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规第3号修改单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记录报告有机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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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标卡尺

5

卷尺

6

转速表

7

接地电阻测试仪

8

便携式检验用灯

9

常用电工工具

信息表

设备品种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型号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许可

证明文件编号

施工类别

□安装;

□移装;

□改造;

□重大修理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使用地点

单位内编号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使用单位联系人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证号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单位联系人

维保联系电话

应急救援电话

维保合同编号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门数

控制方式

□手柄开关操纵;

□按钮控制;

□信号控制;

□集选控制;

□并联控制;

□群控

开门方向

□中分;

□旁开;

□垂直

开门方式

□自动;

□手动

电动机型号

限速器型号

驱动主机型式

□无齿;

□有齿;

□其他

驱动主机型号

悬挂装置规格

□钢丝绳Φ

mm

悬挂装置数量

□钢带

缓冲器型式

□非线性蓄能型;

□线性蓄能型;

□耗能型

安全钳形式

□滚柱型瞬时式;

□楔块型瞬时式;

□渐进式

拖动方式

□交流调压调频调速;

□交流调压调速;

□交流单速;

□交流双速;

□直流调速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

□有;

□无

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有;

□无

IC卡系统

UCMP允许移动距离

m

自检结论

经检查,电梯施工符合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第1、2号修改单)的规定,自检合格。

该自检报告符合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第1、2号修改单)及我公司的要求。

自检人员:

日期:

制造单位(盖章)

审核/批准人员:

施工单位(盖章)

备注

项目及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点)

检验结果

1.1制造资料A

1.2安装资料A

1.3改造、重大修理资料A

1.4

使

B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新安装电梯,仅查验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制定情况)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新安装电梯,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有相应交接备忘录)。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C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且填写右侧数据):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

~75°

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楼面高:

/

梯子高:

夹角:

°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门宽:

门高:

2.2

机房(机器设备)专用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2.3

安全

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深度:

宽度:

高度: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

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水平净空面积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高差:

2.4

地面开口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圈框高:

2.5

照明与插座C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2.6

主开

关B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2.7

驱动

主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8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

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

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

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

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

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加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2.9

限速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2.10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N线与PE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PE线可靠连接

2.11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

绝缘电阻

动力电路(380V)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照明电路(220V)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电气安全装置电路

V)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2)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3.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C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附表1的要求

见附表1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5

检修门C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6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轿厢≤

对重≤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轿厢0~

对重0~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3.9

内防

(1)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高:

宽: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间应设置隔障

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楼面以上高度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相邻水平距离

3.10

极限开关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3.11

井道照明C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C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3.13

底坑空间(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满足附表1要求

3.14

限速绳张紧装置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3.15

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

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实测距离:

3.16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B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C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4.2

轿顶

护栏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护脚板高: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距离: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护栏距边缘: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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