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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边环境恶化10

(三)家庭方面原因10

(四)学校方面的原因11

1、农村教育基础薄弱11

2、法制教育不足11

3、对“问题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够11

三、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对策12

(一)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12

(二)加强法制教育13

(三)建立多层次监管组织13

(四)改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15

(五)立法完善和司法预防15

四、结论18

参考文献20

一、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留守儿童犯罪占据相当比例

笔者收集了2011—2013年山东市公安局和基层法院案件的案卷材料,分析得出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有趋重之势。

表1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人数比例统计

人数类别

比例

总人数

农村留守儿童

其他罪犯

人数

2070

196

1845

100%

9.46%

90.54%

由表1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在当地犯罪总数中占一定比例。

表2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比例统计

905

91

814

根据以上2表得知,近三年来,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人数与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0%,所占比例不可忽视,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类型分析

根据对山东市近3年来留守儿童犯罪的类型,统计得出以下结果:

表3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不同犯罪类型人数及比例统计

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贩毒聚众斗殴

2011271713040000

2012261811272110

201323218060004

由表3可以看出,留守儿童犯罪类别中,以暴力性犯罪和侵财型犯罪为主。

表4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不同犯罪类型比例统计

201141.5%26.2%20%0%6.15%0%0%0%0%

201237.7%26%15.9%2.8%10.1%2.8%1.35%1.35%0%

201331.1%33.8%12.9%0%9.7%0%0%0%6.5%

根据山东市196名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分析情况,2011年,抢劫、故意伤害这两类暴力性犯罪分别占47.5%、6.15%;

抢劫、盗劫、抢夺这三类侵财性犯罪占47.5%、26.2%、6.15%;

2012年涉及抢劫、故意伤害这两类暴力性犯罪占37.7%、10.1%;

涉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侵财性犯罪占26%、2.8%、2.5%;

2013年的暴力性犯罪和侵财性犯罪分别为抢劫:

31.1%、盗窃:

33.8%、故意伤害:

9.7%。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现的暴力性与侵财性非常明显。

(三)作案方式分析

根据对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现状的分析,得出留守儿童犯常常是结伙行动、一拍即合、一起作案,具有纠合性的特点。

表5留守儿童作案方式比例统计

犯罪团伙

103

93

50.87%

49.13%

由表5可以得知,半数以上的留守儿童犯罪是团伙犯罪。

近三年来,山东市留守儿童团伙犯罪的绝对人数占总人数的50.87%。

实施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数是住在同一个村,年纪相差不大,平时结伙成帮,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组织形式,通常是一拥而起,一哄而散。

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由于认识辨识能力限制,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抹不开情面而“被迫”附和。

另外,留守儿童个人的胆量和能力有限,往往不敢一个人独自作案,而一旦几个人凑到一起,又会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四)犯罪年龄分析

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以及频繁接触不良文化,留守儿童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表6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不同年龄分布情况统计

14岁以下14-16岁16-18岁

2011年1(1.5%)31(47.7%)33(50.8%)

2012年0(0%)36(52.9%)32(47.1%)

2013年1(1.6%)39(62.9%)22(35.5%)

从表6中可以看出,山东市14岁以下留守儿童犯罪率维持稳定,而14—16岁的留守儿童犯罪率逐年上升。

犯罪主体年龄的低龄化已经成为留守儿童犯罪的显著特征。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自身原因

1、生理因素

青春期的留守儿童正处在从孩童向成年人转变的过渡期,其身心发展都比较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由于父母常年不在身边,留守儿童遇到众多问题时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教育引导,易产生恐慌的心理从而行为失控,因此处于青春期阶段的留守儿童生理心理波动幅度较大,情绪不稳定更加容易因冲动而犯罪。

另外,青春期阶段是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该阶段的留守儿童好奇心加剧,喜欢模仿,追求新鲜刺激的东西,对社会上腐朽的文化趋之若鹜,但是薄弱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无法约束他们。

2、心理因素

处于青春期阶段的留守儿童的生理发展速度与心理的发展速度不是同步,相对于生理发育的成熟度而言,心理水平的发展较为缓慢,因此经常出现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不对等的矛盾情况。

此阶段的留守儿童开始形成自我意识,渴望独立,渴望被他人重视,不希望别人对自己指手画脚,希望自己向成年人那样获得尊重和认可。

这种独立自主的心理如果引导不当,会形成不健康的心理,为以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埋下隐患。

由于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家庭结构不完整,农村留守儿童无法得到完整的情感爱护;

加上周围非留守儿童在完整家庭氛围中快乐成长,二者强烈的对比反差,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形成孤僻、自卑、封闭等心理问题,从而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二)社会环境原因

1、社会体制的缺陷

社会体制的缺陷在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存在。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

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

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

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等。

此外,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形成“农民工”这一群体,但是因为户籍制度的存在导致农民工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福利,如果把子女放在工作地入学会因户口问题面临高额的费用问题,无奈之下不得不把子女放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学习,这样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产生,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也随之形成。

2、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大约有6000万的留守儿童,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留守儿童这一概念,更加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是用来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基本上都是参照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来处理。

此外,农村缺乏有效的犯罪预防机制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并且在法制实践领域,农村相对于城市较为滞后,农村地区的学校因为经济等客观原因,只重视学生的应试教育,对学生的思想方面关注度不够,法制课程被其他主要课程占用的现象非常严重,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3、周边环境恶化

在中国农村,像歌舞厅和录像厅这样低层次的娱乐场所大量存在,反观少年宫、图书馆等这些公益性质的文体设施较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

在这样的负面环境下,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且容易受到误导。

农村因为文化事业发展的滞后性,一些地方的不良文化泛滥,如赌风横行,黄色录像、不健康书刊大量存在,因为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严重的毒害了当地的社会空气,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三)家庭方面原因

大部分农村父母在孩子三四岁的时候就托人照顾,自己因经济等原因而常年在外务工,由于工作任务繁重且待遇低下,没有时间和能力去关心、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经济上更加不可能支撑他们经常能回家看看孩子,大部分父母只能在春节期间和孩子团聚,由于父母长时间不在自己的身边,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来自的父母的关心爱护,部分孩童性格发生扭曲,形成了孤僻、冷漠、自私的性格,与社会格格不入。

目前,我国农村的家庭教育主要以放养型、粗暴生硬型、娇宠溺爱型为主,教育方式的失当,也是造成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之一。

(四)学校方面的原因

1、农村教育基础薄弱

农村的经济落后性决定了农村的学校设施无法像城市学校那样齐全,硬件设施普遍较差,部分地区尤其是那些边远山区的农村,设施基础陈旧,现代教学设施如图书馆、实验室和网络教学中心这类基本设施都不具有。

很多农村地区的学校经费无法到位,导致学校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在这种环境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和教育都会不尽人意,也不利于他们的全面发展。

2、法制教育不足

由于对法制教育的不重视,许多农村学校没有把法制教育真正的纳入到学校教学课程当中;

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授课老师大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而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老师兼任,他们大都缺乏理论知识学习,更加缺乏司法实践经验,有些甚至在上课前临时看会法律书籍,敷衍完一堂课程了事,对于学生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无法提供帮助,因此学生更加不重视这方面知识的学习,从而缺乏是非观念和法律意识,容易走入歧途。

3、对“问题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够

由于农村教学条件落后,教师素质不高,对于这些学生的心理特点还不能采取灵活、有的放矢的教育方法,反而是把他们视为学校的害群之马,以粗暴的态度、简单生硬的办法对待,轻则讽刺挖苦、加罚作业,重则训斥谩骂殴打,甚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这种不负责任的作法不但无助于问题学生向好的方向转化,反而会让他们对学校和老师产生不满,从而厌学、辍学,直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对不良学生的矫治不力,也是造成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父母外出务工时,尽量不要让自己的子女成为留守儿童。

如条件不允许,夫妻双方不要同时外出打工,最好让母亲留在家里,尽可能保证家庭教育的完整。

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需要父母全方位的介入,家长应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把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活动中去,做对社会有用之人。

父母只有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与子女的交往中,做子女的榜样,培养子女的优秀品质。

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子女产生对父母的依附感,即使受到不良因素的引诱,也会因为考虑到父母的感受而放弃。

在外务工的家长们不能完全不管孩子,应经常以电话或书信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与子女在家的监护人和老师应当经常沟通,在关心子女身体健康与学习的同时,多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不要只关注学习成绩的好坏、在学校是否受到表扬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强法制教育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大量存在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意识淡薄的严峻事实,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学校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

学校应开设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加强对老师的法制培训,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

但是,法律教育课不能只是对法律知识的机械讲授,而是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从在校学生的身心特点去编写,配合案例把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条文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分类,法律后果讲述清楚。

在教学过程,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合真实的案例,积极与学生互动,教会他们保护自己,不去伤害他人。

须知,大力重视法制教育,并不只是编写一本新的法律教材,还应注意开设能够对法律常识的书本教育起到辅助、巩固效果的校外课堂。

为此,聘请一些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有切实感受的司法实务工作人员介绍犯罪实例;

安排适当时间把在校学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到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公开审判庭上旁听,或者是把他们组织到条件许可的少年管教所或监狱去参观,体会到自由的重要,遵纪守法的重要,加强内心警惕感。

(三)建立多层次监管组织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频现的一个原因就是孩童没有人监管,父母外出务工,得不到家庭的监管,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同样没有精力来监管农村留守儿童,因此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发挥好农村社区监管工作,是降低留守儿童犯罪率的有效措施。

首先,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在上级组织的指导下转变工作方向,深入农村、学校、家庭,认真调查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现状,并建立档案库进行动态跟踪;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发挥社会各级组织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定期展开帮扶活动,如举办“爱心妈妈”,“家庭一对一”等公益活动,让农村留守儿童融入到大集体当中,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等社会团体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等心理问题工作人员参加农村留守儿童座谈会,就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和心理活动等情况进行面对面教育辅导,从生活上进行照顾,精神思想上进行宽慰,学习上加以辅导,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最后,把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纳入到地方政府工作当中,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资金预算用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管基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奖励那些社会组织对农村留守儿童所做的贡献;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地区建立“托管中心”,实施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制度,把农村留守儿童统一聚在一起进行监管,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和管理,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指导解决心理困惑,对显现的心理问题进行疏导解决,从而更好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各方面情况,以方便定期与在外务工的父母沟通联系。

(四)改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二元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社会福利,就业、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巨大差别,甚至导致了农村居民形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被排斥,成为城社会边缘群体,因此,要真正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必须尽快消除现行的户籍制度,打破对城乡居民的户籍限制,努力实现二元户籍制度向无歧视的、统一户籍制度转变。

“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实行这一变革有着多重价值取向,是一个有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交错构成的渐进改革过程,在道义和理念的层面上是对人的基本权利——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的重新肯定,并予以法律的保障。

虽然强调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但并不是意味着立即在我国取消户籍制度,这样容易形成一些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理性的举措应该是逐步消除体现在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合理因素,要根据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速度和程度进行必要的完善,使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协调发展,彻底消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居民在医疗、就业、教育等权利上所体现的不平等待遇,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这不仅有利于真正实现我国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变,而且使户籍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同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打下坚实基础。

(五)立法完善和司法预防

在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领域,大量指导性法律法规可谓一片空白,仅停留在呼吁立法阶段,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预防也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依据而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制定一套完整严密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法律规范体系相当有必要。

首先,完善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不仅制定惩戒性规范,还需要制定保护性规范。

惩戒性规范主要运用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审判时,司法审判机关在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下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以及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通过改造重新走向社会。

而保护性规范则在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这一大基础上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如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等等。

另外,在法律条文的背后,可以适当的设置特殊条款,明确规定在未来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制定相关法律,以给农村留守儿童做到特殊保护。

其次,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年纪幼小,思维单纯,缺乏社会经验,近些年来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要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司法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农村留守儿童履行的司法保护责任包括一般司法保护责任和特殊保护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打击那些利用农村留守儿童来犯罪的人群,如教唆、传授未成年人犯罪方法的犯罪,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进行严厉有效的制裁,就很难减少和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

而特殊的司法保护责任则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施行特殊的少年司法制度,具体包括设立未成年人法庭,建立轻缓的未成年人司法处置体系,以及完善刑法中规定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等等。

最后,发挥农村社区作用,建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矫正体制。

社区在农村地区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个良好的、宽容的社区环境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后改造再次走入社会至关重要,在社区中没有有色眼光的看待,得到像普通社区成员般的照顾和帮助,他们便会放下心里负担,对社会以更加友好的心态来面对,积极改造,从而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社区矫正机构应立托于社区,为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发挥其组织作用,消除社会各界的歧视和不公正的声音,从而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成长再次走入社会提供帮助。

此外,社区矫正机构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配合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监督管理,积极的促其反省改造,防止再次犯罪,还要同学校、家庭一起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通过管教帮助摒弃以前的不良恶习,断绝与身边的不良社会成员来往,以建立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六)优化网络环境,净化社会风气

留守未成年人多数处于青春期,由于社会阅历少导致是非观念相对模糊,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现如今网络发达,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类暴力,色情信息,更容易让留守未成年人受到影响。

监护力度不足,留守未成年人很容易沉迷于低级庸俗的娱乐场所中。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乡村录像室夜间播放的电影多以色情暴力为主,观看的对象中青少年占很大比例,在学校附近的录像室,青少年的比例更高;

网吧中的用户也多以未成年人为主,许多家庭监护不到位的留守未成年人经常在网吧一呆就是一天甚至几天。

对于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应当规范录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严格整治文化娱乐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规范录像厅播放影片的内容,同时限制未成年人进入。

同时,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引导未成年人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意识形态有正确认识;

加强网络监督,严厉打击互联网上色情暴力以及违法犯罪的内容,规范网络游戏的内容。

要想彻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大力整治社会上的丑恶现象是必须要考虑的方面之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其一,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现象通过媒体正确的引导,提升群众对歪风邪气等是非的辨别能力;

其二,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现象,实行严抓、严打、严惩的办法,务必使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治,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其三,大力宣传树文明新风尚的思想、弘扬文明守纪的观念,将这种观念真正的深入人心,从生活的小事做起,让每个人都参与其中;

其四,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并组织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参与社区活动,丰富农村人民的精神生活,感染更多正在成长的未成年人。

四、结论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更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成因的发现需要长期深入的调查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有效预防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只有充分调动全社会共同的力量,并且常抓不懈,才能有力地缓解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严峻形势,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发生。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下犯罪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为出发点,结合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力图为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犯罪提出有效建议,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之营造健康生活空间而尽一份绵薄之力。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问题,仅以个人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加之笔者知识和水平有限,在调查研究和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遗憾,调查范围较小,仅局限于个别地区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和剖析,理论分析深度不够,有待于今后有识之士继续关注、研究这一现实问题,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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