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523212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

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林业(园林)、语言文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控制区。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

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第八条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

公开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利用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其业主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协议委托的方式,进行设置权的统一拍卖。

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利用非

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

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纳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三)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四)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

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户外招牌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三)搭建户外招牌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

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树木、占用绿地或影响园林景观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避免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

第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预报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范的,设置权应当重新招标、拍卖。

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范的,设置权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应当

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需要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给予补

偿。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

设计图及效果图设置或擅自变更的;

(二)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的;

(三)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间歇期内,未发布公益广告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

(五)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管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