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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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最高信用额度是指通过客户评价所确定的客户能够承受的各项信用的最高控制余额。

  

(一)最高信用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2.33×

客户有效资产总额-3.33×

客户负债总额)×

[1-(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总负债)×

I]×

客户评级系数

公式中的“I”和“系数”均为可变量。

“I”根据客户的应收帐款情况确定,如客户应收帐款中无坏帐,则该变量为30%;

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5%之间,则该变量为35%;

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5%-10%之间,则该变量为40%;

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0%以上,则该变量为50%。

“系数”按客户信用等级确定。

“AAA”系数为1,“AA”系数为0.9,“A”系数为0.8,“BBB”系为0.7,“BB”系数为0.6,“B”系数为0.5,“C”类系数为0。

(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公式测算为负值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零。

对停产歇业半年以上、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明无故未参加年审、被注销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明或有次级以下贷款及累计欠息余额90天以上的客户,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零。

  (三)对B级客户,如果客户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发展前景和成长性较好,连续两年盈利,上年度无不良贷款和应付未付贷款利息,对其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其他B级客户,对其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年初实际信用总额相比,以额度小的为准,并要制定压缩计划,主动退出,随时进行贷款的回收。

  (四)对CCC级(含以下)客户,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客户年初实际信用总额为准,并要逐年制定压缩计划,主动退出,随时进行贷款的回收。

如年初未占用信用则其最高授信额度为零。

  (五)对CCC级(含以下)及以下级客户,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零。

  (六)对AAA级客户需追加信用额度的,必须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

其他级客户除采取质押贷款方式外,不得突破其最高授信额度。

  (七)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抵押物变现值70%、非自有抵押的变现值50%,质物现值的90%,保证担保的不得超过保证额的100%。

  (八)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0或负值的客户应主动退出,对其信用的管理进入风险预警程序,要密切关注客户的动态,尽早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条 授信额度确定后,应根据客户需求和信用社资产结构状况,确定分项额度,各类分项授信业务必须符合该项业务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定,且分项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第九条信用社的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内部授信是指信用社把授信额度作为内部掌握的信用控制限额,从信用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

内部授信额度属信用社商业秘密,对外不公开、不承诺、不签定授信协议(或合作协议,下同)。

  公开授信是指信用社对符合公开授信条件的重点客户和高端客户,在内部授信的基础上,将部分(或全部)内部授信额度向客户公开。

  第十条内部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银行保证等。

公开授信额度中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性质的其他贷款,在确定公开授信额度时,应从内部授信额度中扣除预计授信期间内客户对固定资产类贷款的信用需求。

  第十一条内部授信按内部咨询审批权限批准授信。

公开授信的权限集中在省联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县级联社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省联社以文件形式批复,对于省联社批复公开授信客户,授信联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与客户签定《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授信协议书》(见附式1)。

给予公开授信的客户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A(含AA级)以上;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商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75%);

(三)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贸易流通和对外贸易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主营业务稳定、财务管理规范、商业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发展有潜力;

(五)近三年在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个别指标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发展潜力较大的信用社重点客户,也可以公开授信。

  第十二条 公开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社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授信额度通知书》(附式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重新签定《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开额度授信协议书》。

(一)总投资超过客户前3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开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信用社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社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授信额度通知书》并报审批社备案。

   

第四章 使用授信额度的审批

第十四条 在授信额度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仍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保证、开立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由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报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十五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按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权限咨询(审批)。

(一)逾期(包括垫款)时间超过6个月;

(二)连续两个结算日拖欠利息;

(三)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BBB级、BB级的内部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授信额度审批社的下一级社贷款咨询(审批)委员会咨询(审批)。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内部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品种之外的信贷业务时,由经办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逐笔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公开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信贷业务时,由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报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批后即可执行;

在内部授信额度内的非公开授信额度下具体办理信贷业务除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品种外由经办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逐笔审批。

        第四章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客户每次使用授信项下信用时,须逐笔签定相关的信贷业务合同,对授信项下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担保可以采用最高额担保和分别担保两种形式,具体按照有关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均为一年,从授信批准日起计算。

在授信期间,综合授信和单项授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内对客户办理的各类信用业务的具体到期时间不受授信期间的约束。

在授信期间,贷款转为五级分类次级以下的,停止使用尚未使用的信用,原有信用进入预警程序。

  第二十二条授信额度项下的分项额度原则上不得换用,特殊情况下需换用时,换用后信贷资产的总体风险程度不得增加,并须经原授信最终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授信客户的贷后管理,监控其经营管理和风险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信用社有权根据客户风险变化调减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授信工作检查,监督信用社执行授信审批决议,制止和纠正授信违规行为,并根据信贷资产的风险变化及时调整授信政策。

  第二十五条对集团公司的授信实行总量控制,从集团公司和单一法人客户信用额度两条线控制风险,具体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直接经营业务的集团公司本部授信的,按照集团公司本部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客户评价并确定授信额度;

对集团公司内某一个或几个法人客户单独授信的,分别按照各法人客户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客户评价并确定授信额度;

对只承担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本部不得给予授信。

  

(二)对集团公司整体授信的,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实际使用信用的各个法人客户的实际情况,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核定授信额度,汇总后形成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

对集团公司整体授信后将额度分配给下属法人实体使用的,各法人实体分配的额度不得超过按本条第一款核定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对相互关联的法人客户中某一个客户单独授信的,按该法人客户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客户评价并确定授信额度;

对相互关联的法人客户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客户进行授信的,除对每个法人客户单独进行客户评价并确定授信额度外,还须将该关联客户模拟成集团公司客户测算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为避免多头授信或交叉授信,对授信社所在地行政管辖区外的异地客户原则上不得授信。

特殊情况下异地授信的,必须先确定一家授信社,由授信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授信社原则上以客户的基本帐户开户社或经营注册地的信用社承担。

非授信社与授信社对客户的信用之和应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授信社一经确定,非授信社不得再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授信有关部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信贷人员为客户评价及授信额度确定的主要责任人,基层信用社主任为次要责任人,基层联社信贷部门考察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基层联社分管信贷主任及信贷部门负责人对授信额度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XX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授信协议书》(附式1)

《取消公开授信通知书》(附式2)

 

附式1:

编号:

XX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授信协议书

    (参考格式)

甲方:

×

农村信用联社(行)

乙方:

      公司

  一、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客户(内部)授信办法》的规定,经审查,甲方决定授予乙方公开授信额度  万元,有效期一年。

  二、乙方的公开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

乙方信用需求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审批(咨询)后发放。

  三、在公开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内,在符合甲方信贷业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及时、方便地安排乙方使用有关信用。

  四、乙方需要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信用时,需提前 个工作日将信用需求品种、期限等通知甲方。

乙方每次使用信用的期限要根据其具体用途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有效期一年”的约束。

  五、乙方超出本公开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须经甲方评估,按甲方规定的授信审批程序发放。

  六、在本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当乙方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可以根据其产生的影响调整或取消授予乙方的公开授信额度:

  1、总资产超过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2、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3、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4、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5、重大人事调整;

  6、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7、乙方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甲方被迫垫款等情况,甲方可停止乙方使用公开授信额度。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式2:

取消公开授信通知书

       (单位):

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社给予贵方签定的《XX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授信协议书》的规定,鉴于贵方存在第六条中第 款现象,我社根据协议规定,决定取消  号《XX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授信协议书》授予贵方的公开授信额度。

特此通知。

               XX省   县农村信用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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