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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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护移动作业48

7其他51

7.1夜间作业现场安全防护51

7.2恶劣气象条件下养护工程现场安全防护51

7.3山区养护安全作业53

7.4边通车、边作业地段的交通管理54

附录

附录Ⅰ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图例57

附录Ⅱ养护作业表格5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北京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细化深化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增强养护工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养护作业中的安全风险,确保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特编制此标准。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19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第8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第52号主席令);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8号国务院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第417号国务院令);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交通部令);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

《北京市公路条例》(2007年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

《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首环建办[2011]14号);

《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标准》(京交路安发[2011]160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

《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10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DB11/854);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

通则》(DB11/852.1)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部分:

气体检测与通风》(DB11/85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1.3编制原则

本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养护道路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养护方法,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市管道路的养护作业,包括高速公路、县级以上普通公路及市管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及大修养护工程。

北京市区管道路、乡道、村道养护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5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总则、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养护工程通用篇、养护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养护移动作业及其他。

2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养护工程从业单位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公路条路》、《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主要包括:

养护作业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部分养护工程应包含设计单位。

本标准仅对养护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养护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重点管理。

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道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2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养护作业单位为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养护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养护工程第一负责人。

养护作业单位项目(合同)负责人为养护项目(合同)的主要负责人。

图2-1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示意图

养护工程作业时间短,项目组建、解散相对较快,项目人员随项目移动较大,应建立以养护作业单位为核心的安全领导小组,由养护作业单位项目(合同)负责人担任安全小组组长。

小组主要成员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养护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示意如图2-1所示。

2.2.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

养护作业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以及安全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保障体系;

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警示标志;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要求配置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及正确使用;

编制应急预案及演练(以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进行编制);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养护作业单位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对养护作业进行现场安全防护。

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持“三类人员”考核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书有效并与对应岗位人员身份相符。

养护作业单位按照合同配备专职安全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建立全员劳动用工登记。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及职责

2.3.1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监理单位安全领导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单位指定安全监理人员对养护作业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安全进行控制,确保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

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理细则;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审查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情况;

审查特种设备使用前的验收情况等;

审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与支付;

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环保技术培训。

3养护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主要内容

3.1养护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当制定确保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制度执行。

做到日常工作井然有序,信息畅通,事故应急处置快速、高效。

3.1.1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以项目合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绳,建立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养护作业单位(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制度示意图见下图3-1。

图3-1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示意图

3.1.2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结合监理合同,对监理职责范围内的养护作业实施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监理制度,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制度示意图见图3-2。

图3-2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制度示意图

3.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要点

3.2.1有关规定

1)养护作业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实行监理制的养护工程项目(合同),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过程中的全程监督;

未引入监理制的养护项目(合同),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

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4)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养护作业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2.2使用范围

根据财企[2012]16号文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如下: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支出;

购买、维护保养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及其他为应急救援而准备的物资、工具、设备等支出;

应急演练相关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①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②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③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3.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要点

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3.3.1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工作档案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教育培训记录采用动态管理。

监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记录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将其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3.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养护作业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明确特种作业范围,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伪造证书的,不得上岗。

3.3.3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管理

养护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养护作业单位应记录养护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对其持证上岗情况和教育培训情况及时予以记录更新。

未取得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证书或伪造证书的,不得上岗。

养护作业单位应规范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档案,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持证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养护工程通用篇

4.1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包括作业区外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管理两部分。

本章不适用移动性养护作业和检查。

4.2作业区外交通安全管理

1)道路养护作业占用行车道断面时,为保障作业区外车辆通行有序,需对车辆行驶速度、路线、方向采取强制性的管理。

2)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和标志对作业区外交通进行管理,避免作业人员、装备与行驶车辆发生冲突,保证作业区内外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2.1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设施

1)道路养护作业时,应该按照规定设置道路作业标志与设施,提醒、警告或引导过往车辆驾驶人员按规定速度、线路行驶。

封闭作业区应起到隔离作用以维护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养护安全标志和设施有:

渠化装置,主要有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作业隔离墩和防撞桶(墙)等。

(1)移动式标志车是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拖车)的安全防护设施,颜色为醒目黄色,装有黄色作业警告灯号,其后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

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设置于上游过渡区内或缓冲区内;

(2)作业区交通标志是为养护作业而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主要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作业区标志。

4.2.2养护作业交通管制

1)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管制是指因道路维修作业占用行车断面,为使车辆通行有序,保障作业区内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对车辆行驶速度、路线、方向采取的强制性管理。

2)非移动性的养护作业需在作业区以外路面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进行交通管制。

4.3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管理

4.3.1基本要求

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按照行业标准设置养护作业控制区;

(2)按照行业标准设置、摆放和回收各类作业标志(包括夜间作业);

(3)养护作业现场专人进行交通管理和设施管理;

(4)专业作业车辆按规定设置统一的警示灯牌、标识、车身标色;

(5)现场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统一的带有反光功能的工作装或反光背心及劳动保护用品;

(6)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出养护作业控制区;

(7)作业车辆、机具、材料应按规定进出现场、停放和堆放;

(8)养护作业的移动电器、机械设备按相关规定使用;

(9)按规定进行高空作业。

4.3.2作业机械设备安全

1)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机械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2)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合的机械。

3)工作前应进行如下检查:

(1)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工作的障碍物;

(2)油、水、电及其他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是否完备;

(3)安全、操作构件是否灵活可靠;

(4)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可靠;

(5)油温、水温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温度。

4)工作中应进行如下检查:

(1)指示灯和仪表、工作和操作机构有无异常;

(2)工作场地有无变化。

5)工作后应进行检查保养:

(1)工作后有无过热、松动或其他故障;

(2)参照例行保养规定进行保养作业;

(3)做好下一班的准备工作;

(4)填写好机械设备使用检查表。

6)各种机械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经常对其关键部位进行检查,编制填写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避免机械故障及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7)中小型施工机械做到“三必须”(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转动部位必须有保险装置,开关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

8)驾驶室或操作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9)养护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作业条件。

10)养护作业所用机械、电气设备必须达到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自制设备、设施必须通过安全检验及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12)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3)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内加油时附近应严禁烟火。

14)运输车辆要制动灵活,功能良好,听从指挥,信号齐全。

过岔口、遇障碍物时要减速鸣笛,不得超速行驶。

15)养护机械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隧道、跨线桥的通行净空,必要时应验算桥梁的承载力,确保机械设备安全通行。

16)机械设备在作业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

17)禁止在养护机械运转过程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

18)加强养护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作业。

19)根据国家现行的《机械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GB18209)相关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操作,各种工艺管线应定期涂饰不同颜色的油漆或涂料,以区分管道内的不同介质工况和满足安全养护要求。

设备上的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

在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有效的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3.3作业临时用电安全

4.3.3.1安全用电现场要求

1)电气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必须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并有专人管理,防止外来人员接触用电设施。

3)作业现场用电和各种电器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实行统一管理。

4)在施工方案中,要制定临时用电管理方案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用电措施、要求。

5)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的作业或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在临近带电部分的遮拦上,应挂上“止步,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6)带电作业应在天气良好的条件下进行,要有专人进行监护。

并要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

7)现场采用机械发电时,放置电动机的地点必须保持干燥,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启动高压电开关及高压电机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和阻燃胶鞋。

8)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实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用电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用电由用电规划设计,明确电源配电箱位置及线路方向,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现场设置明确、醒目的标牌。

按施工方案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电压和工地照明。

4.3.3.2临时用电管理

1)养护作业单位对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组织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同步进行。

在雨季作业时,对防雷击、电击的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记录要保存完好。

2)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用电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将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及验证情况认真落实。

3)现场用电应由电工负责管理,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对工期较长且实行交接班制度的养护工程,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形成文字记录。

4)现场用电应制定电气安全运行与维修管理规定,现场电工和用电人员应熟悉规定,认真执行。

5)带电作业使用的工具要经过安全性能检查和试验,作业人员要佩带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其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和限高要求。

电线、电缆横穿路面的应挖沟暗埋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7)所有动力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防雷击措施。

并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8)临时配电箱、闸刀开关等均应安装在防水的盒、箱内,防止雨淋漏电。

4.3.3.3用电安全距离

1)安全距离要求

在输电线路下作业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等与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

2)养护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1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表

输送线路电压(kV)

最小距离(m)

1以下

1.5

1-35

3

≥60

0.01(V-50)+3

注:

V为输送线路电压,单位kV。

表4-2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3)架空电线和电缆附近作业

起重机在靠近架空电缆线作业时,指派人员、操作者和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不熟悉的地区工作时,检查是否有架空线;

(2)确认所有架空电缆线路的带电情况;

(3)在可能与带电动力线接触的场合,工作开始之前,应首先考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4)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载荷等的外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kV)

安全距离(m)

<

1

10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3.0

4.0

5.0

8.5

沿水平方向

2.0

3.5

4)起重机械上应安装防触电安全装置。

5)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

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4-4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表4-4带电区域附近人员作业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

0.7

154

20-35

1.0

60-110

6)起重机械进行转臂作业,应保证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严禁直接载人进行转臂作业。

4.3.3.3其他要求

养护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其他要求,可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进行设置。

4.3.4作业人员安全防护

4.3.4.1一般要求

1)现场作业人员均应配备安全帽、反光背心或反光工作服、雨衣、橡胶雨靴、防滑鞋、帆布手套等基本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安全规范佩戴使用,并应按有效使用时间定期更换。

2)一般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要求:

(1)搬运工宜配过胶防滑棉纱手套;

(2)机械操作工,应配棉纱手套;

(3)所有作业人员均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具。

3)电气焊工应配皮质电焊手套,电焊作业应配焊接面罩,气焊作业应配焊接防护眼镜。

4)混凝土工在进行振捣作业时,应配带防噪音耳塞;

在进行混凝土凿毛或修饰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

5)隧道作业人员在富含有害气体和瓦斯的隧道或深井作业时,须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6)养护作业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发放个人防护用品(表4-5),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个人防护用品破损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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