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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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含水量≤50mg/m3
6
设备及管道系统必须保持干燥,有防水混入的措施
5.1.2
7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建隔离操作室,并保证隔离操作室内通风良好
GB13548-92表A1
8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处于密闭厂房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保持微负压
GB13548-92表A1
9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
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GB11984-89
第4.7条
10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5.2.3
11
设备不宜使用视镜,如必须使用时,应加保护罩,并有局部排风设施
12
含光气物料的转动设备应使用可靠的密封装置,宜设局部排风设施
GB1904-2003
5.2.1
13
含光气物料的设备腐蚀裕度不宜小于3mm
5.2.2
14
异氰酸甲酯贮槽类的设备台及单台贮存量降至最低(不应大于5m3),装料系数不应小于75%,且贮槽应配置相应容器的事故槽
5.2.4
15
异酯贮槽应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爆破片,并接到应急破坏系统片与阀之间宜装超压报警器
16
异酯贮槽出料管不宜侧接或底接
17
异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宜使用双壁槽
18
异酯贮槽及其输送泵宜布置在封闭式单独房间里,槽四周设围堰,其高度不应低于20cm,并有防渗漏层,室内应设强制通风系统,排出气体必须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
GB19041-2003,7.3
19
异氰酸甲酯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用水或水溶性作贮槽冷却剂时,禁止槽内设盘管冷却器、冷凝器及贮槽的冷却宜采用非水性溶液体作冷却剂,如使用水或水溶性液作冷却剂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GB1904-2003,5.2.6
20
对含光气物料的管道应划分区域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
GB19041-2003,6.3
21
对含光气物料的管道应划分区域,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
GB19041-2003,6.4
22
输送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宜采用套管。
输送异氰酸酯宜采用不锈钢管和阀门,其密封材料应使用聚氯乙烯橡胶等其他材料
GB19041-2003,6.1
23
含光气物料管线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管道系统应做气密性试验,严禁采用丝扣连接,焊缝要求100%射线探伤检验并做消除应力处理。
GB19041-2003,
6.2
24
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支撑和固定应充分考虑热应力及振动和磨擦的影响应有防撞击的措施穿墙应设套管,严禁穿越生活间、办公室,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室外气态光气应有伴热保温设施。
输送管道不宜设放净阀,不宜设玻璃视镜,如必须设置,应将排出口接至尾气破坏系统和加设防护罩,防护罩前应设切断阀。
25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房必须与生活间与办公室隔离,隔离室应采取正压通风
11.111.5
26
生产厂房每层面积小于100m2时,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每层面积大于100m2时至少应有三个出入口,二层以上厂房每层至少有一个楼梯直通室外
GB1904-2003,11.2
27
敞开式厂房应在可能泄漏光气部位设置可移动式弹性软管负压排风系统,将有毒气体送至破坏处理系统
28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车间必须配备洗眼器和淋洗设备
GB1904-2003,11.6
29
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应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GB1904-2003,7.1
30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
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秒内能自启动供电
GB1904-2003,10.1
3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必须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GB1904-2003,10.2
32
异氰酸酯贮槽严禁采用玻璃液位计
33
必须装设一氧化碳流量计、氯气流量计、氯气和一氧化碳比值调节器
34
一氧化碳气柜应有容积指示及限位报警
35
必须装设光气化反应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36
必须装设光气合成器压力及冷却介质出口温度检测仪表
37
应装光气合成器温度及冷却介质出口压力检测仪表(带报警装置)
38
应装光气化反应器夹套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39
必须装光气化反应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40
液氯汽化器应装压力检测报警装置
41
建筑物是否按GBJ16的要求,明确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及构筑物耐火等级?
42
车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GBJ16规定
43
电气设施是否按GBJ58确定危险等级
44
突然停水时,关键部位应有备用水源
45
煤气系统要安装避雷针和导除静电设施,为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46
液氯汽化器、预热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47
氯气使用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换气
48
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GB11984-89,4.9.3
49
500kg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放,并牢固定位
GB11984-89,6.1.8
50
使用氯气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如系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用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GB11984-89,6.1.9
51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氯气钢瓶,可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GB11984-89,6.1.10
52
液氯汽化器、蒸发器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GB11984-89,4.9.5
53
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止逆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GB11984-89,6.1.11
54
应采用能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能耐压试验合格
GB11984-89,6.1.12
55
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气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6.1.17
56
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他用
GB11984-89,6.1.15
57
钢瓶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500kg和1000kg钢瓶应留有5kg以上的余氯
GB11984-89,6.1.18
58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
GB11984-89,6.2.1
59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不得混放
GB11984-89,6.2.2
60
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
GB11984-89,6.2.3
61
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GB11984-89,6.2.4
62
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持钩牢靠,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6.3.1.2
63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6.3.1.3
64
夜间装卸时场地应有足够照明
6.3.1.4
65
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设防腐处理
HG20571-1995
第4.6.4条
三
尾气系统及应急系统的安全要求
66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光气及其他有毒气体必须经过回收及破坏处理,经过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放再排入大气,排放尾气满足GB16297的规定
GB19041-2003,8.1
67
生产中经过回收处理的含有少量光气的尾气,连同其他装置排出的有毒气体(包括安全泄压装置、取样阀、排污阀和导淋阀的排气、弹性轻管排毒系统等排气)可采用催化分解或碱液破坏处理
GB19041-2003,8.2
68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保持运行
69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中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产品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系统并同时切断所有进出生产装置的物料,将反应装置迅速冷却降温,且系统泄压,使生产装置处于能量最低状态,立即将发生事故设备内的剧毒物导入事故槽,通风排毒系统的处理能力应在30min内消除事故部位绝大部分的有毒气体。
或在事故现场喷氨或蒸汽,以加速有毒气体的破坏,在高空排放筒内宜采用喷入氨气或蒸汽,以中和残余的光气
GB19041-2003,9.2
四
安全管理
70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应结合本厂生产工艺,制定出本厂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2.1
71
直接接触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12.2
72
当计划停车时,必须在停车前将设备内的物料全部处理完毕,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放净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取样分析合格,方可操作,操作人员有专人监护,严禁在无人监护时进行操作
5.2.7
73
生产厂区内应设事故照明
74
消防用水能否得到保证?
75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第4.8条
未进行空气中氯气浓度的定期测定,现场检查时无氯气泄漏气味和不适感觉
76
必须安装一个或多个风向标,风向标的位置及高度应便于本职工及附近(500m)范围内居民观察,同时备有照明,以备一旦发生光气泄漏时,利于人们了解当时的主风向,迅速躲避,免于受害
77
废合成触媒是否经妥当处理
78
必须有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变更时及时加以修改?
79
是否了解所处理物质的潜在危害?
80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网络?
81
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
人员及组成是否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82
有无对操作工人的安全培训计划?
是否按计划实施?
83
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紧急事故处理及光气中毒应急救护知识教育
84
光气车间的工人干部必须进行使用氧(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材的培训,使之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85
盛装光气、异酯等剧毒物料的设备及输送管道必须有明确的维修制度
86
生产使用光气的生产区,以及盛装异酯光气等剧毒的设备是否有明显的标志?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诫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GB13548-92表A1
87
对重要机械、设备、仪表及重点部位是否采用安全检查表检查?
88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使用、贮存等现场应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具,光气监测器及消防器材。
防毒面具(过滤式)与操作人数相同,空气隔离式防毒面具和防护服与应急处理和救护人数相同,防护手套、防护靴与操作人员相同,同时以上防护用具应按操作人员的30%配置备用数。
89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组织,添置必要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开展演练
13.1及《安全生产法》第50条
90
工厂应设置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有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及必要的急救药品
GB19041-2003,13.2
91
工厂应设置有毒气体防护站,或紧急救援站,并配备监测人员与仪器设备
92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93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车间空气中产品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