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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宣誓的程序为:

(1)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2)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3)宣誓人在誓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律师宣誓的誓词为: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执行。

  考点2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教材相应内容做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与终止。

《律师法》第19条规定: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l至2名;

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10万元。

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前款第(3)、(4)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所申请书;

(2)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3)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4)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5)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6)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7)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具体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8-20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分所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

聘用分所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

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

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1)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3)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4)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

(5)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6)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

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任免分所负责人;

(2)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3)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4)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5)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6)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7)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8)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同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新增法律法规】

  《律师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条号

原法条

修订后法条

第28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已发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31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34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询、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37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38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命题思路】

  此次《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明确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写入《律师法》;

  

(2)明确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增加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律师在案件进行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不受“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限制;

  (4)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扩大;

  (5)对于律师在形式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2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2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29条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31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32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

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3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34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第35条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

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36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

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52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

  

(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56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经典试题】

  1.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下列哪些现象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

  A.邵法官是一位清正廉洁的法官,多次被作为公正司法的模范代表,在审查一起自己远房亲戚的案件中,他认为凭自已的公正,肯定能秉公执法,没必要回避

  B.法院的吴院长在会议上强调,对于任何案件,法院都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

  C.某刑事案件被告是一个杀人狂魔,很多群众都亲眼目睹他枪杀无辜。

毛法官认为被告罪大恶极、证据确凿,没必要让被告进行法庭上的自我辩护

  D.犯罪嫌疑人易某,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被告知当时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答案:

ABC

  解析: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选项A中的法官虽然平时清正康洁,但面对自己亲戚的案件,还是应当回避,才能保证审判程序合法。

所以A选项错误。

  法院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这与司法活动公开性相符合,但并非任何案件都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案件则不可以。

所以B项错误。

C选须中,虽然被告人罪大恶极,但是他仍应该享受充分的辩护机会,这是他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法官不听取被告的意见和辩护,明显违反了公正原则。

所以C项错误。

D选项中,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所以D项正确。

  2.张法官于2005年7月从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退休,在2006年8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项行为?

  A.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担任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C.以律师身份担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D.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担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A

根据《法官法》第17条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本题中,张法官属于离任后2年内的情形,所以B、C项是错误的。

  张法官在离任后,不管以什么身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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