类,可将几个点加在一起打点登记,并在手薄的备注栏内注明点数;

(5)精度要求:

明显地类界线位移在图上小于0.3cm,不明显地类界线的位移在图上应小于1.0cm;

零星地类面积丈量精度,应小于该零星地类丈量面积的1/5;

2、线状地类的调绘:

主要指在实地呈线状、条带状分布的地类,包括河流、渠系、道路、堤坝、条状耕地等。

(1)线状地类物丈量的要求和精度:

线状地物宽度变化大时(宽度变化1/4,长度>

200米时),应分段丈量,分段后的图上线段应大于2.0毫米。

量测宽度应与线状地物垂直。

丈量宽度精确到0.1米。

线状地物边界明显时,丈量误差小于0.3米;

不明显时;

则小于0.5米。

(2)水系的调绘

①河流的调绘,凡实地宽度大于20(10)m的河流,用双线调绘成图斑,图斑内用箭头注明流向,并编序号、记入手薄,同时应绘出洪水位至常水位之间的河滩地、江心洲等;

河流两旁的陡坡、护河林,宽度小于20(10)m者,一并绘在河流图斑内;

实地宽度为2-20(10)m的河流,均用单线调绘,在河流旁注明流向,实地丈量宽度,并注记在河流旁边,同时记录于手薄上或直接记录于蒙片上;

②渠道的调绘:

干、支、斗渠实地宽度大于2.0m时,必须全部调绘,实地丈量度和注记,在线条上注明流向;

农、毛渠实地长度大于200m,宽度大于2.0m时应调绘,渠道中的过水洞、渡槽用虚线表示;

③堤坝的调绘:

图上面积大于6.0mm2者均应调绘为图斑,小于6.00mm2者归入水面范围。

(3)道路的调绘(含宽度不足10m的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

①机耕道及乡村道路的调绘:

凡实地宽度大于2.0m,长度大于200m的机耕道和乡村道路,均用虚线调绘出来,实地丈量度度和注记;

②公路的调绘:

凡宽度大于20m的公路,均用双线调绘成图斑,并编号,在手薄上记录省道、专用道或县道;

凡宽度小于20m的公路,用单实线调绘,实均量宽度和注记其地类代号;

③铁路的调绘:

宽度大于20m者调绘为双线图斑,小于20m者调绘为单线,实地丈量度度和注记;

铁路过山洞或不占地的地段用虚线表示。

3、地物的补测:

主要是航空摄影后新增地物的补测,如新增厂矿、居民点、道路、沟渠及河流的改道、新修塘库等,以及地物有变化时也应进行补测。

一般调绘在航片或影像平面图上,也可直接补测到地形图上。

(1)补测方法:

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利用补测地物本身与原来地物的影像或与四周明显地物的相关位置,利用比较法(目估定位补测法)、截距法或垂距或距离交会法,补测出新增地的中心点,或范围控制点,然后勾绘出该地类图斑或线状地物;

(2)补测要求:

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准确地测定出地物的边界;

不依比例尺(或半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该地物的中心点(线)位置。

补测地类够上图面积者,应补测为图斑;

不够上图面积者,应补测点位,实地丈量面积。

补测地物四周轮廓特征点与四周明显地物点的误差,平坝和丘陵区不得超过图上0.8mm;

山区不得超过1.2mm。

4、调绘航片的着墨、整饰和接边

野外调绘于蒙片(毛面聚脂薄膜)上的内容,要认真、细致、准确地用绘图笔,按不同的颜色描绘在调绘航片上。

总的要求着墨位置准确,图斑不变形,内容无错漏,层次分明,清晰易读,整洁美观。

(1)着墨整饰的要求:

当天调绘的内容当天清绘,做到“片片清、天天清、幅幅清”。

清绘工作要认真负责,细致准确,不错不漏,不扩大、不缩小、不变形、清晰易读;

图面整洁美观,注记和符号方向一致(垂直于南图廓线);

字体大小及间隔均匀一致;

道路用红色,水系用兰色,新增地物打点用红色;

其他线条和符号均用黑色;

线条粗细按《规程》规定,其误差不得超过线划规定的0.05mm。

(2)清绘的方法和顺序:

首先检查,各种线划和符号是否正确,境界线是否连续,图斑是否闭合,手薄与注记有无矛盾等;

然后按先线状地物,后块状地物的顺序进行。

线状地物的清绘以先河流、道路,而后境界、土地权属界的顺序着墨,块状地物以从北到南,从西到东的顺序进行,并以村(或航片)为单位,依次对每个图斑编号进行检查。

(3)接边:

无论是同期调绘,还是不同期调绘,航片间和图幅间都必须进行严格认真地接边。

接边内容包括境界、土地权属界、线状地物、地类界等。

接边误差为:

相邻航片的内容应片片相接,不重不漏,不发生位移;

境界、图斑界及其他界线位移距离小于0.45mm。

接边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一航应到野外地进行校核。

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时,对于明显地区可按影像特征进行改正;

影像模糊的不明显地区,无法判断正误时,各自纠正一半;

接边后应由接边人签名,并注明接边的时间。

(4)整饰:

清绘结束后,在调绘航片的右下角应注明调绘者姓名及调绘日期。

如下图:

三、土地资源调查完成后,通过外业检查验收,应及时转入内业工作(转绘、面积量算、编图、编写报告)

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例

地类号

地类名称

符号

111

灌溉冬水田

↓1

511

城市

113

灌溉两季田

↓3

512

建制镇

121

望天冬水田

521

集镇

141

一般旱地

‖1

522

农村居民点

142

间作果木地

‖2

531

国营工矿用地

15

菜地

Υ

532

集体工矿用地

211

柑桔园

55

特殊用地

213

苹果园

61

铁路

214

梨园

621

国省道

215

李园

622

专用道

216

桃园

623

县道

217

猕猴桃园

631

机耕道

218

樱桃园

632

便道

219

其它果园

71

河流水面

22

桑园

L

73

水库水面

23

茶园

Y

741

坑塘

25

其它园地

742

渔塘

311

竹林

О1

76

滩涂

312

用材林

О2

77

沟渠

313

薪炭林

О3

78

水工建筑物

314

经济林

О4

811

可垦荒草地

…1

315

防护林

О5

其它荒草地

…2

316

特用林

О6

86

裸岩石砾地

32

灌木林地

.о.

88

其它未利用地

33

疏林地

О

乡(镇)界

34

未成林造林地

О·

县界

35

迹地

‖·

地(地、州)界

36

苗圃

省界

41

天然草地

未定界

实验二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利、位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步确认)。

土地权属调查可分为土地所有权调查和土地使用权调查。

在我国,初始土地所有权调查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起进行,同时也调查城镇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铁路、公路、独立工矿企事业、军队、水利、风景区的用地和国营农场、林场、苗圃的用地等。

一、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

(1)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土地时间、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土地使用期限等。

(2)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四至关系等。

(3)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包括行政村界线(相应级界线)、村民小组界线(相应级界线)、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关的地理名称等。

(4)对城镇国有土地,调查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二、土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1)拟订调查计划。

首先明确调查任务、范围、方法、时间、步骤,人员组织以及经费预算,然后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

(2)物质方面准备。

印刷统一制定的调查表格和簿册,配备各种仪器与绘图工具、生活交通工具和劳保用品等。

(3)调查底图的选择。

根据需要和已有的图件,选择调查底图。

一般要求使用近期测绘的地形图、航片、正射像片等。

对土地所有权调查,调查底图的比例尺在1:

5000至1:

50000之间;

对土地使用权调查,调查底图的比例尺在1:

500至1:

2000之间。

(4)街道和街坊的划分。

在确定了调查范围之后,还要在调查底图上,依据行政区划或自然界线划分成若干街道和街坊,作为调查工作区。

(5)发放通知书。

实地调查前,要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通知书,同时对其四至发出指界通知。

按照工作计划,分区分片通知,并要求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指界人)及其四至的合法指界人,按时到达现场。

(6)土地权属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在进行实地调查以前,调查员应到各土地权属单位,收集土地权属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确定实地调查的技术方案。

在进行资料分析处理时,对于能完全确权的宗地,在调查的底图上标绘出各宗地的范围线,并预编宗地号,及时建立地籍档案。

否则,按街道或街坊将宗地资料分类,预编宗地号,在工作图上大致圈定其位置,以备实地调查。

(7)实地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处理的情况,逐宗地进行实地调查,现场确定界址位置,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8)资料整理。

在资料收集、分析、处理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宗地号,建立宗地档案,准备地籍测量所需的资料。

三、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一)土地权属来源调查

土地权属来源(简称权源)是指土地权属主依照国家法律获取土地权利的方式。

1.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来源种类主要有:

(1)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书,土改后转为集体所有。

(2)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及小片荒山、荒地、林地、水面等。

(3)城市郊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

(5)城市市区内已按法律规定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农民长期耕种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建设用地、宅基地。

(6)按照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国营农、林、牧、渔场相互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7)国家划拨给移民并确定为移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

2.城镇土地使用权来源调查

迄今为止,我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属来源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之前权属主取得的土地,通常叫历史用地。

另一种是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之后权属主取得的土地。

具体地:

——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叫行政划拨用地,一般是无偿使用的。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后权属主取得的土地,叫协议用地,一般是有偿使用的。

在土地权属调查时,具体的情况可能较复杂,各个地方的情况也有所差别。

3.土地权属来源调查的注意事项

在调查土地权属来源时,应注意被调查单位(即土地登记申请单位)与权源证明中单位名称的一致性。

发现不一致时,需要对权属单位的历史沿革、使用土地的变化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细致调查,并在地籍调查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清楚。

(二)其他要素的调查

(1)权属主名称。

权属主名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的全称。

有明确权属主的为权属主全称;

组合宗地要调查清楚全部权属主全称和份额;

无明确权属主的,则为该宗地的地理名称或建筑物的名称,如×

×

水库等。

(2)取得土地的时间和土地年期。

取得土地的时间是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

土地年期是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在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为:

住宅用地为70年;

工业用地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位置。

对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核实宗地四至,所在乡(镇)、村的名称以及宗地预编号及编号。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实土地座落,宗地四至,所在区、街道、门牌号,宗地预编号及编号。

(4)土地利用分类和土地等级调查。

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土地类型较多,其调查方法参阅第三章;

而城镇村庄土地使用权宗地的土地类型比较单一,2002年以前采用《城镇土地利用分类及含义》,2002年以后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四、土地权属界址调查

界线调查时,必须向土地权属主发放指界通知书,明确土地权属主代表到场指界时间、地点和需带的证明与权源材料。

1.界址调查的指界

界址调查的指界是指确认被调查宗地的界址范围及其界址点、线的具体位置。

现场指界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亲自到场共同指界。

若由单位法人代表指界,则出示法人代表证明。

当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应由委托的代理人指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由多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对现场指界无争议的界址点和界址线,要埋设界标,填写宗地界址调查表,各方指界人要在宗地界址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于不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处理。

(3)宗地界址调查表的填写应特别注意标明界址线应在的位置,如界址点(线)标志物的中心、内边、外边等。

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以另一方指定的界址线为准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决定。

(3)确定界址线(简称确界)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的业主,并在用地现场公告,如有异议的,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重新确界申请,并负责重新确界的费用,逾期不申请,确界自动生效。

2.权属主不明确的界线调查

(1)征地后未确定使用者的剩余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国有而未明确使用者的土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土地界线。

(2)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公路、水域的界线,一般按公路、水域的实际使用范围确界。

(3)不明确或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与相邻权属单位的界线,暂时由相邻权属单位单方指界,并签订《权属界线确认书》,待明确土地使用者并提供权源材料后,再对界线予以正式确认或调整。

3.乡镇行政境界调查

调查队会同各相邻乡(镇)土地管理所依据既是村界又是乡(镇)界的界线,结合民政部门有关境界划定的规定,分段绘制相邻乡(镇)行政境界接边草图,并将该图附于《乡(镇)行政界线核定书》,并由调查队将所确定的乡(镇)行政界线标注在航片或地形图上,提供内业编辑。

4.界标的设置

调查人员根据指界认定的土地范围,设置界标。

对于弧形界址线,按弧线的曲率可多设几个界标。

对于弯曲过多的界址线,由于设置界标太多,过于繁琐,可以采取截弯取直的方法,但对相邻宗地来说,由取直划进、划出的土地面积应尽量相等。

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公路、铁路、河流等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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