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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气等城镇公用事业事故;
5)特种设备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7)其他事故。
上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的研判标准见附件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章节。
生产安全事故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超越了市级处置水平,本预案不予叙述。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公路主干线,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造成跨电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4)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5)超出各村(社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6)镇应急委员会认为需要镇应急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由市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规定实施。
1.7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包括:
1)**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全镇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镇应急委员会、镇应急办、镇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及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镇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履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1领导机构(应急委员会)
为加强对全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工作的统一领导,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委员会为镇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机构。
组长(总指挥):
镇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副组长(副总指挥):
安监分局长、公安分管消防副局长、消防大队长、应急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
党政办、安监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医院、环保分局、供电公司、水务有限公司、规划建设办、电信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交通分局、社会事务办、综治办、宣传办、经贸办、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分局、水利所、社保分局、综合执法办、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工商分局、民营办、工会、农业办、教育办、国土分局、武装部、组织人事办、信访办、新莞人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办、邮政分局、实业发展总公司、司法所等相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书记、主任。
镇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处置相关信息的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全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村(社区)应急演练。
应急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内,负责日常工作。
2.2办事机构(镇应急办)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协调机构为镇应急办。
镇应急办,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值守、信息汇总和应急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接收和办理向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承办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镇委、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镇委镇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承担镇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镇安监分局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配合镇应急办工作。
镇安监分局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接收和办理向镇应急委、市安监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2)指导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3)综合监督、指导村(社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审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4)承办镇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镇委、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镇委镇人民政府领导有关生产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
(5)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工作;
(6)负责调查、掌握各类应急资源情况;
(7)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8)负责建立、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事故应急的决策提供支持;
(9)承办镇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镇政府主管职能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专项预案中明确。
应急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参与部门要根据相关专项预案,制定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各村(社区)是其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救援力量等。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相应的镇职能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镇应急委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是非常时期设的临时机构,各次应急响应而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指挥长由应急委员会主任担任及确立。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确定。
指挥部成员由参与应急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的村(社区)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协调组、善后处理组、专家组等。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执行镇应急委的决策和命令;
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
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将各种重要情况向镇应急委报告,在听取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构成和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镇应急办、安监分局负责组建(以镇应急办为主),主要职责:
对处置、事态变化发展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收集、调度各项应急资源,协助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等。
2)应急处置组。
由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如消防大队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3)安全保卫组。
由镇公安分局及镇交警大队负责组织。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医疗卫生组。
由**医院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派员参与。
组织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疗资源应对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害和疫情,及时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采样、消毒、防疫处理。
5)后勤保障组。
由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避护场所、食品供应、电力、水务、燃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
由镇公安分局、村(社区)负责组织。
迅速掌握现场的地形、结构以及财物和受灾(影响)群众数量等情况,按照制定的各类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方案,组织力量有秩序地疏导人群,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7)新闻协调组。
由镇宣传办组织相关部门派员参与。
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密切关注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的动态和有关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由于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对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不实报道和歪曲报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向外进一步扩散。
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的村(社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派人参与。
负责伤亡灾民、受损财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善后处理。
2.5119接警中心职责
119接警中心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接警机构,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接警和救援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接报警工作;
先期消防警力、装备调配和灾情通报工作;
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等。
2.6专家组
镇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队伍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三
2.7镇各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的职责
2.7.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分工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业,工厂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镇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3)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镇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4)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镇规划建设办负责组织协调。
5)燃气等城镇共用事业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镇经贸办负责组织协调。
7)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医院负责组织协调。
8)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镇应急委员会或镇应急委员会指定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7.2应急响应中各协同配合部门职责
1)镇应急办:
协助镇应急委员会做好信息预警工作,综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镇安监分局:
负责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督促各部门、各村(社区)制定本系统、本行业、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协调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指导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督促落实镇委、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镇委镇人民政府领导有关生产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
协调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储存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工作;
负责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
受镇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3)镇公安分局: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镇消防大队:
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119接警和负责通知相关应急部门;
负责制定危险品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对伤员的搜救。
5)镇交警大队:
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6)**医院: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组织与救护定点卫生服务中心,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卫生服务中心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负责事故现场救护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度,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镇环保分局: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负责对事故现场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镇交通分局:
负责制定抢险物资的运输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培训;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负责有可能危及群众撤离运送。
9)供电公司、水务公司,电信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供水、通讯,做好事故抢险过程电力、供水供应及通讯维护工作。
10)镇规划建设办:
负责事故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受损程度的测评工作,对存在结构性安全问题的建筑物进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警报信号,为现场抢险、搜救提供建筑安全方面的建议。
11)镇宣传办:
协助事故应急委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
12)镇经贸办;
负责制定应急器材和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配。
13)质监站:
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处置方案。
14)镇社会事务办、劳动分局、社保分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15)镇武装部:
根据镇应急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16)镇经贸办、社会事务办: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7)信息发布工作由镇党政办负责统一协调。
18)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镇应急办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19)镇财政分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20)各村(社区)负责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等工作。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镇安监分局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镇应急办。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镇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从业单位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库、档案检查等工作。
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意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机构对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并通知镇应急办、消防大队、安监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等部门,并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监测到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镇应急办及安监分局。
3.3监控危险源和区域
要对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监控。
组织定期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4预防工作
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可确定为较大事故,应当启动预案。
1)危及密集人口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置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4.2事故报告及响应
4.2.1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拔打“119”报警。
接警中心接警后,向镇政府报告的同时,并通知镇应急办。
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安监分局、环保分局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内部应急机制,并及时地向上一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如遇事故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
4.2.2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初步原因、目前基本情况等内容;
4)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2.3应急响应的分级
镇应急委根据上报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市政府颁发有关文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2.4预警信号
按照东莞市政府颁发《东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重大(Ⅱ)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出橙色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较大(Ⅲ)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出黄色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一般(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国务院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5基本应急程序
1)镇应急办负责接收全镇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信息。
镇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做好事故的详细记录,立即向镇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人汇报,并根据镇领导的指示精神,指挥各相关成员负责人集中,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事故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3)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的人选和救援专家组组成。
4)指挥部根据事故受伤人员情况,调动应急救援专家组或医疗队及相关药品、器械到场,做好救护的救治工作。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根据指挥部的具体要求,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镇安监分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3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119接警中心作为受理**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平台,履行应急先期指挥调度和处置的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指挥、协调、调度消防抢险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先期处置的措施,并及时向镇应急办及相关领导报告现场先期处置的情况。
专项应急救援队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村(社区)负有进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先行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有关单位必需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事发地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4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与应急响应原则
1)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IV级(一般)事件,镇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报市安监局及应急办;
发生Ⅲ(较大)事件,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镇各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事故,报市政府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镇各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力参与。
在**镇区域内,发生跨村(社区)区域、跨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的镇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事故。
镇外发生涉及本镇的生产安全事故时,达到事故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涉外生产安全事故时,镇应急办应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在市安监局或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市应急预案启动时,镇各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2镇应急办应急响应
镇应急办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可控性,对Ⅳ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镇领导的指示,采取以下对策:
(1)对事发地的村(社区)作出应急处置指示,及时将镇应急委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的村(社区)、镇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
(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开始运作。
(3)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报市政府商请相关应急队伍给予支援。
(6)及时向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后续情况。
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办协调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4.3镇安监分局的响应
1)及时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村(社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