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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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家庭对象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经济损失或个人承担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具体包括:

各类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耐多药性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器官移植等14类疾病及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具体包括:

缺少劳动力家庭、残疾人家庭和慢性病患者家庭等);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个人对象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三)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的通知》(鄂府发〔2014〕92号)中第十三条规定情行之一的;

(四)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条临时救助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一般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对象范围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对非当地户籍且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民政部门或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4)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

公安机关或居住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情况证明及损失情况;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和享受各类救助证明;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信访、建设、征拆、住房保障和法、检两院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核实涉及工作对象的困难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3)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5)主动发现受理所需提供材料与依申请受理所需材料相同。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重点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是否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如实填写《东胜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在表上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负责”的首问负责制。

调查结束后提交东胜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核对后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也可以与低保评审一并进行),提出审核意见。

2.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等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区民政部门以正式信函委托户籍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审核未通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本地户籍的审核期限为15天。

(三)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在其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

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经济状况核对情况和审核意见后,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根据救助金额的大小,救助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救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一年之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审批未通过的,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发放。

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救助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含300元),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

救助金额在300元以上需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如下: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应启动“救急难”救助程序。

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从申请到救助资金发放不得超过48小时;

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资料。

对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12349”便民热线、区长热线等如实反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必要时,区民政部门给予先行救助,后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资料。

第四章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困难延续时间的确定。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济损失或个人承担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救助,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3-4个月;

10万元以上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6个月。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其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1个月;

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其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2个月;

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其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3-4个月;

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的,其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6个月。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具体包括缺少劳动力的家庭、残疾人家庭和慢性病家庭等),年救助不超过2000元,由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分几次实施救助。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其困难延续时间确定为1-2个月。

5.个人对象的救助,其困难延续时间确定为2-4个月。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档案中应包括: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表、遭遇特殊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突发意外事件证明、诊断书、医疗报销凭证、救助情况证明、残疾证及其他特殊困难证明等)、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公示表,其他佐证资料。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档案资料全部由区民政部门整理和保存,镇(街道办事处)将本级实施救助的一户一档整理齐全档案资料,打印档案目录,按季度上报区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除建立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外,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办事处)还要建立临时救助电子台账,以方便查询。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档案资料的保存时限为5年。

第七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投入是临时救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区财政每年按照常住人口每人20元列入预算。

在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争取上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支持,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慈善捐赠等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第二十条将结余的城乡低保资金转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部门要配齐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至少配备1名临时救助工作人员。

区财政加强经费保障,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低保总人数2倍的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预算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并按照1:

1的比例拨付区民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加强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已启用临时救助模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集和录入临时救助数据,方便临时救助工作查询和统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胜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的通知》(东政发〔2013〕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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