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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

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些报价技巧?

运用是否得当?

(3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答:

(1恰当。

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

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

1O%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2该承包商运用的投标技巧还有多方案报价法和突然降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3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案例三:

清华同方(哈尔滨水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市太平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已由黑龙江省发改委批准。

该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能力32.5万立方米二级处理,总造价约为3.3亿元,其中土建工程约为2.0亿元。

工程资金来源为:

35%自有资金;

65%银行贷款。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工程总承包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该工程部分土建工程的第五标段、第六标段、第七标段、第八标段、第九标段、第十标段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现邀请合格的潜在的土建工程施工投标人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近两年承担过2座以上(含2座10万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厂主体施工工程。

同时作为联合体的桩基施工单位应具有三级或以上桩基施工资质,近两年相关工程业绩良好。

(1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几种?

各有何特点?

(2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发包?

(1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由较大的选择余地,能获得有竞争性的报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

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邀请招标的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

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便于招标人选择综合能力最强的投标人中标,仍要求在投标书内报送表明投标人资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评标时的评审内容之一(通常称为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的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案例四: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

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案例五: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然而,开工后,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槽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础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础开挖要加深加大。

为此,承包商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格和展延工期的要求。

请问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3.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4.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又必须进行的工作,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

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

第一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甲方如确认,则调整合同;

如不同意,应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

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承包商的要求合理。

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属于业主风险。

基础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问题3:

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确认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

问题4:

一般情况下,可按工程变更处理,其处理程序参见问题1答案的第二步,也可以另行委托施工。

案例六: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

6月7日至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该季节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至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1.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索赔要求。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

2.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15日向业主的监理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25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3.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工日计价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给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扣除竣工延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

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费用索赔的计算与审查方法。

答案:

问题l:

答:

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并考虑相关风险;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材料供应的情况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

问题2:

可以批准的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

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可以索赔,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索赔额为14天×

2万/天=28万元。

(36月10日至6月12日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可以索赔,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索赔额为2天×

2万/天=4万元。

问题3: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问题4: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价,不包括运转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

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5:

由上述事件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

如果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支付中要扣除拖期违约金;

如果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不产生拖期违约金,支付中不扣。

案例七:

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

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

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

合同工期为670天。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

“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

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

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

”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

显然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

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

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

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

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

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

其中最大的是钢筋。

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

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

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

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

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要求保本。

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

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而业主不得不请另外一个承包商进场继续施工,结果也蒙受很大损失:

不仅工期延长,而且最后花费也很大。

因为另一个承包商进场完成一个半拉子工程,只能采用议标的形式,价格也比较高。

在这个工程中,几个重大风险因素集中在一起:

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件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最终不仅打倒了承包商,而且也伤害了业主的利益,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

案例八:

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

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

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

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

业主应该承担责任。

索赔处理过程:

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

但对已交纳的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

案例分析: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

因为合同明确规定:

“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

案例九:

在某国际工程中,经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个承包商,并向他发出一函件,表示“有意向”接受该承包商的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的订货;

如果承包商“希望”,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

而结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计划,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签订,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场状况。

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已投入了许多费用。

承包商就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

但最终业主以前述的信件作为一“意向书”,而不是一个肯定的“承诺”(合同为由反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案例十:

本工程为非洲某国政府的两个学院的建设,资金由非洲银行提供,属技术援助项目,招标范围仅为土建工程的施工。

1.投标过程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获得该国建设两所学院的招标信息,考虑到准备在该国发展业务,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由于我国与该国没有外交关系,经过几番周折,投标小组到达该国时离投标截止仅20天。

买了标书后,没有时间进行全面的招标文件分析和详细的环境调查,仅粗略地折算各种费用,仓促投标报价。

待开标后发现报价低于正常价格的30%。

开标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投标文件的分析,对授标产生分歧。

监理工程师坚持我国该公司的标为废标,因为报价太低肯定亏损,如果授标则肯定完不成。

但业主代表坚持将该标授予我国公司,并坚信中国公司信誉好,工程项目一定很顺利。

最终我国公司中标。

3.合同中的问题中标后承包商分析了招标文件,调查了市场价格,发现报价太低,合同风险太大,如果承接,至少亏损100万美元以上。

合同中有如下问题:

(1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合同以当地货币计价,而经调查发现,汇率一直变动不定。

(2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条款,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承包商要投入很多自有资金,这样不仅造成资金困难,而且财务成本增加。

(3合同条款规定不免税,工程的税收约为13%的合同价格,而按照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协议本工程应该免税。

4.承包商的努力在收到中标函后,承包商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

一方面谢谢他的支持和信任,决心搞好工程为他争光,另一方面又讲述了所遇到的困难——由于报价太低,亏损是难免的,希望他在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按照国际惯例将汇率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中央银行的外汇汇率固定下来,以减少承包商的汇率风险。

(2合同中虽没有预付款,但作为非洲银行的经援项目通常有预付款。

没有预付款承包商无力进行工程。

(3通过调查了解获悉,在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经济援助协议上本项目是免税的。

而本项目必须执行这个协议,所以应该免税。

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赋是不对的,应予修改。

5.最终状况由于业主代表坚持将标授予中国的公司,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他脸上无光甚至要承担责任,所以对承包商提出的上述三个要求,他尽了最大努力与政府交涉,并帮承包商讲话。

最终承包商的三点要求都得到满足,这一下扭转了本工程的不利局面。

最后在本工程中承包商顺利地完成了合同。

业主满意,在经济上不仅不亏损而且略有盈余。

本工程中业主代表的立场以及所作出的努力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6.几个注意点:

(1承包商新到一个地方承接工程必须十分谨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必须详细地进行环境调查,进行招标文件的分析。

本工程虽然结果尚好,但实属侥幸。

(2合同中没有固定汇率的条款,在进行标后谈判时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要求业主修改合同条件。

(3本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代表的关系是关键。

能够获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对合同的签订和工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十一:

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

分包合同规定:

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

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

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

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

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

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

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

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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