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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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项中,应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并进行考评。

3

4、5:

(三)区政府落实重大案件督办查处工作

6.区政府(含所属有关部门)督办或直接查处上级交办案件(2分);

7.建立本地区欠薪工作台账及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并动态更新(2分)。

第6项重点考核按时提交书面情况报告、查清事实、依法妥善处理等情况。

区本级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和案卷,全面搜集保存督办案件证据材料,按时提交督办案件书面情况报告,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妥善处理。

无上级交办案件的,可直接得分;

存在未有效推动案件解决、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等情形的,不得分;

第7项欠薪工作台账包括本地区欠薪案件办理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制度落实情况、欠薪舆情处置情况等,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应定期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4

6:

7:

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四)区政府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

8.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2分)。

第8项可单独制定问责制度办法,也可与其他工作的问责制度合并设立,形式不限,应有具体适用标准;

问责对象指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

自评需报送考核周期内提请问责及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回复情况;

自评后经核查,应提请问责未提请的,此项不得分。

8:

(五)区政府加强根治欠薪工作宣传

9.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对根治欠薪重要会议、专项执法行动、大型活动开展宣传报道(0.5分);

10.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培训(0.5分);

11.通过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根治欠薪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并按要求报送根治欠薪宣传稿件(0.5分);

12.欠薪舆情监测处置及舆论引导(0.5分)。

第9项区内主要媒体报道次数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10项指按要求对人社系统执法人员、有关成员单位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线上、线下培训);

第12项指对欠薪舆情及时发现、核实妥处、及时回应的情况。

9:

10:

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11:

市人社局

12:

市人社局,市委网信办等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六)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13.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1分);

14.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1分);

15.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1分);

16.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1分)。

第13项自评需报送查实处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

自评后经核查有未经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4项自评后经核查,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5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或违规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6项需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记入信用记录台账,经核查发现应纳入而未纳入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13、14、15、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七)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过程监管

17.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1分);

18.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1分);

19.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垫资建设(2分);

2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问责情况(2分);

21.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联动机制(1分)。

第17项、18项、19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20项自评后经核查,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相关约谈问责条件而未进行约谈问责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7

17、18: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9:

20:

市人社局,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2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管理

22.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3分);

23.本区房建市政类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实现和全市、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在建工程项目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2分);

24.本区建筑工人实名制项目数据更新率情况(2分);

25.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情况(1分);

2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情况(1分)。

第22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通过计酬手册或信息化实名制等管理手段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或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23项自评后经核查,房建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或工人数据未上传至全市、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每发现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第2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数据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记录分析为准。

项目更新率共分10档,0%得0分;

0%(不含)-10%(不含)得0.2分;

10%-20%(不含)得0.4分;

20%-30%(不含)得0.6分;

以此类推,80%-90%(不含)得1.8分;

90%-100%得2分;

第25项经核查,项目未配备劳资专管员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第26项经核查,项目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9

22:

23、2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5、26:

(九)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27.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情况(2分);

28.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2分);

29.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向总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情况(2分)。

第27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28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专用账户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扣除第29、31项相应分数);

第29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6

27:

28、29:

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配合

(十)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0.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2分);

31.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3分);

32.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1分)。

第3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工资支付表未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第31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工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2项在自评后经核查,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30、31、32:

(十一)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33.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实现全覆盖(2分)。

第33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按照规定及时退还工资保证金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因应对疫情等原因依规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除外;

如发生涉及工资保证金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33:

(十二)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

34.在建工程项目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1分)。

第3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设立告示牌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标准设立或未设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1

34:

(十三)依法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告示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分)。

第35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开展检查工作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查处未查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35:

(十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

36.依托实名制系统或单独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制度落实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并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共享(4分)。

第36项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控系统或已有信息平台实现制度落实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监管功能的,得2分;

实现数据共享的,得4分。

36:

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十五)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37.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1分);

38.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1分);

39.按规定规范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2分);

40.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发生的欠薪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本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2分)。

第37项区本级每季度公布1次。

未按要求公布或报送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第38项未建立守法诚信档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第39项未按《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的程序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未按规定报送名单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第40项每发现1起未按规定记入或向社会公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7、38、39:

40:

五、依法处置欠薪案件

(十六)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依法治理

41.建立并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监管信息和企业经营相关指标变化,定期研判,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1分);

42.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对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责任制(2分);

43.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1分);

44.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治安案事件,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2条的,依法予以处理(1分);

45.落实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1分);

46.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发挥工作职能,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1分);

47.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1分);

48.人民法院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0.5分);

49.人民检察院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0.5分)。

第41项积极推进欠薪预警系统建设的,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第42项举报投诉渠道不畅、未及时接收举报投诉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的得1分,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第44项,认真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对人社部门推送讨薪案件,发现1起未依法受理、侦办或者未依法处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45项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第48项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其他相关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加大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第49项人民检察院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支持起诉和诉讼监督的力度。

41:

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信访办等部门配合

42:

43:

市人社局,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44:

市公安局

45:

46:

市司法局

47:

48:

市高级人民法院

49:

市人民检察院

(十七)治欠成效

50.2020年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4分);

51.“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处置情况(3分);

52.本地区其它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3分)。

第50项评分参考各地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第51项未有效核实处置案件线索的,每发现1起扣0.5分,直至扣完3分为止;

第52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争议调解仲裁、司法审判、法律援助、信访、舆情、暗访调研以及保障中小企业账款等工作中反映的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分。

10

50: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配合

51:

52:

市人社局、市高级人员法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3.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情况或极端事件情况(10分);

54.重大欠薪舆情情况(5分)。

第53项因欠薪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1起扣5分;

第54项因重大欠薪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1起扣5分。

15

53: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54:

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十九)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

5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人社部门综合执法职能(1分);

56.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情况(1分);

57.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保障情况(1分);

58.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用车配备情况(0.5分);

59.工作服装配置情况(0.5分);

60.劳动保障监察作风建设情况(2分)。

第56项中合理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力度,监察专业素质能力不断提高的得1分;

第57项中本地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没有足额保障的扣1分;

第58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存在无执法用车且无保障措施的扣0.5分;

第6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按要求报送行风线索核实情况报告,或者未按要求核实并妥善处理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因行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扣除2分。

55、56、58、59、60:

57: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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