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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11月,共有1308家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总市值达22600亿美元。

2009年前11个月,香港成为全球最大的首次公开招股(IPO)市场,共有52家公司首次公开招股,集资总额达239亿美元。

3.外汇市场

香港的外汇市场已有近40年的历史。

70年代初,政府提出把香港发展成为一个金融中心的口号和目标之后,采取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是自1973年1月1日起取消外汇管制。

此后,才有正式的外汇交易。

根据最新公布的数字,香港于2010年3月底的官方外汇储备资产为2588亿美元。

香港的外汇储备额在全球排行第七,仅次于中国内地、日本、俄罗斯、中国台湾、印度和韩国。

4.黄金市场

香港黄金市场已有90多年的历史,其形成是以香港金银贸易市场的成立为标志。

1974年,香港政府撤销了对黄金进出口的管制,此后香港金市发展极快。

香港黄金市场在时差上刚好填补了纽约、芝加哥市场收市和伦敦开市前的空当,可以连贯亚、欧、美,形成完整的世界黄金市场,优越的地理条件促使香港成为世界主要的黄金市场之一,与美国的纽约、英国的伦敦并称世界三大黄金买卖中心。

目前,香港黄金市场由三个市场组成:

(1)香港金银贸易市场,以华人资金商占优势,有固定买卖场所;

(2)香港伦敦金市场,以国外资金商为主体,没有固定交易场所;

(3)香港黄金期货市场,是一个正规的市场。

5.保险市场

香港开埠后不久,保险业就开始起步发展,经过15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发育较为完善、多成分、多形式、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香港保险市场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其保险密度(即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为2787.6美元,在全球排名第十四位,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0.5%,在全球排名第八位。

6.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香港的一个金融市场。

政府为加速期货市场发展,于1985年对商品期货交易进行改组,改名为“期货交易所”。

在行政机构方面设立了农产品、金属、指数、货币与利率四个市场委员会。

经过改组之后,于1986年5月6日新推出了股票的“恒生指数”期货交易。

1998年,新加坡推出香港恒指期货,对香港的本地市场虽有影响,但香港还是走在世界的前列。

7.基金市场

基金是将分散于社会上的余钱集中起来,投资于黄金、股票、债券等,以便取得较好收益。

香港大约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有了基金投资公司,开始发展基金投资业务的。

当时主要是参与香港的股票投资活动,但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基金投资并不活跃。

到了80年代则兴旺起来,开始迅猛发展,不但在当地各种金融市场的投资活动扩大,而且扩展了离岸业务。

8.租赁市场

香港的租赁业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发展的,进入80年代则重现生机。

由于租赁物资大多需要投入大额长期资金,所以,在香港经营租赁业的客户也日益增多,香港当地、中国内地和国际客户都前来光顾。

目前香港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大约有近百家。

第二节香港金融体系与银行货币制度

一金融管理体系

在香港逐步向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过程中,香港政府也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而具有特色的、基本上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管理体系。

这套体系对维持和提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起了很大的作用。

香港金融管理体系的特点是:

没有中央银行,由政府部门、咨询机构和同业公会三个部分组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互相协调,共同担负金融管理工作。

香港对金融业管理的基本做法是:

以法律为根本手段,完善法律,依法管理;

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与金融机构本身自律相结合。

香港对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通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几个方面来进行。

香港的重大金融政策措施,均需由港督会同行政局决定。

制定法例则需经立法局通过。

但事实上,政府授予财政司很大的金融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

(一)金融管理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

1.政府部门

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都由财政司管辖。

政府设置最早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是根据1964年银行条例而设的银行监理处。

它在1976年《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制定后又兼管接受存款公司。

证券业的监管部门是根据1973年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设立的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证券事务监理处。

它在1976年商品交易条例制定后又兼管商品期货事务。

1987年10月股市风暴之后,政府对证券业(包括期货业)进行改革,制定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将证券业(包括期货业)的监管部门从政府独立出去,成立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统筹证券及期货业的监管工作。

2.咨询机构

设置咨询机构是香港政府体系的一大特色,这一特色在金融领域也同样表现出来,金融领域的各种咨询委员会是政府就各类金融问题向社会人士征询意见的重要渠道,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咨询委员会是法定机构,其成员都由政府从有关的政府官员、有专门知识及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中委任。

3.同业公会

政府除通过政府部门系统和各种咨询机构发挥管理职能外,还通过同业公会组织发挥管理职能。

政府要求并同意各行业系统或行业内部某些门类系统组织同业公会或自发组织同业公会,因此,同业公会很多。

目前有:

香港银行公会、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会、香港信托基金公会、香港资本市场公会、香港华商银行公会、香港外国银行代表公会、香港火险公会、香港华商保险公会、香港水险公会、香港意外公会、香港人寿保险公会、香港华商人寿保险公会、香港保险联会,等等。

(二)金融管理的法规

香港向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完善法制的过程。

它逐步形成了一套法例、规章。

这套法例、规章可分为三个层次:

经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例;

有关金融机构如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金银贸易场等自行制定的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等;

各种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业务规则、守则、细则等。

后两种虽然不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但实际上也起着辅助法制的作用。

(三)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经常性的监管工作主要由政府的监管部门负责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依据各项法例拥有无可争辩的监管权力。

各金融机构须无条件地按照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不定期或随时呈报账册、资料,接受派人检查。

但政府部门的监管活动均严格限制在法例范围之内,而不干预其合法的业务活动。

政府部门除本身执行监管职能外,还要求自律,同时也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本身自律。

二银行体制的基本特征

金融体系的核心是银行体制。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一般均采取中央银行体制对全国的银行进行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在香港,没有专门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则由私人银行和多家金融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例如,汇丰、渣打银行既是政府的银行、财政顾问,也是大部分金融政策的执行机关,并负责最后贷款的责任。

而汇丰、渣打银行又是香港的商业银行,提供发钞、票据交换的服务。

香港银行体制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于1983年形成了现行的银行业三级制。

这个制度的特点是:

将可以从社会上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分成三个等级,规定出不同的经营范围,香港政府对它们进行有区别的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只有这三类金融机构才能获取向社会吸收存款,其又统一被称之为认可机构。

它们分别为:

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香港银行三级制是将可接受存款机构按注册资本中实收资本额和可接受存款的种类、数量来划分的。

香港银行三级制的特点,保证了从事广泛业务、对金融业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银行受到政府较严格的监管;

而业务面窄、对金融业和社会影响较小的银行受到政府相对比较宽松的监管。

这样既可保障存户、个人及公司的利益,也可保护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和收益,同时也使银行体系的多元化和合理竞争得以保持。

三货币发行体制的基本特征

从名称上看联系汇率制度是一个汇率制度问题,事实上它也是一个与汇率有关的货币发行制度。

正由于此,它体现了香港货币发行体制的一个特色。

(一)香港汇率制度的演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香港汇率制度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英镑汇兑制(1945~1972年)

“二战”结束后,由于香港是英镑区的成员,实行“英镑汇兑制”即港钞的发行要以英镑作为准备,港元与英镑直接挂钩。

1946年12月18日,汇价固定在1英镑兑16港元基础上(兑美元的汇价为1美元兑3.97港元)。

1972年7月6日,香港政府宣布港币与英镑脱钩(因为6月23日英镑宣告自由浮动),改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美元挂钩,汇率定为:

1美元兑5.65港元。

自此,香港奉行的英镑汇兑制正式取消了。

然而港元与美元挂钩的时间并不长,1973年11月,美国政府宣布美元自由浮动。

11月26日,港元与美元挂钩亦告结束。

自此,港元也开始自由浮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港元价值的升降,港元成为自由兑换货币之一。

2.浮动汇率制(1974~1983年)

这一时期,港元随外汇市场的外汇供求关系决定自己的价值,港元有升有落。

1983年10月15日,香港政府为挽救疲软的港元,发表了稳定港元的方案声明,宣布修改发行港钞的有关安排,将发钞汇率固定在1美元兑7.8港元的水平上。

这就是实行联系汇率制,也叫发钞固定汇价制。

3.联系汇率制(1983年至今)

联系汇率制的实施是香港政府为挽救1983年“港币危机”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制度实行至今运行已近30年,尽管也存在一些不足,但总的来说利大于弊,使香港保持了一个有利于工商企业经营的较为安定的经济环境。

(二)商业银行发行钞票的特色

香港货币发行体制的特色,除以上特点外,发行机构也较为有特色。

香港是世界上少数由商业银行发行钞票的地区之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货币的发行均是由中央银行垄断的,但是在香港,长期以来,港币发行则是由汇丰、渣打两家持牌银行(商业银行)进行的,1994年5月,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也成为发钞银行之一。

第三节香港金融监管体系

香港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过程,如同其经济发展过程一样,是依靠积极进取和不断发展的精神,在市场上不断接受危机的考验,逐步建立与健全的。

制度性的自我检讨、公开透明的公众监督、专家与顾问的建议等方式是推进的重要力量,同时还有赖于法制思想、民主思想以及人才观念的发展,才建立了制度本身的造血与修复机制,正是凭借这种动态的不断完善机制,香港的金融监管制度才得以与时俱进。

一香港金融监管构架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银行业的管理部门是金融管理局。

1993年以前,由银行监理处负责对香港银行业的监管,此时香港还没有明确货币管理和银行管理的职能机构。

1993年4月1日,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的香港金融管理局正式成立。

当年9月,财政司根据银行条例委托了金融监理专员,标志着香港金融管理局正式开始运作。

金融管理专员,即金管局总裁由财政司司长委任,金管局通过财政司司长向公众负责;

银行政策部和银行监理部分别负责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金管局的职能与目标包括:

①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

②通过规范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③促进金融体系完善,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金管局不具有中央银行的发钞职能,也不作为政府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

(二)证券监管委员会

1.证监会的职责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于1989年5月1日成立的,在政府公务员架构以外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独立法定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

维持有效、公平及公开的市场,建立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公信并提高投资者意识,以及执行公正而健全的监管。

证监会除了对联交所和期交所监管以外,还负责监管单位的信托投资基金、互惠投资基金和退休基金或公积金。

2.证监会监管权力

为了确保遵守监管证券、期货合约、证券保证金融资、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及投资产品的法例及守则,证监会经常监察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交易,侦查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并对注册人定期进行例行视察。

(三)保险业监理处

保险业是由保险业监理处负责监管的。

保险业监理处于1987年设立,是保险业的政府监管机关。

保险业监理处的主要职能是确保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获得保障,以及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

(四)市场自律机构

行会制度是一种严格的自律制度,它是行业组织对所属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的联合监管。

银行业的主要行业组织是银行公会,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主要规范依靠联交所和期交所,保险业的行会是香港保业联会。

1.银行公会

香港统一的银行公会是依据1980年《香港银行公会法案》于1981年成立的一个自律性的同业组织,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手段进行自律性的管理和协调。

(1)对金融信息和会员意见进行征集和反馈,协助各会员解决有关问题,保证银行整体信誉;

(2)配合政府产业政策实施,保持银行业整体发展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3)规范各种银行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业务限制协议,维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由原来的四家交易所合并而成的一家非营利有限公司,其最高权力来自主体股东(会员)大会,目标是为证券发行机构及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率的市场,使香港成为—个区域性乃至国际性的资金筹集场所。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联交所可以行使证监会的部分监管职能,即证监会如果认为某交易所愿意并有能力执行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可请求港督颁发“移交令”,将这些职能转移给交易所。

另外,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联交所还具有以下监管职能:

第一,确保各会员诚实交易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二,监管股票的交收和登记;

第三,当公司停牌时,公司应立刻将对股价产生敏感影响的资料呈联交所处理,联交所应立即在交易所的显示屏幕上公布该资料。

3.香港期货交易所

香港期货交易所成立于1976年,早期称为香港商品交易所。

1977~1985年只进行商品期货交易;

1985年正式易名为香港期货交易所,并引进金融期货产品作为交易品种,逐步将交易活动从商品交易转移到金融期货交易。

目前,期交所已经在亚太地区的衍生工具市场中处于领导地位。

随着产品的多元化发展,期交市场的风险监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期交所相应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是具体实施监管工作的期交所附属公司,其主要功能是确保风险监管系统健全、有效的运作,务求令投资的安全程度达到最高水平。

4.保险业行会

香港保险监管当局十分注重加强保险行业自律,以协助保险监督官创造一个稳健的监管环境。

1982年6月,保险业举行多次会议,正式成立香港保险总会,由当时的所有保险公会,包括刚成立的人寿保险公会组成的策划小组制定其规章及架构,计划将香港保险总会发展成为业界的总代表机构,涵盖寿险及一般保险公司。

此后,两个总会即香港保险总会和香港寿险总会同时存在,共同维护寿险及一般保险的权益。

1988年8月8日两会达成协议合二为一,统一于一个“联会”之下,《香港保险业联会》正式成立。

《香港保险业联会》是统一的自律性公会组织,致力于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信誉及操守。

二香港金融监管特点

香港金融监管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框架;

二是完善的市场环境中的自律行为;

三是香港的制度环境。

(一)监管体系的独立性与制衡性

1.分工合作有序

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际混业经营的总体趋势对这样的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

为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香港金融监管机构齐心协力,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香港金融监管的明确分工是防止政出多门与权力覆盖的前提,是确保监管效率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的紧密合作才形成了疏而不漏的监管网络。

1995年10月,金融管理局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查委员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这份备忘录正式确立了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之间的协作关系。

此外,金融管理局还积极加强同本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的合作,以避免双重监管或监管不足。

2.行政监管有力

香港监管机构设置的特点是强调半官方、非官方机构的监管职能,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独立法人的地位与会员制度有效防止了政府的过分干预,以及政出多门的问题。

当然,政府并没有完全置身于监管过程之外,政府还可以从四个方面对证监会的活动进行干预:

①由于香港的独立或半政府机构不能制定法律,证监会建议制定的有关法规必须提交政府金融事务科复核,然后呈交立法局审议通过;

②证监会的年度预算案也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

③证监会在行使某些重大监管权力之前,必须向港府财政司提出咨询并获得其批准;

④港府有权向证监会发出指示。

为了规范证监会的营运决定及行动的内部程序,保证金融监管的公平与效率,监管体系自身也需要接受检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对此,政府专门设立了程序复检委员会,负责对证监会的营运决定及行动进行独立而持续的审核,以确保证监会公平一致遵循有关程序。

(二)行业自控与自律

内控机制是香港监管体系的基础,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具有自我检查和约束功能的审计稽核部门,对自身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香港的自控与自律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完善细致的法令法规的约束是香港内控机制建立的基础。

主体法律框架的稳固与实施细则、补充的不断完善,形成了香港法规多层次与及时应变的特点。

同业间的竞争与同业监督是香港内控机制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在开放竞争的环境中,维护行业信誉、保证行业市场公平有序成为共识,行会制度在香港的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法规的及时完善机制

香港现有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条款比较细致,体系已经较为完整,但港府仍然根据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

1.及时检讨修正制度

香港金融法律的演进过程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危机拉动”特征。

香港监管机构能够在危机之后及时认真检讨,对金融管理规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随同香港政府监管理念的变化,香港对金融业的政策取向也经历了“自由放任不干涉”、“积极不干涉”、“最低限度干涉”和目前的“审慎干涉”四个阶段,趋向于逐步加大政府介入的力度,使得香港金融法律体系在反复的检讨与思索中不断演进,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2.与发展并进的思想

香港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要求银行为了发展而不断研究开发一些规避监管的业务,越来越多方便快捷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突破了传统业务范畴,如自动柜员机、电话理财、24小时服务、信用卡、私人银行服务等,这些新产品和兼容业务的出现给银行监管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面对金融衍生品与银行新产品新服务的涌现,金融管理局都把监管建立在内控机制基础之上,首先就有关的风险管理提供建议供认可机构参考,并要求认可机构在推行新产品与服务前,先与金管局商讨有关计划及其风险管理措施。

认可机构必须能够确保其服务具备足够的资料安全保障,并且委托专家对保安措施进行定期独立评估。

此外,金管局还设立由银行、信息科技界、电信及互联网服务业、保安顾问及审计公司的代表组成的专门小组,跟进电子银行业及科技的最新发展,协助制定适当的政策及监管措施。

三银行业政策与监管

亚洲各国的金融体系在1997年的风暴中接受了全面严格的检验,许多国家的大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造成国家金融体系的紊乱。

而香港银行体系在亚洲金融风暴中却表现得较为稳健,赢得了很高声誉,其出色表现是与香港一直以来严格执行审慎的监管制度密不可分的。

(一)监管目标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

(1)条规定,金融监理专员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金管局将建立审慎的监管制度作为目标,既有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亦提供足够的灵活性,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

(二)监管方法

香港金融监管方法按其发展可以分为直接监管、资本监管和风险监管。

在直接监管方法之下,银行的投贷方向要受政府左右,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银行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而不重视对资产质量的检查。

随着政府直接控制的放松,银行的经营权利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可以按照商业经营的原则有效分配资源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此时监管的重点是资本的监管,即强调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本抵御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应用,银行业务已经由原来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

以往用来计算资本充足比率和标准风险加权的方法主要是针对资产负债表内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在新的发展变化之下这种方法已不足以精确计算风险和促使银行改善内部风险管理技术了。

因而,金管局重新审视了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开始制定规范化的风险为本监管制度和品质保证计划,强化监管程序,以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

当前的风险管理监管方法强调防范风险,而非治理风险。

它在资本充足比率的基础上,要求更加重视评估银行内部的风险程度和银行体系对风险进行控制的质量。

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识别风险类型,保证银行有完善的制度识别、计算、监测和控制风险,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加强银行体系透明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三)监管模式

金管局采用“持续监管”的模式,包括进行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审慎监管会议、与外聘审计师合作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交换资料,以期及早发现问题所在,防患于未然。

1.现场审查

对个别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是这种监管模式的核心部分,审查范围可以是针对某些业务,也可以对机构的运作进行全面的检查。

2.非现场审查及审慎监管会议

由于现场审查每隔一段时间才进行,为达到持续监管的目标,除了现场审查外,金管局还会对每家机构的财政状况以及评估机构的管理素质(包括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进行持续的非现场分析。

完成非现场审查后,金管局通常会派员与有关认可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举行审慎监管会议。

3.与外聘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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