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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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一)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属地安全工程师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条动火人
(一)应参与制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
(二)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第九条监火人
(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条动火部位负责人
(一)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二)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区域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二条动火初审人
(一)对动火现场进行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
(二)到现场确认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一)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动火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一)《动火证》应提前24小时进行申请,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二)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三)《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四)《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五)《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作业区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级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作业区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五条动火证的审批
(一)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防火安全部门审批。
(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属单位一级主管审批。
(三)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属区域作业长审批。
第十六条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一)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三)固定动火点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四)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七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安全分析。
(二)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出现吹扫死角。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百分数)。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三)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又确需动火作业时,应由设备所属单位召集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形成作业安全方案。
(四)在动火区域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五)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八)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冷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十)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十二)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特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分厂一级主管及防火(安全)部门一级主管审批。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分厂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要点自施行之日起,原《动火管理作业要点》(2011年4月7日发布)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要点由安保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动火安全作业证》式样
2.《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规范
3.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示例
附件一:
《动火安全作业证》式样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人
证件号
作业内容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火
安全
措施
动火分析地点
分析时间
分析数据
分析人
需要补充的措施:
危害辨识: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动火所属区域一级主管
煤气防护站意见
安全(消防)部门意见
以上内容经检查全部落实,当班班长或项目负责人验票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所属区域作业长
附件二:
《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说明
动火证填写说明
(一)编号由分厂名称+年+月+流水号(三位)组成。
例如:
焦化厂1。
(二)动火地点要注明动火具体地点。
(三)动火方式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方式。
(四)证件号指动火人持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编号。
(五)动火时间:
特级、一级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固定动火点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六)动火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用火设备内部构建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和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和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现场配备消防蒸汽甩头(或氮气甩头)()根,灭火器()具,铁锹()把,石棉防火毡()块,应急干沙()袋;
10、塔、罐、容器和管道动火需作动火分析,测定有毒有害物质及爆炸分析,合格后方能动火作业。
(七)易燃易爆气体动火由煤气防护站进行确认签字,分析数据写数字,不准用合格、符合等文字代替。
(八)需要补充的措施由属地安全工程师、动火所属区域作业长或一级主管提出专业意见。
(九)危害辨识:
易燃、易爆、触电、有毒、有害等方面。
(十)动火作业负责人指负责办理《动火证》人员(点检员、检修人员等),动火部位负责人指动火地点所属生产系统的负责人(生产班长、工长等),动火初审人指属地安全工程师。
附件三: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范围示例
动火级别
动火区域
示例
特级
(安保处)
生产厂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煤气柜侧板外3米范围内;
2)焦炉地下室,焦化厂鼓风机站、油站,粗苯蒸馏、贮存区域,焦化厂油库区域,炼钢厂氧气阀门站
一级
(分厂审批)
焦化厂
冷凝工段,硫铵、脱硫、蒸氨工段,炼焦车辆液压站、配电室,堆取料机配电室,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和贮存区域,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皮带通廊及螺旋卸地下部分,转运站
炼铁厂
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和贮存区域,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皮带通廊,转运站,电缆隧道,干煤棚区域,喷煤主厂房,烧结四辊破碎、燃料仓,天车和堆取料机配电室
炼钢厂
一次风机房,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和贮存区域,颗粒镁转装罐(计量给料罐),皮带通廊,转运站,天车配电室,电缆隧道
热轧厂
加热炉区域,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稀油、液压油、润滑油使用或贮存区域,天车配电室,电缆隧道
能源处
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及贮存区域,煤气柜侧板3米范围外、柜顶上米范围外,TRT发电煤气设施,锅炉系统煤气输送设备、设施本体(停产状态下),变压器室、电缆隧道及高低压配电室
生产技术处
解冻库(生产状态下),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及贮存区域,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
供应处
包装材料或纸品库,劳保用品库,橡胶制品库,油类物品仓库,中心仓库,合金库
物流公司
LNG加气站区域,龙门吊配电室
质量检验处
可燃气体化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