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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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改造现状污水立管、新建雨污分流立管和埋地污水管、化粪池修复、路面开挖及修复、交通疏解、房屋保护并同步实施自来水改造工程等。
(4)工程概算: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0976.86万元【其中污水治理工程费用32067.59万元(前进村6873.33万元、吉山村6881.28万元、黄村7795.52万元、珠村10517.4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153.58万元,工程预备用1811.06万元,建设期利息886.09万元;
自来水改造工程费用9684.35万元(其中前进村2990.70万元、黄村3239.91万元、珠村3453.7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374.19万元。
】。
(5)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二、监理服务范围
2.1监理范围
(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初审、施工图初审等,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2.2工程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改造现状污水立管、新建雨污分流立管和埋地污水管、化粪池修复、路面开挖及修复、交通疏解、房屋保护并同步实施自来水改造工程等。
2.3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以后到日期为准)。
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3.1监理报酬的计取
3.1.1根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
3.1.1.1本项目监理费按《关于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治理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穗天住建函【2018】1455号)、《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天河区黄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情况的复函》(穗自来水【2018】724号、《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天河区前进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情况的复函》(穗自来水【2018】722号、《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天河区珠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情况的复函》(穗自来水【2018】723号金额计算,为暂定价,招标控制价只作为招标的依据,中标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两者不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的依据;
3.1.1.2中标后,污水治理工程的监理费为经天河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概算建安费用总和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算,自来水改造工程的监理费为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或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概算建安费用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算,作为拨付进度款及结算的依据;
3.1.1.3本项目污水治理工程的监理结算价为经天河区财政局审定的结算建安费用总和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算,中标监理费率=投标报价/暂定建安费32067.59万元×
100%(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自来水改造工程的监理结算价为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或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建安费用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算,中标监理费率=投标报价/暂定建安费9684.35万元×
3.1.1.4..本项目污水治理工程的监理结算价以天河区财政局财政评审结果为准,当评审结果结算价超过概算审核的监理费(或投标报价)时,以概算审核监理费或投标报价(两者取低值)作为结算价;
否则,按实际评审结算价支付。
自来水改造工程的监理结算价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或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定价为准,当评审结果价超过概算审核的监理费(或投标报价时),以概算审核监理费或投标报价(两者取低值)作为结算价;
3.1.1.5.监理报酬不因物价变动或建设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3.1.2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
3.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3.1.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3.1.5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1.6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招标人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
3.2监理报酬的支付
3.2.1预付款支付方式:
污水治理工程监理报酬暂定价为万元,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监理人申请预付款时,应向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提供等额有效预付款保函;
自来水改造工程监理报酬暂定价为万元,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监理人申请预付款时,应向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等额有效预付款保函。
3.2.2施工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每月支付一次,监理人于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项目业主申请支付,按当月完成工程投资额乘以监理费率计算,并按80%支付。
当月完成工程投资额=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工程量单价(工程量单价:
按工程概算审定后概算单价的60%为准;
施工图预算审定后以预算单价为准)
工程竣工时支付至监理报酬的80%后,暂停支付。
3.2.3.3工程结算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完成整体竣工结算,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监理报酬至监理结算价的97%,扣留本合同监理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
3.2.3.3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若在质保期内,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质保期届满,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回给监理人。
3.2.4监理人在收到发包人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支付的监理报酬时,应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给发包人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3.2.5本项目监理结算价的污水治理工程部分以天河区财政局的审定结果为准,自来水改造部分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或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结果为准。
3.2.6根据甲方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的《城中村供水改造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来水改造工程监理报酬直接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支付给监理单位,具体支付进度、流程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供水改造项目资金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水资源[2018]30号)文件精神执行。
4、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号:
五、监理服务期: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
七、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及天河区关于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监理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
(4)中标通知书;
(5)本工程监理交易文件专用条件;
(6)委托人针对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本合同附件;
(8)本合同工程监理交易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9)本工程监理交易文件标准条件;
(10)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
如监理人认为因此给其造成了损失,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处理。
八、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
副本七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三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仲裁。
监理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第二章专用条件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
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则
1、根据监理规范和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
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5、为保证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
在本合同的自来水改造工程部分中“项目业主”特指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6)“承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7)“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2)“巡视监理人员”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4)“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5)“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6)“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7)“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8)“节点工期”指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或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2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
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30)“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31)“一般事故”指造成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事故,包括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32)“元”指人民币元。
(33)“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等。
(34)“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1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
(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
(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4.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4.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1.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承包人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
(4)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
(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
(6)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
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
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
(7)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
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10)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1)做好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监理工作。
(12)制定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截污管网、调水补水管道、补水泵站建设,水质提升,生态修复以及河涌清淤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工程项目概况;
b.监理工作范围;
c.监理工作内容;
d.监理工作目标;
e.监理工作依据;
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i.监理工作程序;
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k.监理工作制度;
l.监理设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