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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齐配强建设助理员至少2名,认真执行《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实行建房审批“一书三证”制,“一书三证”发放率达80%(共10分,健全村镇管理机构为5分,建房审批“一书三证”为5分)。

(二)城市管理和文明圩镇管理(共50分,考评责任单位为县城管办、房管局)

(1)乡镇主干道和公共场所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置果壳箱(主干道每50米设一个,次干道每80米设一个)(共10分,未达到标准不得分,达到标准得5分)。

(2)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场区设施配套,管理规范,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新建或改建垃圾中转站和水冲式公厕各1座(共7分,达标80%得5分,完成建设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得2分)。

(3)市容市貌良好,占道经营、违法违章建筑、垃圾广告得到有效治理,非机动车辆停放、建筑工工地、户外广告管理规范。

(共18分,①制定创建工作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整治得3分;

②圩镇主次干道非机动车辆有专人管理,停放整齐得3分;

③未发现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挂乱晒情况得3分;

④主次干道无流动摊点乱摆乱卖得3分;

⑤临街工地有围档作业,硬化出入口,档外未堆放建材,建筑施工污水、砂浆未乱排的得3分;

⑥圩镇临街门店招牌、门楣、橱窗装饰设置整齐的得3分。

此项工作由县城管办每半年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并记录在案,与年底考核评分相结合。

(4)集贸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井然,卫生达标。

(共10分,有专人管理,摊位划行归市,无场外交易得6分;

清扫保洁到位,垃圾日产日清,污水无乱排放得4分。

(5)镇区小街小巷、单位庭院卫生达标(共5分,小街小巷无卫生死角得2分;

单位庭院有专人清扫保洁,卫生达标得3分)。

(1)巩固“双创”成果,搞好辖区内小街小巷卫生保洁,下水道清淤、牲畜圈养,确保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街小巷无卫生无角(共15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无卫生死角得7分;

小街巷、单位庭院、居民楼道有专人清扫保洁,卫生达标得8分。

此项工作由县城管办每季度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并记录在案,与年底考核评分相结合)。

(2)围绕县城规划区范围私人建房监督管理联动机制,积极搞好私人建房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督、举报、制止,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共15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不扣分)。

(3)负责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核实;

会同县房管局及时做好县城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和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调查核实及上报工作。

(共20分,未按时完成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扣10分;

未按时完成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核实扣5分;

未及时上报保障家庭名单及补助金额扣5分;

每漏报和错报1户保障家庭名单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国土资源管理(共60分,考评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1、耕地保护工作(15分)

(1)依据土地资源变更调查结果,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在本辖区内实现了占补平衡,年末责任单位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不少于2008年年末面积,得6分,否则不得分。

(2)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008年年末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按规定落实到图册、地块和农户,得5分。

违反基本农田“五个不准”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但未按要求及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耕地的,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3)配合完成全国土地二次调查、土地总体规划修编等基础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的得4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建设用地管理工作(15分)

(1)当年建设占用耕地均未突破当年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得3分,否则不得分。

(2)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部由国土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得4分。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乡镇自行违规招拍挂出让的,不得分。

(3)积极配合国土部门要求做好征地工作的,得4分。

征地补偿款未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村民,有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不得分。

(4)严格宅基地审查,坚决贯彻一户一宅制,农民建房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没有乱收费,得4分,每发现1宗违法用地扣0.5分。

3、矿产资源保护和地灾防治工作(15分)

(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治工作;

排查群体性矿业纠纷,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

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得5分。

未完成一次扣0.5分。

(2)建立健全乡(镇)、村、隐患点、村民的地质灾害防灾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得5分。

防灾网络体系和群测群防体系实施不到位的,发现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列入县级防治方案的隐患点,未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在汛期未落实值班责任制,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动态巡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三项制度,得5分。

制度未建立、汛期未做好值班记录、灾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的,每项扣0.5分;

列入防治方案的地灾点,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不得分。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15分)

(1)乡(镇)各项建设用地或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的,得4分。

发现一宗违法用地扣1分,扣完为止。

(2)积极协助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既成事实或抢建的违法建筑,以及经立案查处后的违法建筑,按要求牵头做好拆除工作,得4分。

未做好拆除工作的每宗扣1分,扣完为止。

当年违法案件发现率未达到95%,制止率未达到100%,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重视国土资源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认真办理国土资源信访件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以及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得3分。

没有按期办理上级督办、转办件,反馈率达不到100%,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

导致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每一起,扣1分;

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不得分。

(4)组织相关村委会及配合国土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日常动态巡回检查,对无证开采、勘查、非法转让矿业权以及严重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得4分。

未巡查或未及时发现的每起扣0.5分。

三、奖惩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由县政府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计入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并设立单项奖,奖励标准按《2009年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单项奖励标准执行。

 

中山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提高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二、考核对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区。

三、考核依据

国家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一)遵循“科学全面,客观公正”原则,采取量化分制,每年评分一次,基本分为100分,根据项目工作情况,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可予加分。

根据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情况,对每个重点项目评分。

年度考核内容分为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展情况两大部分。

1、投资完成情况(基本分60分),含四个分项:

(1)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30分)。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得基本分;

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完成时间每提前一个月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2)征地拆迁情况(基本分20分)。

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及时、稳妥、到位的,得基本分;

提前完成的,加5分。

(3)投资规模控制(基本分5分)。

项目最终投资完成额的超额部分不超过立项投资额度10%的,得基本分。

(4)资金到位情况(基本分5分)。

项目能按合同及时落实配套资金、自筹资金、项目工程资本金或拨付工程款项等,得基本分。

2、建设进展情况(基本分40分),含四个分项:

(1)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15分)。

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超额完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计划的,完成时间每提前一个月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2)项目管理情况(基本分10分)。

按要求以文字、电子文档等形式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的,以及遇调研、检查、额外要求提交报表或资料等,能按要求积极配合工作的,得基本分;

项目管理获省级或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获市有关部门表彰的(以书面记录为准)加1分(以上不重复加分)。

(3)基建程序(基本分5分)。

基本符合项目基建程序要求的,得基本分。

(4)安全生产(基本分10分)。

当年未出现安全生产及违法违规问题的,得基本分。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包括:

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其他重大建设问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区的考核评定参考《关于印发<

中山市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中委办〔2008〕60号)、《关于印发<

中山市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中委办〔2008〕61号),结合分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定。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份组织项目单位自评,自评结果及有关材料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审查。

(四)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小组根据各单位自评情况,组织成员单位考评,按得分高低拟选出先进项目,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小组进行公布。

对获评为先进项目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镇区给予通报表彰。

五、奖项设置

根据重点项目得分高低,按年度在建项目总数10%的比例,评定先进主管部门、镇区及建设单位若干个;

根据前期项目的定性化完成情况,按前期项目总数10%的比例,评定前期项目管理先进单位若干个,前期项目管理先进单位对应的前期项目需完满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对重点项目先进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区和前期项目管理先进单位,授予“中山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六、经费来源

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作为奖励经费。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淮上区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项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形成“建设一批、开工一批、推进一批、储备一批”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淮滨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商贸物流园区、河北发展公司、区直有关部门、区政府联系项目责任人。

2.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项目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争取情况以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服务情况。

3.入围条件:

进入区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且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争取资金项目或政府性投资项目除外)。

项目为注册资金项目不发生项目实际投资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考核。

4.申报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区项目办申报重点建设项目,平时可随时向区项目办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时需填写《淮上区重点项目申报表》,由项目办审核后,确定区政府联系项目责任人,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库管理。

乡镇、街道承担的农业项目、交通项目和教育项目等涉及到主管部门的项目,在项目上报入库前须由主管部门盖章认定,以免项目重复上报,凡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如实上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相合,年终将依据统计年报核算项目投资额,本年度的最后一个月不再对该年度的项目库进行项目数量的增减。

5.项目管理:

区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调度会,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区项目办每半年对项目进行一次更新,剔除因市场、技术等因素变化不具备发展条件的项目。

对进入区重点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区政府实行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项目制度,并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向金融机构推荐融资,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及补助资金等。

6.项目考核:

重点建设项目由区政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列入乡镇、街道、园区和区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区项目办只考核项目资金争取情况。

(1)超额完成项目投资任务的,乡镇园区组每超额1000万元投资得1分,上不封顶,部门组每超额200万元投资得1分,上不封顶;

(2)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比例,按实际完成额同比增加值加分,每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

(3)争取项目资金,只考核区直各部门,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考核依据(政府性补助资金除外)。

7.考核奖励办法:

(1)凡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河北发展公司、商贸物流园区区直有关部门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有项目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并经区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区政府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000—2000元。

凡有望争取国家财政资金的项目,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所需经费由区政府统一支付。

(2)年终由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统计进度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进帐单及项目确认批文,确认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由考核小组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数量是:

按项目总个数的30%以上的比例来抽取。

抽查中发现虚假成分,按虚假成分所占百分比从该项目单位全年投资总额中以双倍百分比扣除。

(3)对组织实施项目的项目责任单位分两组进行考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河北发展公司、商贸物流园区为一组,按照得分排序,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奖励。

区直部门为一组,按照得分排序,评出前两名,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

设立争取项目资金奖,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绝对额评出前两名,以财政局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凭证为依据,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未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参与评奖。

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区政府联系项目责任人,由区政府授予“项目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500元的奖励。

如果项目责任人又是项目招商引资引荐人,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8.本办法由区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山市2007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来源: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07-9-28

  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借力发展,特色推进”三大战略,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狠抓重点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作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确保2007年度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2007年度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江山市“2007-310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包括备选项目)、2007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衢州市2007年度“六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及2007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工作机构及工作制度建设,上级政府性建设资金及项目争取等方面。

  三、考核计分

  

(一)项目责任单位

  1.项目工作机构。

责任单位建立专门的项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筹划、推进和建设实施工作,得5分。

  2.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工作开展情况好,并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得5分。

  3.列入项目实施计划且动工建设的,得基本分20分,未全部动建的按比例计分。

  4.列入计划项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得10分。

  5.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率达80%以上的,得60分。

  

(二)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市发改局:

全部重点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80%以上的,得基本分100分。

  市经贸局:

全部工业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80%以上的,得基本分100分。

  (三)奖励与倒扣

  1.争取到省及省以上各类政府性建设资金的,每50万元奖1分,本项最高得分50分。

  2.当年新增列入衢州市重点项目(包括衢州市“六大百亿”工程)且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奖5分,未动工建设的,每个倒扣10分;

当年新增列入省重点项目且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奖10分,未动工建设的,每个倒扣20分;

列入计划的市“2007-310工程”及备选项目,当年未动工建设的,每个倒扣5分。

  3.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完成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计分起点为80%),倒扣2分;

单个项目投资完成率未达到50%的,每个倒扣2分。

  4.各类报表每漏报、迟报一次,扣1分。

  5.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省、衢州市和本市项目重复的,以奖分高的计,不重复计分。

  6.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全部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完成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计分起点为80%),倒扣2分。

  四、考核程序

  1.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重点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重点办,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2.各责任单位根据本考核办法,年终进行自查总结,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自查总结书面报送市重点办。

  3.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自查总结进行审查后,提出各项目责任单位计分结果和建议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1.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分别评出2007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

获一等奖的,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主要领导5000元奖励,获二等奖的奖励3000元,获三等奖的奖励2000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2.各乡镇(街道)的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结果,列入市委、市政府2007年度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考核。

  六、其他

  1.本考核办法有效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各责任单位的考核项目,由市重点办书面函告各责任单位。

  3.本考核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海口市重点项目考核暂行办法(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管理,促进重点项目推进与实施工作,完善对重点项目的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年度海口市重点项目。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下达重点项目目标责任计划的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三、考核组织

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督察室及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四、考核形式与内容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分为日常情况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日常情况考核由市重点办根据被考核单位一年的日常工作情况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

(30分)

有以下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每月不按时报送进度报表或报表情况不实的,每次扣1分;

(2)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提报的情况中没有反映(并且未协调解决),而由市重点办发现或其他单位反映的,每个问题扣2分;

(3)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会议确定事项且不及时向市重点办汇报情况的,每一事项扣2分;

(4)无故缺席项目推进会,每次扣3分;

参加会议的人不熟悉情况,对涉及问题说不清楚的,每次扣1分;

(5)因责任单位工作原因不按时落实会议精神且未完成交办事项的,每一事项扣3分;

(6)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严重影响项目协调推进工作的,每次扣10分。

对项目推进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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