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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14、税务机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5、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16、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7、《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18、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有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和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2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同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拒绝履行决定等权利。

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3、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2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6、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发售发票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8、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9、《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0、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3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35、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36、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37、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3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9、《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0、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41、×

42、纳税人采取偷税、抗税、骗税手段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4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直接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45、某纳税人虽已建立帐证,但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其成本资料不全,原始凭证残缺,报表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情况。

对此,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46、因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47、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49、某海运公司因主管会计出差,当月经营收入没有核算,也无法按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就派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

鉴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同意其暂不申报和缴税,待该会计出差回来核算出经营收入后再申报缴纳。

50、税务机关在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

5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52、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53、某企业财务人员于1990年6月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营业税10万元。

2001年5月,税务机关发现了此问题,因超过了追征期,所以不得追缴这笔税款。

54、经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局长批准,征管分局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55、在年度税收收入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辖区内的纳税户提前征收税款。

5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地市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57、对自然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58、对自然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市(地)级税务局长批准。

59、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60、2001年6月15日,供销社法人代表王某要求到美国考察,税务机关发现该供销社还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如不提供担保,又不缴清欠税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应定期予以公告。

6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先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再清缴欠税。

63、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各自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平均承担责任。

64、《税收征管法》属税法中的实体法。

65、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正确,错误

66、纳税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67、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偷税税款,除如数全额追缴并处以50%以5倍以下罚款外,可不加收滞纳金。

6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9、扣缴义务人包括:

具有代征代缴和代扣代缴税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70、税收保全措施不仅适用纳税人,而且适用扣缴义务人。

71、由主管税务所所长批准,可对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2、税务机关查封或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时,必须统一开具清单。

7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可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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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7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9、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80、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8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抵缴纳税人下期的应纳税款。

82、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就应将其列入非正常户管理。

8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84、对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为,从查出税款后的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

85、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86、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87、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后,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88、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89、当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之后,税务机关可以延缓征收税款。

90、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91、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先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然后将纳税人拒绝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

92、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9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9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9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96、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97、减税、免税申请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98、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99、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00、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01、税务机关依法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10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10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马上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10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0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应同时强制执行。

106、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7、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查封、扣押所有与纳税人相关的财产。

108、税收保全措施可以由税务机关授权的委托代征单位行使。

109、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先没收其违法所得,然后追缴税款和罚款。

110、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111、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都必须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112、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但免税期结束后必须办理纳税申报。

113、代扣代缴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11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15、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由审计机关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116、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后,可以免除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117、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凭税务检查证,可以上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运输的货物情况进行检查。

118、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19、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120、某生产性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未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21、纳税人将货物存放地与住宅混用,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住宅实施检查。

122、在实施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123、为查核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可对与其相关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帐簿实施检查。

124、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明显转移财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

125、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

126、《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期限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27、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28、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129、《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0、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应处2000元以下罚款。

131、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最高可处以50,000元罚款。

13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3、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34、某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中,发现李某无证从事经营活动,该县地税局遂通知李某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李某以没领取营业执照为由,拒不申报也不缴税款。

李某的行为是偷税。

13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136、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7、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没造成偷税后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38、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同时,应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139、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违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纳税人偷税数额超过10,000元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税收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142、对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3、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4、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45、对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46、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的同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7、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时,应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9、偷税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应按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150、纳税人拒绝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

15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2、对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3、2001年6月6日,某税务机关查实一建设单位2000年12月份应扣未扣建筑施工单位营业税10万元,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决定。

15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行为处以罚款。

155、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应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56、对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57、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未依法履行协税义务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158、对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存款决定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应处100000万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59、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但罚款额在3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60、税务所只能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61、某税务所查实王某伪造税务登记证,该税务所应对王某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2、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63、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税务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4、未经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而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5、《税收征管法》中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可见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都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可对任何税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66、《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6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给予1000元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8、纳税人对已经生效的税务处罚决定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69、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70、某个体工商户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被税务部门处以50元罚款,该个体户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171、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72、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务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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