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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OtherComprehensiveIncome,简称OCI)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企业在计算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应当扣除所得税影响;

在计算合并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除了扣除所得税影响以外,还需要分别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文名

外文名

OtherComprehensiveIncome

简 

OCI

根据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领域

企业管理

影响因素

所得税,各项利得等

1相关规定

2内容

相关规定编辑

企业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在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增列“每股收益”项目。

企业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除应当按照上述做法进行调整以外,还应当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除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列报需要做上述调整以外,企业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内容编辑

(一)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

也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及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

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减少。

二是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

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

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四是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五是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针对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所得税影响。

其他。

如:

(1)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2)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二)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

一是所有者资本投入导致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

包括控股股东捐赠视为资本投入而确认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

二是当期实现净利润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及利润分配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减少。

三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及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四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子公司除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投资单位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

如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产生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而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变动。

五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确认成本费用时相应增加“其他资本公积”,以及在行权日减少“其他资本公积”和确认的“资本溢价”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变动。

六是减资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包括:

收购本公司股份、库存股的转让和注销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增减变动。

七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导致所有者权益项目“专项储备”的增加或减少。

八是其他权益性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1)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此处理导致的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3)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导致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

(4)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导致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

(5)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导致的合并报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减变动。

(6)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而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

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赠予(或低价转让给)激励对象。

根据要求应视为股东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接受股份赠予参照接受大股东捐赠的处理原则,即按权益性交易原则确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

九是及上述事项相关的所得税的影响,针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资本公积及权益性交易、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三角关系

第一部分

资本公积的分类及用途限制

伴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产重组以及股权并购业务的日益增多,执行新准则后清晰地界定资本公积中哪一部分的金额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以及恢复合并留存收益已迫在眉睫。

如果不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因素,单纯从会计角度考虑,对股东权益的最佳分类方法应当是分为两大类:

(1)由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股东权益;

(2)由综合收益(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股东权益。

在企业会计准则引入“权益性交易”和“其他综合收益”这两个概念之后,新准则对资本公积进行了大幅地(收缩式)重分类调整,资本公积项目也被重新设定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大类。

结合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以及新准则对两大类资本公积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

1)

权益性交易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相联系,其他综合收益则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对应。

2)

★可供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差额及恢复留存收益)可供使用的资本公积,都应当只是由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即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不言而喻,由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和恢复留存收益。

及此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由于存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所以现行★可供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差额及恢复留存收益)可供使用的资本公积还会有一个特例,即存在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中补充规定的“其他资本公积-原制度转入”可供使用。

上述分析总结主要源于对以下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的考虑,请大家参阅:

一、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

问:

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

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

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

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经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由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其他规定:

①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②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正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及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部分

权益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虽然在企业合并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章节中分别提到权益性交易及资本性交易。

但是。

至今官方也未有一个明确的权益性交易的概念定义或范围以供参考。

讲解提及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

及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

及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对于上述提到的两个会计术语我们一直比较陌生。

什么是权益性交易?

资本性交易及权益性交易两个概念的含义是否存在差别?

如果不能很好地去理解、掌握所谓的“权益性交易”,进而准确地界定权益性交易的范畴,势必影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的确认及计量,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确认及计量。

关于权益性交易概念的产生

权益性交易的概念财政部在2008年12月26日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首次提出了“权益性交易的概念,但遗憾的是60号文中并未规范权益性交易这一概念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未提及资本性交易这一概念,但2008年1月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第30段的规定中顺便提及权益性交易:

“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但未导致控制权丧失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及作为所有者的业主之间进行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此类业务的发生,既不得确认商誉,也不得确认损益。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发布的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次提及资本性交易,但只在第5号概念公告的附注36中未资本性交易下了一个定义,认为资本性交易是“影响主体业主利益(权益)的那些(主体)及业主之间发生的交易”(Capitaltransactionsaretransactionswithownersthataffectownershipinterests(equity)inanentity),同时还认为使用“资本性”一词不够精通。

关于权益性交易概念的理解及分析

经讨论、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对以下(三)权益性交易案例的剖析及深入了解,权益性交易的概念可以初步理解为:

会计主体及其权益持有者(*以作为权益持有者的身份)之间进行的增加或收回出资、对权益持有者分配等交易。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交易有两个特点:

交易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投资于被投资、控制及被控制的特定关系而发生,通常不符合无关联方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交易的市场化条件,也就是这类交易换到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之间是不会发生的;

交易的结果是导致作为被投资方的本会计主体的净资产发生变化,但不形成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另外,根据理解,上述权益性交易和资本性交易的概念涵义其实是基本相同的,差异可能是角度不同。

“权益性交易”的概念偏重于从投资方的角度看问题;

“资本性交易”的概念则双方均可使用。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等文件中所涉及的“权益性交易”或者“资本性交易”的规定以及案例如下: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的通知

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股权投资的性质未发生改变,在合并报表层面,购买少数股权和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度都属于权益性交易,由此造成的对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的调整不属于综合收益,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这里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由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其他股东权益项目的变动,都不属于综合收益。

即使在将来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原先确认的这部分资本公积也仍然是保留在资本公积中,不能转入损益;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及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

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的常见情况有如下三种:

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空壳”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壳公司”中除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3)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置出全部资产负债,另外增发股票收购非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股权),非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号]的通知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未能其经济实质是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及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情形,鉴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前对此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对于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

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关于权益性交易的有关描述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

该发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

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及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但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及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

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是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5)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的通知生效之前,公告生效后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即视同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以零对价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

(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及权益份额间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及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7)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1)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车库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

2)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为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第三部分

财政部及2009年6月11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该文件中第七点“利润表应当做哪些调整?

”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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