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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住院证明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经认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以后,应在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姓名、证件号码)遗失的启示,登报一个月后,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

学历证书;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

报刊原件;

居民身份证原件;

一张一寸(或两寸)免冠彩照;

单位证明,按隶属原则,交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二、信息更正:

个别经认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因漏报或信息错误未进入我省医师资格数据库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学历证书原件;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单位证明;

如涉及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及姓名等信息有误的,须经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必要时,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材料。

报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符合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精神可以更改执业类别的,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专业技术

3

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

《医师资格

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

照片;

单位证明,报原证件办理地所在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

对上述遗失补办、信息更正的人员,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查,再按程序上报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应收齐相关资料,出具市、州卫生局正式公函(内容应含办理

类别、人员名单等)并附《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统一上报省卫生厅集中办理。

执业类别为“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须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先报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开具相关证明,再到省卫生厅办理。

四、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从7月1日起,我厅将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附件:

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

二oo五年六月十日附件:

市、州卫生局:

(签章)经办人员:

(签名)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所在单位补充办理类别备注注:

1、执业类别指:

临床、口腔、

4

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2、补充办理类别指:

遗失补办、更改执业类别、信息更改、补充录入等。

篇二:

诊断证明书病假条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

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

疾病诊断证明。

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

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

书上盖骑缝章。

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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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

x日-x年x月x日假)。

如:

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

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

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

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

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

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

在病历档案中。

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

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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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1篇二:

说病假这点事-完善的病假规定是什么样的说病假这点事-完善的病假规定是什么样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员工找亲戚朋友开一些人情假条,然后到单位泡病假的现象,

单位往往束手无策。

更有甚者,劳动者因此与单位发生了纠纷,庭审中单位说员工病假条是

假的或说有问题,但仲裁或法院会让单位举证证明该假条那里是假的那里有问题,单位一般

指正不出来。

因此会导致单位败诉。

有的单位会规定说,我们单位规定了病假必须几级医院

以上的假条才可以,而这个规定和没规定没区别,员工一句我的病假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

疗机构开具的,那么单位也会败诉。

那么单位应该如何做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还能对泡病假

的员工有所约束呢,接下里说说具体的步骤和方法。

步骤一、制定完善的关于病假的条款,建议大家把我草拟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放到自

己单位的规章制度中:

员工请病假应提供门(急)诊挂号单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

复印件方为完备的病假手续。

同时根据《关于开具诊断证

7

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

144号的精神,员工的诊断证明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签字同时该医生所开具诊断证明书必须

与其执业资格专科对应,否则该诊断证明书及对应的休假证明无效。

解读:

《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是北京市卫生局的一

个地方性部门行政规定。

该规定已经在1992年就抄送给北京高院等公检法机构。

作为法院审

理相关案件的依据。

现在该规定依然有效,并于2014年2月公开。

和我们日常工作比较有关

的有: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或登记交医院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处存查。

第五条、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首先,为什么在请病假时要求员工出具那么多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正常看病时必备的,

可能有人说有的医院就只有休假证明没有诊断证明,那么我只能说这种情况不可能,因为最

少也得有诊断证明,不见得有休假证明,假如员工就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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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休假证明来,那么休假证明因有

医生的诊断即医嘱,那么我们就拿这个当诊断证明审核。

其次,有人说我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了这些东西,员工就没提供,就拿着张病假条和单位

打官司,法官不看那么多,就看假条,就问单位你认为假条真的假的。

单位如果说是假的,

那么单位得拿出证据来,那么这种情况下,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了。

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要求法院到医院核实病假条的真伪。

有的同学可能有说了。

说我们提过,法官给驳了,说这个得单位自己去举证。

实践中的确有这样的情况。

法院调查

举证一般是该证据的确很重要,但当事人或律师无权去核实的证据。

且该证据的确有瑕疵。

那么接下来就引入我们的步骤二步骤二、我们注意到,北京市的规定里,有三个点,1,医师必须是主治医师,2,医师专科必须

对应,就好比内科医生你不能开外科的假条,自动挡驾驶证不能开手动挡车一个道理。

3,诊

断证明医院会有留存。

那么我们如果找到员工的病假条中如果这3个点有1个点不具备,该

假条就是有瑕疵的。

那么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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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去核实,甚至可以自己去核实,

进而弄清虚假假条的事实。

那么如何核实:

1.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医生职业地点和专科,网站地址XX,然后网站右

下角数据查询有执业医生,点击进入后出现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选择地区,输入医生名

称,就会出现所有叫这个名字的医师,及执业场所,首先核对场所是否和假条开具的医院一

致,不一致,那么肯定有问题。

接着点击医生名称,会显示医生的职业范围比如内科专业还

是什么专业,然后看假条对应的比如员工看妇科,找了个看皮肤科的医生开假条,这个也有

问题。

2.关于是否是主治医师,这个目前网络无法查询,但是一般医院会有医生公告墙,跑一

趟腿,去一趟拍张照片,或者找该医师或当地卫生局合适确认下,庭审时提出,也是可以的。

3.因为规定医院必然留存一份诊断证明的底单,因为现在科技进步了。

很多用社保卡看

病的,所以比较好有据可查,如果没有社保卡看病没有社保卡号。

那么医院按规定必须留诊

断证明。

如果没留,那么医院违规。

而我们也可以依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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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4.以前一般员工拿假条我们去医院核实,经常会被医生一句你是医生我是医生就给打发

回来了。

医生不配合。

但是小伙伴们当我们有了这些依据,当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规定。

如果医生在不配合,我们就可以要他们好看了。

三:

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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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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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

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

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

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

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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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

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篇三:

诊断证明书和病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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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

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

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

为住院病人开具

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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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

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

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

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

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

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

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

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

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

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

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

16

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

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

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我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医技分册)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17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

18

证明书;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

19

等证明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

20

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

1篇四:

医院诊断证明xx医院

诊断证明书(存根)

患者:

xx性别:

x年龄:

岁经我院科诊断:

处理意见:

20xx年x月xx日医师:

xx医院

诊断证明篇五: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

21

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cSpeNgBo.COm蓬勃范文网:

假的住院证明书)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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