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财经金融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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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财经金融Word文件下载.docx

不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又引发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正常发挥。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优惠证的办理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的群体是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各项优惠的必备资料是《再就业优惠证》。

所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照顾,必须首先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这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的前置环节。

但并非是所有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也并不是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就一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下列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属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

1、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

2、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并且继续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3、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领取营业执照只要其曾经从事过个体经营达到一个月以上或被用人单位招娉录用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可分为四类:

社会公益性岗位,如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广场管理、城市卫生、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社区公共设施维护、托老、托幼、卫生保健服务等;

单位性公益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

由政府出资购买,用于安置“4050”人员和双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就业的其他岗位。

)或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就业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收入较稳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已实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5、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再就业中心后在协议期满出中心且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如自动脱离原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但在具体办证过程中,劳动部门只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是否从事过生产经营的证明、原国有企业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改制办”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而该下岗失业人员是否是该国有企业的职工?

是否有过从事个体经营的历史?

是否已被用人单位招娉录用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或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就业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收入较稳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

用劳动部门的话说:

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调查核实。

按规定,劳动部门在办证之前应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而实质上,劳动部门的办证纯粹就是见手续就办优惠证,上级劳动部门也是以办证的多少来考核劳动部门的工作成绩。

虽然在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也明确了对劳动部门办证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缺乏刚性,对不按规定办证的又有谁去进行追究?

况且对工商部门出具的虚假证明以及改制企业甚至于政府的“改制办”出具虚假的证明又应当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如据我们调查,郧西饮食服务公司曾先后给过4位人员提供了虚假手续,并且劳动部门也给予办理了优惠证,而这4位人员从未在该公司上过一天的班。

更有甚者,劳动部门利用税务部门信息不畅的“空挡”,对个人在外地从事经营的更是畅开“方便之门”,而作为经营地税务机关就更是无权也无从查起,只好“听之任之”。

如郧西县劳动部门为在十堰从事个体出租司机办理了一个优惠证,居然将该职工“挂靠”在郧西神龙有限责任公司,而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但在优惠证中却注明该公司为国有企业。

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劳动部门为了减轻失业金支付的压力,对企业一旦改制,就马上给予办理优惠证件。

就郧西办理优惠证的情况来看,为何在一夜之间出现如此之多的优惠证?

其中60%就是将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实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统统纳入办证范围。

如此的鱼目混珠,税务机关也是真假难辩。

其二,经营业户的真实身份扑朔迷离。

受众多优惠政策的吸引,使得少数人想千方设百计地寻找切入点,成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为了取得《再就业优惠证》,他们利用朋友、亲属等便利条件,找熟人、托关系,使一些社会闲置的《再就业优惠证》流传到了别有用心之人手里,被“合法”的串用、借用或再串用、再借用、租用、买卖。

其通常作法是:

由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抛头露面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在税务检查时,下岗失业人员才“匆匆”赶到,甚至于将真正的经营业主谎称为雇请之人;

或是经营老户将登记注销,以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名义重新择址开业,甚至于经营地点、经营内容未变,只不过是营业执照的业主姓名为下岗职工取而代之,诸如此类的,特别是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亲属关系居多;

或者分明是两人或多人合伙经营的,为了逃避税收,以下岗失业人员一个人的身份办理登记手续。

等等。

由此以来,使一些过去经营老户或不符合条件的新开业户也打着“下岗、失业”的幌子,享受着本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这种现象,由于其隐匿性强,私下的交易“不显山、不露水”,税务机关明知是假,有心纠正,却无力操作,最直接的表现是取证难。

相关当事人守口如瓶,知情者不配合、不举报,有力的证据很难获得,按照无过错推定原则,只好报上来就批。

如郧西县某大酒店,原业主为刘某,属粮食系统下岗职工,因其于2000年以前就开始从事个体经营,本不属于扶持的对象。

优惠政策出台后,酒店将原有营业执照注销,又以其下岗的弟弟名义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

酒店依然还是那个酒店,人员依然还是原班人马,只不过有了一个《下岗优惠证》,税收全免。

对享受下岗优惠政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常常与税务机关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

人员超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则“摇身一变”:

注册为公司;

为了达到规定的人员比例,临时招收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月缴纳保费也心甘情愿,因为劳动部门要按季如数返还。

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减免手续骗到手后,对所雇请的下岗职工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

税务机关进行突击性检查时,往往以该人临时外出等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又是电话联系又是派员上下找人,下岗职工成了“应召女郎”。

再者,由于雇佣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特别是饮食服务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进、出或企业人员的增加、减少的发生尤为频繁。

税务人员不可能对企业雇佣的每一个人都一清二楚,纳税人为防止人数“超编”,在税务机关抽查时就“东躲西藏”,使税务机关也很难彻底查清。

其三,发票管理面临严重挑战。

长期以来,我们对饮食、服务行业已形成了“以票控税”这一行之有效的税收源泉控管局面。

纳税人领多少定额发票相应缴多少的税款,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税收的跑、冒、滴、漏。

而如今,对符合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税(费)供应发票。

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由于普遍未要求实行建帐,那么纳税人的营业收入为多少?

供应多少定额发票为宜?

而税务机关实行发票限额供应又不能以理服人。

纳税人索取发票无止境又相应引发一定隐患,如发票转让、转借,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更重要的是将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我们已经明显的感觉到不纳税的定额发票需求量在日趋攀升。

因为:

对于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由于没有了被控税的顾虑,发票总是免费供应,于是出现高报收入多领发票现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使我们多年以来形成的“以票控税”的局面受到冲击。

导致发票严重失控,为发票违章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又如: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运输的,由于运输单位与承运个人一般未签订书面的合同,税务机关在代开运输发票时虽然一律是按6.6%征税,但涉及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应当退税。

从目前运行来看,下岗失业人员的“单车退税”远远大于原有的“单车定税”标准。

缘由何在?

这里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个别纳税人“搭车减免”。

当然,即便是下岗失业人员代为他人“行方便”,税务机关也无法识别,并且只能是心存怀疑却无证据,奈何不得。

而国家则是“两头”受损:

一方面营业税要减免,另一方面增值税还必须抵扣。

其四,优惠政策制定不够科学、严谨。

目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范围,仅限定在国有下岗、失业、破产需要安置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尚不包括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那么,纵观郧西县劳动力市场现状,恰恰有大量的原“二轻”、“三轻”和街道办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和照顾,而优惠政策的制定却并没有涉及于此,有着厚此薄彼之嫌。

严格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政策不公平,是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政策歧视,隐含了不和谐的社会音符,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再者,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限上,对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的,即便是一个月的时间,也一律排除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之外,更加剧了社会矛盾,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稳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限制在7人以下。

由于现有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并不规范,个人聘请员工既不签订合同,又不到劳动部门备案,且雇佣人员的流动性又大,隐形的用工让税务机关也很难发现;

再者对从事个体运输的下岗失业的人员,其一个人可以经营七台车辆,完全可以用国家税收来养活所雇请的开车司机。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筑税收减免的最后一道防线。

尽管劳动部门颁发的优惠证及认定中不乏“水分”,但税务部门处于终端位置,为了保证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一是在税收减免审批环节,应严格审查其相关手续,特别是原有工作单位以及原工作单位的经济性质,对此有疑问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调取原单位的人事档案资料加以核实。

同时,对由于单位提供虚假手续造成纳税人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对提供虚假手续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按造成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出具假手续单位实行公开曝光。

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且已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二是加强与工商、劳动部门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第一手资料:

对照工商部门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逐个核实已办理优惠证的最初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限;

通过劳动部门将所有国有企业以及供销系统中原国有身份的人员名单调取过来,作为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并将所有人员名单公布在系统内的网站上,不论是是哪一家税务机关审批,在审批之前首先就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为该单位职工以及从事经营的时间,核实持证人的身份,利用网络信息对用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让假《优惠证》、不符合领证条件的真《优惠证》的纳税人无孔可钻。

三是公开减免税,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对所有已审批减免的纳税人实行“公示制”,将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尤其是对假优惠证、借证经营、挂靠经营、名为个人经营实为合伙性质等,要紧紧依靠群众,积极、主动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对一经查证落实的,对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举报人员根据查实后补征的减免税金额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依法要求纳税人建帐建制,做到有章可循。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凭证簿。

所以说,建帐或不建帐不依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税务机关完全有依据要求纳税人建帐,特别是对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纳税人。

对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必须要求依法建帐,强制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酒水单”,以此作为收入的入帐依据。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实际申报的收入为依据提供发票。

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建帐的管理,即便纳税人做假帐或帐务不真实,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对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下岗税收优惠的,要求企业对其用工情况实行“报告制”:

企业雇佣人员发生变化,包括用工总人数的增减、下岗职工的进出、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等情况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天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便于税务机关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抽人抽岗。

(三)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杜绝免税发票在市场中流通。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对正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大户的清理、监控力度,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经营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享受优惠的业户在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必须当场在所领发票上加盖相应的发票专用章,并随时掌握其用票去向。

对利用享受优惠政策倒卖发票、滥开发票的业主,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直至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优惠对象的纳税人的检查,一旦发现收入明显不实即可随时实行突击性检查,调查其用票来源。

同时,对非优惠对象的未建账纳税人要改变传统的单纯“以票控税”观念,实行足额定税与“票控”相结合,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应收尽收。

(四)加强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强化税务机关内部责任追究。

税务管理人员存在着“重减免、轻管理”的思想,对减免税一旦呈报上级批准后就不闻不问。

下岗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对借证经营、转让经营、重新又就业、雇佣人员比例的变化等等,税务管理人员必须有着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平时加强减免税业户的检查、监督就能够发现诸如此类问题。

作为审批机关也应当对所审批的业户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应当及时取消该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还应当对过去已享受的减免予以追缴并实行公开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收缴或停供其发票。

对审批机关检查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要对该纳税人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对税务管理人员要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以杜绝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善作好人的思想。

(五)合理设置税收优惠限额幅度,保证税收相对公平。

国家出台一系列扶持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创业政策,其根本目的是增加下岗职工收入,实现社会稳定。

税务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上,应当让享受优惠者得到实惠,让全社会感到公平。

如果享受无限度的税收优惠,就竞争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由此因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显突出。

如何使两者得到和谐统一,政策制定做到相对公平,笔者认为应通过多种方式来破解这一难题:

第一,通过设置税收优惠上限来达到相对公平。

税务部门应当以当地年人均收入为参数,确定一个合理系数,规定在某一幅度内予以优惠,超过幅度范围的,比照同行业正常征税,即定额减免。

第二,采取财政返形式达到相对公平。

对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者,税务部门平时按照正常的征管办法征收税款,按季或按年由财政返还,返还比例由政府确定,即比例减免。

第三,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达到相对公平。

如公益性支出减免,子女教育支出减免,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

人不患贫,而患不公。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全国1400多万下岗职工,同时也影响到更多从事个体经营业户。

体现税收公平、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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