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到三走到管理制度制度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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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实行了单岗作业人员与单岗作业人员相通电话相互提醒制度,收到了好的效果。
3个多月来,该区杜绝了“三违”现象,减少了安全隐患,实现全年安全生产。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要重点开展法律责任意识教育,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关于煤矿生产的法律法规,真正认识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就是违法行为,违章蛮干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引导各级干部员工牢记"
安全生产大如天,安全责任重如山"
。
要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参观基地、现身说法等形式,把广大干部员工的思想统一到"
安全无小事"
认识上来,切实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要提高培训质量,针对培训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职责要求,制定不同层次的培训
“三违”零容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潞安集团安全管理规定》(潞矿安字【2013】800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三违”行为,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整治及检查考核力度,提高事故预控能力,控制和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察部是“三违”行为整治的督查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三违”行为的检查、考核、帮教、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业务部室、队组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三违”行为管理,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检查、考核、帮教、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三违”零容忍治理督查组设在安全监察部,与公司各业务部室、队组形成闭合安全督查网络,对“三违”行为有直接督查处理权。
第五条:
为体现人人抓“三违”,个个反违章,互为联动,全面铺开,不留死角的反“三违”行为整治局面,公司设置“三违”零容忍奖惩制度,人人都有对“三违”行为举报权,对举报者给予处罚金额50%的专项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条:
所有被查处的“三违”人员,除接受罚款外,还-3-要在井口进行至少1天的义务服务。
第七条:
“三违”人员在1日内不到查处单位接受处罚的,按处罚金额双倍进行考核。
第八条:
被公司查处的“三违”行为,连带考核现场跟班队长及单位负责人各200元;
一人发生“三违”行为,现场互联保人员按照“三违”人员处罚金额的50%全部连带考核。
第九条:
对发生一次职工严重“三违”行为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三违”行为者,实行待岗,由职教部组织培训教育。
“三违”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旷课、迟到、早退,如有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停工反省,并加倍处罚。
培训教育期间,凡态度不端正的“三违”人员,视为没有改过思想,追加培训教育时间,直至端正态度,改过思想。
“三违”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第十条:
对外委施工队组发生发生一次职工严重“三违”行为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三违”行为者,公司将其列入安全管理黒名单,公司任何队组不准再用。
第十一条:
对发生因“三违”而引发事故的单位,每次从重考核责任单位5万元,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
对发生触犯“安全红线”的“三违”行为,每次考核责任单位1万元,责任人属公司职工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责任人属外委施工队组的清楚本公司,公司任何队组不得招用。
第十二条:
各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抓“三违”指标。
部-4-长助理及以上领导,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得少于2次;
安全员和巡回安全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得少于3次。
查到的“三违”处理后,及时将三定表送交安监部存档,安监部每月底进行统计,对未完成指标的,按照100元/次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对“三违”人员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经公司查实,给予增加100~500元的罚款,严重的停工学习。
第十四条:
“三违”人员单位在接到“三违”通知后即可通知“三违”人员停工培训,拒不按通知规定通知“三违”人员停工的,按单位包庇处理。
凡单位包庇“三违”人员的,罚队长200元每人次。
第十五条:
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
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可对“三违”人员拍照,每月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张贴到板报栏展示。
第十七条:
重要设施、危险源工序、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并停工学习。
第十八条:
班组长出现“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组及班组长年度先进(优秀)评比资格。
第十九条:
凡发现“三违”行为不进行制止又不报告的人员,对其按“三违”人员同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曝光形式:
(一)队组班前会上通报;
(二)在每天调度会议上通报;
(三)在每月公司安全例会上点名通报;
(四)在公司广播站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原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修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原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修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原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原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修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
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三锁定、隔离开采管理办法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对矿井“三锁定、隔离开采”区域范围内的地质构造异常区域(陷落柱、断层、富水区、承压水、采空区、老空水、溶岩水、奥灰水)进行探测,明确该区的地质条件,确保工作范围内地质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范围、类型确定1、根据三维地震勘探、电法地质勘探、井下瞬变电磁、钻探等探测手段及时确定“三锁定”作业范围,隔离开采类型。
2、地质部要及时确定“三锁定”作业范围,隔离开采类型及范围,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确定。
第二条人员管理1、进入“三锁定”、隔离开采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学习《防治水规定》的内容,严格控制进入隔离区域人员。
2、建立《人人都是防水员》的联动机制,真正做到人人都是防水员。
3、安全信息中心对进入该区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条预防措施1、遇地质构造时严格执行“掘探一体化”管理条例1.1严格按要求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管理制定。
1.2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钻探。
1.3严格按要求对钻探设备进行维护、存放,确保钻探设备正常运行(钻探设备整齐存放在工作面50米范围内)。
1.4严格按要求的钻孔长度进行打设钻孔。
1.5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掘进主标示孔长度剩余30米安全距离。
1.6打设钻孔过程中岩巷遇到煤、煤巷遇到岩、水异常变化、顶钻等情况,都必须停止打钻,向调度室、地质部、安监部、通风部进行汇报,经各部室研究确定方案后再进行打设。
1.7施工完毕后,现场施工记录必须由现场施工队组负责人、当班安全员、瓦斯员、现场地质部跟班人员签字认可,并报送地质部(每班有报送原始记录)。
1.8钻探完成后,严格按要求填写“掘探一体化牌版”、“钻孔标示牌”、“钻探起始位牌”,(每班都必须有专人对牌版进行填写,注:
钻探完成时间、当班进尺、累计进尺、剩余安全进尺必须准确)每个钻孔必须插锚索、挂标示牌(主标示孔插7米锚索、辅助标示孔插7米锚索)。
1.9严格执行“掘探一体化”资料管理制度(台账、各项记录完善)。
1.10必须配备专业钻探队伍。
1.11按要求配备三台水泵(一用、一备、一检修),两趟排水管路。
2、遇到富水区、承压水、采空积水区、老空水、溶岩水、奥灰水时,严格执行进行探放水作业管理规定2.1停止隔离区以外采掘工作。
2.2编制探放水施工措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探放作业。
2.3应用井下瞬变电磁探测进一步确定异常区域的积水位置。
2.4配齐钻探所用设备。
2.5按照设计要求打设疏、探放水钻孔。
2.6确定专业钻探队伍进行钻探。
2.7制定合理的排水方案。
第四条留设隔水煤岩柱1、根据承压公式计算留设相应宽的隔水煤岩柱。
2、采掘接近富水区、承压水、采空区、老空水、溶岩水、奥灰水时,要进行瞬变电磁探测,确定其与巷道、采掘工作面的距离。
同时打设探测钻孔,测定相应测点,严格控制采掘范围。
第五条牌版管理1、设“三锁定、隔离开采”管理牌版2、牌版内容如下:
2.1确定“三锁定、隔离开采”类型。
2.2确定“三锁定、隔离开采”坐标点及标高。
2.3留设隔水煤岩柱宽度。
2.3.1确定“三锁定”隔离开采作业人员。
2.3.2确定““三锁定”隔离开采区域。
2.3.3确定“三锁定”隔离开采作业范围。
第六条作业现场管理1、对现场施工队组作业活动进行规范。
2、对所有在该区作业的带班队干、安全员、瓦斯员,进行专业培训。
3、加强各项指标的汇报制度。
4、加强对异常情况的汇报制度。
5、采用专门的调度管理制度。
第七条进行水害避灾培训1、确定避灾路线。
2、每个进入该区的作业人员,都能对水害发生前的预兆进行描述。
3、掌握必备的逃生知识。
第八条作业现场设施管理1、明确标明避灾线标。
2、设置煤矿专用救生仓。
3、设置一定数量的救生圈。
4、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制氧仪。
5、专人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煤矿作业人员站位管理制度
一、起吊拖移物件人员站位规定
1、任何人员严禁在起吊拖移物件的下方及可能倾倒滚落范围站立。
2、任何人员严禁在受力的钢丝绳(倒链、锚链)两侧及变向轮受力三角区站立。
3、起吊对接物件时,严禁作业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伸入物件的下方和对接缝中。
二、更换皮带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用皮带输送机带皮带时,严禁人员站在两者相交点3m范围内及拐弯的内侧。
2、皮带钉口时严禁人员站在皮带上或钻在储带仓内作业,抡大锤人员前后方向不得有人站立。
3、裁接皮带时,与皮带传动部位保持3m以上距离,严禁任何人员站在皮带收缩方向及皮带上。
三、拆安煤溜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作业人员拆、接链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同时躲开刮板链受力方向,严禁骑在煤溜上拆、接链。
2、安装好的煤溜试运转时,必须躲开煤溜运行范围;
正常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正对煤溜机头站立。
四、登高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用梯(凳)作业时,扶梯(凳)人员必须注意自己周围的环境,确保退路畅通并防止高处物件掉落伤人。
2、站在梯(凳)子上作业人员必须站稳抓牢,避开管路、电缆等设施的移动或液体喷射方向,用力均匀,不得出猛力,以防失手闪脱造成坠落事故。
3、作业平台搭设必须符合规定,牢固可靠,平台下2m范围不得堆放物料;
作业时,平台下方严禁行人穿过。
五、地质探钻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打钻施工时,退路必须畅通,严禁作业人员站在转动的钻杆正后方。
2、操作钻机人员站在钻机操作(手轮)侧300mm以外,注意钻架变形或倒架。
3、接、卸钻杆必须在停电后进行,人员站在钻机两侧,距钻机水平距离大于300mm,非施工人员站在钻机2m以外。
六、安装回撤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回撤支架调向作业时,周围2m范围不得有人。
2、安装支架时,正在安装支架与已安支架之间严禁有人。
3、退锚作业时,支架未停止供液,严禁人员进入该支架顶梁上作业。
4、机组调试时,机组滚筒前后5m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员。
5、走掘进机时,机组左右及前后5m范围不得有其他人员。
七、锚杆(锚索)施工人员站位规定
1、打顶帮锚杆(锚索)眼时,人员必须站在有护顶、护正面煤墙措施的地点作业,其他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杆跳动1m范围。
2、联网、拆接钻杆或上药卷时,作业人员不得踩在帮锚杆、钻机等不稳固地点。
3、张拉(切割)锚索时,作业点下方严禁站人,以防张拉(切割)器脱落伤人。
4、进行锚杆拉拔试验时,被拉拔锚杆正前方及2m范围不得站立人员。
八、综掘工作面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机组割煤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窝头至转载区域;
掘进机割煤完毕必须按规定退出窝头并放下稳定器。
2、机尾工在距转载机头大于1m处(机头方向)的安全地点警戒并观察卸载情况。
3、掘锚一体机施工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未采取护帮措施的巷道两帮及超前支护至窝头区域。
4、掘锚一体机钻机及机载临时支护伸出(回缩)时,作业人员必须避开伸出(回缩)行程范围。
5、用底皮带运料时,上料点和卸料点2m范围不得有闲杂人员,运料区域不得有人行走。
九、综采工作面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无安全防范措施,任何人员严禁进入工作面大溜及煤墙变化区域或端头、尾三角区域作业。
2、移转载机时,作业人员必须离开转载机悬空段的两侧,站在距跑道不少于300mm的安全位置。
3、机组割透机头(尾)时,正对机组运行方向及左右5m范围内不准有人作业或通过。
4、人员在端头(尾)作业时,必须保证机组距端头(尾)30m以外,端头(尾)必须确保支护可靠,退路畅通。
十、自动化工作面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1、采煤机司机操作时,严禁站位将红外线感应器挡住,造成支架误动作。
2、采煤机割煤过程中,距离后滚筒20架、前滚筒5架范围内的支架前立柱前方,不得有其他人员作业。
3、支架工监护支架移架情况,距离后滚筒不少于2架,必须站在相邻支架踏板上,严禁站在支架前立柱前方。
4、严禁任何人员站在正在动作的支架内;
所有人员必须在工作面支架踏板上行走。
单项工程分级及非正规作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项工程、突发工程的管理,强化各级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特做以下管理规定:
1.单项工程安全责任必须填写规范,安全措施中必须将所执行措施的重点部分和安全要点写清楚,以便于执行和监督。
对于填写不规范,重点内容未写清楚的责任书,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整改,对不合格的责任书,安全部门有权拒绝签章,并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2.突发性作业工程,施工单位除了要及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签订对该工程的“单项安全责任书”。
施工单位在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情况下作业,将给予500—1000元处罚,对造成事故的比照矿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没有签订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的临时工程,各级管理人员有权阻止其继续作业,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500—1000元,单位正职30%挂钩考核。
3.临时工程系指施工单位作业规程中未涉及到的工程;
应急工程系指施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应急性工程;
突发工程系指施工单位不能提前预见的工程。
4.单项特殊工程安全责任书栏目中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均需签章。
有安全员参加的工程,安全员必须在监督作业人员贯彻措施完毕后,在责任书上签字。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得由一人担任。
有业务部门参加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