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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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二)风险监测部工作职责

1、拟制、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制度。

2、测算不良贷款容忍度。

3、拟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

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会议。

6、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日常督导工作。

7、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的公示工作。

8、认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部工作职责

1、对认定免责的和有异议的不良贷款成因进行稽查,从岗位责任角度出具稽核意见。

2、对不良贷款举报、申诉事项出具稽核意见。

3、按季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监察室工作职责

1、按规定对有关不良贷款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受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举报、申诉事宜。

3、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罚的公示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负责对不良贷款责任人人事、劳资处罚的落实工作。

(六)客户部工作职责

1、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初步认定和上报工作。

2、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

(七)其他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十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阳光操作内容:

一、省联社的“五公开”制度;

二、各营业网点设立举报信箱;

县、市联社设置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在县级联社和各分部显要位置,设立不良贷款认定工作公示专栏,公示不良贷款的认定追究规则、认定处理结果、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

同时,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公示。

三、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期至少10天,并待市联社复查后方可撤回。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措施:

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任清收、解除劳动合同和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在岗责任清收是指不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

在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三条离岗责任清收是指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专门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

离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四条责任不良贷款处罚实行新老划段:

一、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暂划入免责贷款范畴,依照本规定中免责贷款的处罚标准执行。

二、1997年1月1日(含)至2005年7月1日间发放形成的,责任认定不到位或未落实责任处罚,以及责任处罚不到位的,依照本规定中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含)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依照本规定中的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不含小额农户贷款)

一、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下;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内;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3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笔责任不良贷款。

二、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5笔或累计发生超过1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5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离岗责任清收到期的。

五、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

第十六条小额农户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至200万元(含);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2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3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200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3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离岗责任清收到期。

四、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二)在规定的清收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

第十七条免责不良贷款实行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线控制,低于容忍度的,免除岗位责任人处罚;

超出容忍度的,调查岗A角负主要责任,客户部经理、审查岗A角、授信审批部经理、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负次要责任。

处罚措施包括:

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收清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实际工作中,不单独计算免责不良贷款,直接用不良贷款余额代替。

第一十九条免责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非小额农户贷款)

考虑到地区、年度不同,形成不良贷款数量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此,设置了不良贷款容忍度地区差异系数(L)和年度差异系数(Y,全市以2011为基年,差异系数为1),由县级联社测算确定,测算公式和结果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月末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2、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连续2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3、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离岗责任清收到期,不良贷款占比仍超3%*L*Y。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第3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第4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二)负次要责任的处罚

2、调离岗位的条件:

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0(含)至20万元,个人类30(含)至60万元,公司类200(含)至5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40(含)至80万元,公司类300(含)至800万元。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60(含)至100万元,公司类500(含)至8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50万元,个人类80(含)至200万元,公司类800(含)至1000万元。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30万元,个人类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超过8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50万元,个人类超过200万元,公司类超过1000万元。

离岗清收期满,且达不到离岗清收中止条件。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次月及本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在岗责任清收处罚条件。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连续两个月及本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离岗责任清收的处罚条件。

(1)客户经理部经理:

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60万元,个人类90(含)至180万元,公司类600(含)至1500万元;

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90万元,个人类120(含)至240万元,公司类900(含)至2400万元。

(2)其他责任人员

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120万元,个人类180(含)至360万元,公司类1200(含)至3000万元;

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20(含)至180万元,个人类240(含)至480万元,公司类1800(含)至4800万元。

2、调离岗位、降职使用的条件:

一般员工调离岗位,有职务的降职使用。

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6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1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1500万元(含);

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9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24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2400万元(含)。

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2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360(含)万元,公司类超过3000万元(含);

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8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4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4800万元(含)。

第二十条县级联社领导班子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的处罚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管理责任。

对管理责任的处罚,采用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向控制。

对2008年整合后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主任和主管前台贷款营销的主任负主要责任,联社理事长、监事长负次要责任。

诫勉谈话、降职使用。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月末不良率超出3%*L*Y;

2、降职使用的条件:

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出3%*L*Y。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连续3个月不良率超出3%*L*Y;

不良率6个月超出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0笔(含)或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含)至4800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至6000万元。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20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6000万元(含)。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5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500(含)至7200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至9000万元。

2、降职使用的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3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万元的;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6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9000万元(含)的。

第二十一条对因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触犯多项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仍在省内信用社系统工作的,不因岗位调整而改变原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应根据其符合的规定标准,采取相应的责任清收方式处理;

调离XX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应向责任人的现工作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信用社内退、离退休和被置换人员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员,原则上要由原工作单位召回,比照上述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

具体办法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确定,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责任认定和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责任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复议申请后,最迟不晚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申请人结果。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部认定小组认定。

每月2日前,客户经理部综合岗从信贷管理系统筛选出上月新增不良贷款清单,由客户部总经理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会议,初步形成认定结果;

将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会议资料(附件2-1责任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2-2免责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3会议记录等)4日前上报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七条风险监测部汇总客户经理部初步认定结果。

风险监测部对初步认定结果分类,将认定免责的、有异议的不良贷款填写不良贷款成因稽查清单(附件4),送交稽核部核查。

同时,在内网上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每月5-7日。

第二十八条稽核部接到后,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稽核意见,并将稽核意见书(附件5)送交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九条每月12日前,风险监测部负责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会议,对上月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记录员对认定过程进行记录,形成的文字材料交风险监测部存档。

文字材料应包括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会议记录(附件6)、会议决议(附件7)、认定登记表等。

第三十条风险监测部汇总分析认定结果。

风险监测部统计汇总责任人认定工作汇总表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交监察室;

撰写月度认定分析报告,与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一并存档;

同时,在县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公示本月认定结果。

第三十一条监察室依据不良贷款责任处罚的条件的规定,填写不良贷款责任处罚认定书(附件8)两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自留。

第三十二条责任人收到处罚认定书签字确认,并送交监察室,自收到确认书三个工作日内,不退交或不提请复议的,视同认可。

第三十三条监察室汇总责任人处理结果,填写月度责任人处理清单(附件9)三份,一份送交人力资源部,一份送交风险监测部,一份自留;

通知责任人所在分部公示责任人处罚结果,同时在县联社公示本月处罚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XX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县级联社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印发前,依照原办法已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到位,处罚到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省联社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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