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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0′。

2、气候:

胶州市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域,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区大陆性气候。

其特点:

光照充足,热量丰富,雨热同季,四季分明,无霜期长。

3、自然资源:

胶州市土地面积121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55405公顷,林地面积26000公顷。

自然资源丰富,胶州大白菜、大椒干、胶州湾杂色哈等驰名中外。

胶州市是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4、科教卫生:

全市拥有大学院校两处: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和广播电视大学分校。

全市拥有普通中学35所,其中,高中5处,初中25处,职业技术学校5所,健全的中等职业教育每年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胶州市医疗机构健全,全市拥有各类大型卫生机构34处,先进的检测与监护设备为及时的诊断与治疗提供了保障。

5、交通运输

胶州市是山东半岛与内陆连通的交通枢纽,优越的交通条件是胶州对外开放的突出优势。

港口:

距青岛港、青岛前湾港均只有30分钟的车程。

铁路:

胶(州)济(南)铁路、胶(州)黄(岛)铁路以及胶(州)新(沂)铁路横贯境内。

航空:

距青岛国际机场只有30分钟的车程。

青岛国际机场已开通国内外航线近百条,通航国内外50多个城市,每周航班密度达到1200余班。

公路:

济南至青岛的济青高速公路、青岛至黄岛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黑龙江同江至海南三亚纵贯中国东部沿海的同三高速公路穿越胶州,与204国道和四条干线公路构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6、基础设施

通讯:

已实现光缆传输数字化,交换数字程控化,邮电通讯现代化。

水利:

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丰富,水质优良,输配水系统完善,能满足全市生产、生活用水要求。

电力:

电力网络与青岛电网、山东省电网相连,形成可靠的电力保证系统。

市内35KV、110KV和220KV的变电站纵横交错,可以充分保证生活、生产用电。

7、服务体系:

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设立了行政服务大厅,实行集中、一个窗口对外,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同时,设立了外商投诉中心,处理外商投诉事件。

8、投资的重点区域

目前,已建成各类工业聚集区多个,其中包括:

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和重点园区4个,镇级工业区17个。

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优势突出,距市区均在30分钟车程以内。

为投资者投资兴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搭建了良好的基础环境平台。

9、投资导向

主要产业:

目前胶州已形成机械、电子、化工、建材、轻纺、食品等主导产业体系。

产业发展方向:

胶州作为青岛港发展的腹地,以吸引加工制造业项目为主,吸引外资为主,产品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确定了家电电子、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三大产业链,力争成为山东半岛加工制造业基地、仓储物流基地。

投资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一)所得税税收优惠: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所得税税收过渡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即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设备进口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5、自2002年10月1日起,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三、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增值税政策。

青岛地区自2002年1月1日起,改变从前“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设立三资企业程序及费用

程序

内容

收费

标准

1

项目立项

合资合作项目: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情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双方投资者共同编写项目建议书(或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向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审批机关:

发展改革局

外商独资项目:

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外经贸局

2

企业名称登记

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50元

3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投资者就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报告,并编制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贸局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不需合同)

4

办理企业代码

向技术监督局申请

148元

5

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向外经贸局申请

40元

6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向工商局申请

注册

登记费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超过部分不收费。

7

企业注册成立后,各项登记手续的办理

A、刻公章

向公安局申请

350元

B、企业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

向外管局、银行申请

不收费

C、企业税务登记

向国税局或地税局申请

20元

D、企业财政登记

向财政局申请

E、企业海关备案手续

向黄岛海关申请

150元

备注:

1、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3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它项目,由胶州市外经贸局转报青岛市外经贸局和有关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允许类项目由胶州市外经贸局和有关部门审批。

办理三资企业所需资料

1、中外双方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2、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董事会成员(如不设董事会需提供公司权力机构成员)、监事会、正副总经理委派书;

4、委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5、董事会成员(或公司权力机构)、监事会及委派的正副总经理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法人代表2寸彩色照片1张;

7、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设立企业情况编制)

8、合同、章程(根据设立企业情况编制,外商独资企业仅需要章程);

9、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厂房、场地所有者的房产证、土地证(如果拟设企业租赁厂房、场地需要);

10、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拟设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需要);

11、卫生防疫站许可证明(食品、餐饮、娱乐行业等需要);

12、环保局许可证明(产生污染的特定行业等需要);

13、公安、文化许可证明(餐饮、娱乐行业等需要)。

土地政策

(一)土地出让

1.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

2.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

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最低价标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204

168

144

120

96

84

60

3、胶州市属于十等标准,土地出让价格执行168元/平方米标准。

(二)、土地使用税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调整。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4、调整后,胶州市土地使用税执行标准为:

一类:

街道办事处辖区,6元/平方米

二类:

乡镇辖区,2.4元/平方米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建设有关成本

一、建设工程单位面积成本价格(参考价)

(一)普通住宅

1、附房500元/㎡

2、标准层650元/㎡

3、阁楼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需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500元/㎡

(二)底框住宅

1、底框部分900元/㎡

2、其他按普通住宅计算

(三)其他砖混结构均按普通住宅计算,其他底框结构均按底框计算。

(四)内框架结构、混合结构(教学楼、网点、办公楼)750元/㎡

(五)框架结构

1、单层、多层结构900元/㎡

2、高层框架(公共建筑)2000元/㎡

3、小高层住宅1200元/㎡

(六)排架结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1、砖排架厂房650元/㎡

2、钢架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

(1)无吊车(檐口高度4.5米以下,包括4.5米)500元/㎡

(2)无吊车(檐口高度4.5-6.5米,包括6.5米)600元/㎡

(3)无吊车(檐口高度大于6.5米)700元/㎡

(4)有吊车(见下表)

柱顶高度

吊车吨位

≦6

6-9

9-12

12-15

15以上

5吨位以下

650

700

750

800

850

5-10吨

900

10-20吨

950

20-30吨

1000

30吨以上

1050

工程平方米造价计算

注:

柱顶高度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吊车吨位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七)网架结构

网架面积占总面积的25%以上的,网架部分结构1200元/㎡

二、项目建设有关费用

(1)市区内开发项目一次性缴齐工程相关费用明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用地规划技术费

1元/m2×

用地面积

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费发[2001]396号)

工程规划技术费

1.5元/m2×

建筑面积

基础设施配套

补助费

公建及开发经营性住宅、网点179元/m2;

公益事业减半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胶政发[2004]145号)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充通知(胶财综字[2005]6号)

开发

管理费

工程造价×

0.8%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青价费[2002]97号、胶州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胶计字[2002]63号

物业

0.5%

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胶政发[1996]58号)

物业基金

3.6%

养老

保障金

2.6%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政办发[1996]70号文件的通知

(胶政办发[1996]49号)

8

质量

监督费

0.7‰

9

墙材

节能费

8元/m2×

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35号)

10

交易服务费(甲乙双方各一半)

1.4‰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1]154号)

11

定额费

(乙方交)

0.9‰

12

人防费

1、一般民用建筑:

25元/m2×

2、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建筑:

2000元/m2(按地面建筑首层面积)。

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181号)

13

绿化

补偿费

300元/m2

胶政办发[2006]33号

绿化面积达不到绿化率标准部分交纳

14

建筑垃圾

处置费

4元/m3

1、“一次性缴齐”是指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齐

2、“非开发项目”免收第4、5、6项费用

3、甲方指建设单位,乙方指施工单位

(2)乡镇开发项目一次性缴齐工程相关费用明细表

用地规划

技术费

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鲁价费发[2001]396号)

工程规划

基础设施

配套

40元/m2×

30元/m2×

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胶政发[1996]58号)

基金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政办发[1996]70号文件的通知(胶政办发[1996]49号)

4元/m3

3、甲方指建设单位,乙方指施工单位

(3)市区内工业项目一次性缴齐工程相关费用明细表

69元/m2×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胶政发[2004]145号)

(胶政发[2005]36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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