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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版信用增进服务协议

信用增进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信增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拟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甲方拟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期限七年。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同意为甲方发行的本期债券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等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就甲方在本期债券项下按期还本付息向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信用增进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信用增进额度

1.1信用增进额度是指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债券本息按时偿付信用增进服务的最高数额。

1.2根据甲方的申请和项目实际情况,乙方授予甲方10亿元人民币本金及其相应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的信用增进服务额度。

1.3在信用增进额度内,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将由乙方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保证责任以乙方出具的《担保函》为准,乙方因对甲方拟发行的本期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而享有本协议规定的针对甲方的权利,前提是甲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立。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做出本条所述的以下陈述和保证:

2.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有效成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订立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能力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2.2甲方签署、履行、交付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均已获得充分的授权,且甲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3甲方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均没有与其作为一方签署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相抵触,或与其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相抵触,或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命令相抵触;

2.4甲方已为下述目的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获得相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任何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或备案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同意,并已满足其他所需的任何条件和事项:

2.4.1本协议项下的信用增进安排得以订立、履行、有效和可执行;

2.4.2甲方能够合法签署本协议以及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并确保本协议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使本协议被中国法院所接受并可强制执行;

2.4.3本协议得以依照本协议生效之日的中国法律在中国被采纳为证据。

2.5甲方为本协议之目的或与本协议有关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乙方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先决条件

除非本条所规定的先决条件已获满足或已被乙方放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担保函;直至该等先决条件已获满足或已被乙方放弃后,乙方才有义务对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担保函:

3.1甲方已提交乙方要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3.2甲方已如实披露已经发生影响其签订或履行本协议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3甲方在本协议第二条项下做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的。

 

第四条乙方的追偿权

4.1本期债券存续期届满,若甲方未能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及时、足额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本息兑付义务,则乙方在按照《担保函》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位取得债权人对甲方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并有权要求甲方偿还乙方为履行担保责任代甲方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乙方按照《担保函》履行了担保责任的,甲方应按照乙方代偿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五条乙方的抗辩权

5.1甲方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乙方依法同时享有,甲方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乙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及时、全额地向乙方交纳信用增进服务费,具体计算标准和支付时间为:

6.1.1甲方向乙方支付信用增进服务费以本期债券甲方发行本金为基数,信用增进服务费计算及支付方式为:

年担保费率为%,担保费分七期按年支付,任何一期担保费金额为当期担保费缴纳之日的本期债券本金余额的%。

第一期应缴保费待本期债券发行成功之日缴齐,以后每一期的担保费用的支付时间为上一期担保费支付之日起满一年之日。

6.1.2乙方收取信用增进服务费的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6.1.1条约定按期支付担保费或发生本合同第6.4条约定的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担保期间担保费总额。

6.2甲方有义务履行基于信用增进事项与乙方签署的全部协议、备忘等相关文件,落实与乙方商定的全部反担保措施,如相关担保的生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登记或备案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报送反映甲方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债权债务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的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按载明于本协议的乙方地址通知至乙方(除非乙方变更了该地址且书面通知了甲方):

6.4.1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减资、控股股东的直接或间接变更、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或可能实行整体承包或租赁经营;

6.4.2甲方发生单项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累计金额超过其净资产20%的下列情形:

重大资产转让、处置,举借新债或为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信用增进;

6.4.3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

6.4.4发生终止经营、清算、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责令关闭、被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处罚等事宜;

6.4.5发生导致单项金额超过自身净资产10%或导致累计金额超过自身净资产20%的资产减损的诉讼(包括仲裁、被申请强制执行)、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等情形;

6.4.6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6.4.7因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4.8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第6.4.1、6.4.2条情形时,甲方还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发生本款第6.4.1条情形时,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及有关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拟定;发生本款第6.4.1、6.4.4、6.4.5、6.4.6、6.4.7、6.4.8条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担保金额对应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或提供相当于担保金额30%的现金作为保证金,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反担保物权。

6.5甲方应按照本期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及向社会公开披露及向乙方承诺的用途使用款项。

6.6其他义务:

6.6.1甲方为本期债券设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将当期应偿还本息存入专项偿债资金账户,准备债券本息的偿付。

如确因甲方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足额到户时,甲方应提前合理时间向乙方披露。

6.6.2原则上,甲方应在乙方出具《担保函》前落实以下反担保措施:

(1)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限连带信用反担保;

(2)甲方提供位于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房产面积39027.31平方米、商务金融用地面积55345.7平方米、预评估价值为27709万元的房地产作为资产抵押反担保,且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3)阜宁县康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位于阜宁县南城区南京路、土地面积142752.4平方米、预评估价值47274万元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抵押反担保,乙方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6.6.3阜宁县康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资产上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解除前十日,甲方应协调阜宁县康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抵押资产全部价值抵押给乙方,并于第一顺位抵押权解除当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6.6.4甲方提供房产面积24110.11平方米、预计市场价值1亿元、尚未取得权证的房地产作为资产抵押反担保,甲方应在本条所述房地产符合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6.6.5若乙方在甲方落实反担保措施前出具《担保函》,甲方在取得国家发改委对本期债券的核准通知后,在启动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前,应落实本协议第6.6.2条约定的反担保措施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启动本期债券发行工作。

6.6.6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其中1亿元募集资金仅置于乙方监管,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划转、指示支付或以任何方式提取或使用。

甲方在收到第6.6.2条、第6.6.4条中所述抵押资产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登记证明后,解除对前述1亿元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7.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信用增进服务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迟延金额以及迟延金额10%的违约金,并自应付之日起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罚金。

7.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一期债券本息,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还乙方为履行担保责任代甲方支付的全部金额以及前述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并自乙方代偿之日起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罚金。

7.3如违约金及罚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仍应予以补足。

7.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私自启动本期债券发行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募集资金5%的违约金。

 

第八条免责条款

8.1债权人放弃对甲方享有的债权的,乙方在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9.1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本协议任一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知送达

10.1本协议双方之间的书面通知,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传送。

10.2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0.2.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10.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10.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0.2.4通过传真发出的,于得到传真发送报告确认该传真接收号码、发送的页数和该传送已成功结束时送达。

10.3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住所地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0.4本协议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根据本条规定尽快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十一条管辖

11.1双方同意,如果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该争议不能在一方要求协商后的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任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乙方应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甲方的所有资料予以保密,且该保密义务不因乙方工作人员离职或本协议终止或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而免除。

12.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至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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