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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2.2“预防为主”是手段和途径,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对于施工活动而言,必须预先分析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害程度,发现和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

2.3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整体。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首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尽一切可能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积极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作业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其次,安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着生产活动进行,不仅要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还要促进生产的发展,离开生产,安全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

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指导思想,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3.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务院将原来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加之考虑到许多事故发生是由于劳动者不遵守规章制度,违章违纪造成的,因此,又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

形成了当前适用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1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卫生工作。

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

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企业负责”要求企业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企业对安全生产负责的关键是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3.2行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干部,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

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考核;

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3.3国家监察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监察。

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

它不干预企事业遵循法律法规、制定的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也不能替代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应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要求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3.4群众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指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说明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与国家安全监察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的,应密切配合和合作,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群众监督的内涵也在扩大,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也应共同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

3.5劳动者遵章守纪

从许多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大都与职工的违章行为有直接关系。

因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

劳动者遵章守纪也是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4.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4.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整个工程的总负责人,有权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地点,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有权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对建设工程进行最后验收,对建设工程起着主导作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在施工现场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但由于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它的不规范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局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4.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总负责,但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不少是与其他单位有关的。

如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官,在项目决策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弄清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这是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建设项目确定后,工程设计就成为工程建设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单位的委托,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进第三者进行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如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等,它们的行为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产生影响。

因此,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承担一定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4.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施工现场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生产安全,对此需要有针对制度和措施。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

要想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层层有人管。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也是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

只有人人安全操作,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才能使整个生产系统顺利地、安全地、正常地运转。

安全就是生命,就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要达到安全生产,促进生产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含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者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主任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的安全责任,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的安全责任,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5.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一,安全教育培训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其他教育培训不可取代的特殊功能。

首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违章,遏止事故。

其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各级管理者的安全意识。

再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

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全员、全过程地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贯穿于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到竣工的各个阶段和方面。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最终到“我会安全”的质的转变。

第二,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近些年,建设工程施工一线的作业人员多数是由农村建筑队伍的农民工组成,这些农民工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更加必要。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于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教育制度。

第一、进入新岗位、新工地的作业人员往往是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各岗位之间、各施工工地之间都是不完全相同的,各有其特殊性;

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对转移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的教育。

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后要进行考试,并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二、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应用于施工生产活动中,可以促进施工单位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没能充分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或没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抑或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充分的研究和认识拟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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