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4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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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2、政府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级财政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4、各部门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 预算收入包括:
▪
(一)税收收入;
▪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三、预算的组织管理
▪
(一)预算的编制
▪1、原则
▪
(1)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
(2)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4)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5)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二)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四)预算的调整
▪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五)决算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六)预算、决算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二节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主体——谁对谁征
征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
计税依据、税目确定;
(三)税率——征多少税
1、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
2、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工资新酬5%-45%)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
(五)减免税
固定性减免税、审核性减免税
(六)税务争议
1、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征税决定或事项不服而引起的争议;
2、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而引起的争议。
(七)税收法律责任
1、纳税主体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征税主体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
五、几种主要的税种
▪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
▪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
▪①销售货物:
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委托加工业务等劳务服务性业务。
▪③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在进口环节交税。
3、税率
▪①基本税率:
17%
▪②低税率: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煤气、图书、报纸、饲料、化肥、农药、其他。
▪③零税率:
出口货物。
▪④适用6%征收率:
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4、应纳增值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
(1)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发票上价税合计数=销售额+销售额×
税率(销项税额)
▪a、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别列明
▪b、普通发票:
合并收取(给消费者、使用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
(2)进项税额的确定
▪直接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计算。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第五次修正,2008年2月第六次修正。
▪2、纳税义务人:
国际上通行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
(1)居民纳税人:
习惯性住所(因学习、探亲结束后要返回),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应就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纳税。
▪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1个项目中计算的重点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工资、薪金项目→5%~45%共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到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006.1.1自800元调为16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1:
王某每月收入(工资)为4800元,按每月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
▪(4800-2000)×
15%-125=295(元)
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行了第六次修正,并通过。
将于2011年09月01日起实施。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四、劳务报酬所得;
▪ 五、稿酬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八、财产租赁所得;
▪ 九、财产转让所得;
▪ 十、偶然所得;
▪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5、免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五、保险赔款;
▪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稿酬、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股息、红利、偶然等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一类: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适用稿酬、劳务报酬、财产租赁)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20%)
▪例:
(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规定减征30%。
▪某人因编著出版教材,获得稿酬9000元。
▪应纳税额=9000×
(1-20%)×
20%×
(1-30%)=1008(元)
▪第二类: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转让=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居住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
▪②股息、利息=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从中扣除任何费用。
▪国债的利息免税。
▪银行利息实行银行代扣代缴。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偶然所得=每次取得的收入额。
六、税收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6月份外购货物支付进项税8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当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要求:
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企业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案与解析: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100×
17%=17(万元)
▪应纳税额=17-8=9(万元)
▪该企业6月份应纳增值税9万元。
▪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当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售的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上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尚有2万元
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企业7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100×
10%=12(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200×
I3%=26(万元)
▪应纳税额=26—12=14(万元)
▪该企业7月份应纳增值税11万元。
▪3.大学教授李某2002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
(1)工资收入2900元;
▪
(2)一次性稿费收入5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286元。
▪已知: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所得适用税率均为20%。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计算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结果用元表示
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l)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900-800)×
15%-125=l90(元)
▪
(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
(1一20%)×
(1一30%)=560(元)
▪(3)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800)×
20%=440(元)
▪李荣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l90十560十440=1190(元)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定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一、税务管理
▪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帐薄、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帐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内设置。
3、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税款征收
▪1、方式
▪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数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超过查定数量时,由纳税人报请补征;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未够查定产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核定。
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能很好控制购进材料及相应产量,但这种方式适用于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
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