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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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制Word文件下载.docx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9.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1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管副院长

1.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3.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动态,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

6.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等工作;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三)其他院级领导

1.对分管专业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组织治理整改;

3.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人员撤离指令;

4.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报其他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主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支部书记

1.对本支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3.支持行政系统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员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5.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人才工作规划,充分发挥人才智力资源优势,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队伍素质;

6.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二)各科室负责人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规定、办法;

2.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立即制止并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规范班组“周一安全活动”;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加强日常演练;

(三)班组长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

对本班组职工的生产安全与健康负责;

2.熟悉本班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参与制定、修订工作;

组织职工学习并对熟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组织班前会,掌握班组人员动态情况,具体布置安全及现场互保工作;

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4.确保本班组区域内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完好;

组织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开展“周一安全活动”,对新职工、调换岗位及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健全完善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日常演练;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及职工违规行为后,立即如实上报;

对重伤及以上事故保护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岗位职工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规一制”;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2.熟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相应防护措施,做好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动态辨识工作,进入岗位前要对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落实自保、互保、联保要求,做到“四不伤害”;

3.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岗位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加应急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本岗位规程、措施等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4.对本岗位安全装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对其完好状态负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如实记录,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和专业部门报告;

6.遇事故发生,在场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保护好现场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章各部门(专业)职责

第七条各专业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对本部门、本专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业)

(一)安全专业

1.落实总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并完善相关档案管理;

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装备;

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及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3.督促落实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隐患治理工作“五到位”要求积极落实,并组织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命令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通知有关领导和专业部门;

7.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8.组织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预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

9.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及使用管理;

负责防暑降温相关工作;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及建档;

11.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及涉及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负责工伤事故、职工违规行为(安全类)的分析、统计、上报等管理工作;

(二)设备专业

1.负责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除尘装置及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备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

组织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对特种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改造、维修、报废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批,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命令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通知有关领导和专业部门;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

在组织设备检修、抢修工作中贯彻“五同时”原则,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设备、设施方面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组织落实改进措施;

6.组织淘汰落后的设备,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

(三)能源、环保专业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对涉及重大环境污染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调度系统,由调度系统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并通知有关领导和专业部门。

第九条医务部门(专业)

(一)组织制定、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检查职业病防治状况,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隐患治理工作“五到位”要求积极落实,并组织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三)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四)组织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编制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现状评价;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护理部门(专业)

(一) 

在工作职责内,组织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护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安全制度和技术规程的行为;

(三)组织护理人员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示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负责落实护理安全教育,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无法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医学工程部门(专业)

(一)负责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

(二)对医疗器械的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报废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

(三)组织医疗器械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批,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四)组织淘汰落后的医疗器械,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的新技术、新器械。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专业)

(一)负责安全、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

(二)负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及时向医务部门提供新招收、拟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离岗信息;

配合医务部门组织上岗前、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三)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人员;

(四)负责劳务用工管理;

(五)负责劳动纪律管理,对职工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进行检查;

(六)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计财部门(专业)

(一)管好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建议纳入资金预算安排,保证资金落实。

第十四条保卫部门(专业)

(一)负责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管理;

负责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密集场所治安、防火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保安组织、治安联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治安装备的检查、保养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强化现场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调度系统,由调度系统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并通知有关领导和专业部门;

(三)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组织处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环境污染事故及废弃放射品、放射装置,从事放射源安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对上述工作做好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专业)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相关资质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计划进行会审并监督落实情况;

(三)监督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情况;

(四)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安全交底;

组织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调度系统,并通知有关领导和专业部门。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部门(专业)

(一)组织医院内部信息系统设备、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二)指导、协助安全专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对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化管理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组织部门

(一)发挥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保障作用,教育干部、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对干部进行组织考察和绩效评价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把安全生产作为评选表彰先进的重要条件;

(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领导干部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宣传部门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经验;

加强舆论监督,强化舆情管控。

第十九条工会

(一)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提出解决建议;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建议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事故调查,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一)组织了解掌握各级干部安全生产绩效;

根据需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团委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党委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结合团员、青年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宣传及竞赛活动。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各相关专业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研究、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不全面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制度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科室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违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制》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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