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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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

A。

1监测目的

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定点监测法

A.2.1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

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2.2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2。

3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定点监测)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3普查监测法

3。

1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1.1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

00-24:

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

1。

2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的等效声级Leq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3.2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A.3.2.1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

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

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

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3.2.2监测结果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B、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

B.1监测目的

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B。

2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

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

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

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Leq;

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的影响

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Lmax.

B.3监测结果评价

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

五、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测量依据的标准;

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6城市声环境常规测量(也叫例行测量)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

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检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

监测。

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

目的

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点位设置

参照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

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在每个网格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监测(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最近的可测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m~4。

0m。

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

4.区域监测结果与评价

(1)按照规定录入监测数据记录及监测统计结果。

(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分别进行算术平均。

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照下表进行评价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

dB(A)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50.0

50.1~55.0

55。

1~60。

60。

1~65。

>65。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40.0

40.1~45.0

45。

1~50。

50。

1~55.0

>55.0

评价

较好

一般

较差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也可单独讲)

1.选点原则

(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路面结构、道路宽度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测点的数量.巨大、特大城市(人口300万以上)≥100个,大城市(人口100万~300万)≥80个,中等城市(人口50万~100万)≥50个,小城市(人口小于50万)≥20个。

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根据道路的长度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测点选择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0。

2m处,监测点位高度1。

2~6。

0m。

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监测时间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

注:

大型车为车长大于等于6m或乘坐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t的载货汽车或挂车。

中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m且乘坐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t的载货汽车或挂车,以及摩托车。

4。

结果评价

(1)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下式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

Leq=(l1*Leq1+l2*Leq2+…ln*Leqn)/L

(2)评价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单位:

≤68。

68.1~70.0

70。

1~72.0

72.1~74。

>74。

≤58。

58。

60.1~62.0

62.1~64.0

>64。

三、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在前面环境噪声中功能区监测基础上给出了监测频次、限定了设点法)

评价功能区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

反应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变化状况.

(1)定点监测法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

(2)参照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各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

①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

②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

③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固定噪声源。

④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

⑤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3)监测点位数量:

巨大、特大城市(人口300万以上)≥20个,大城市(人口100万~300万)≥15个,中等城市(人口50万~100万)≥10个,小城市(人口小于50万)≥7个.各功能区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

(4)监测点位距离地面高度1。

2m以上。

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1)每年每季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

(2)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小时等效声级,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

(3)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2)将某一功能区昼间16小时和夜间8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

得出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

(3)各监测点位昼、夜等效声级按标准进行独立评价。

(4)各功能区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

5。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

(1)以每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

(2)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

四、监测点位调整

常规监测点位的位置和高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当所设点位现状发生改变,已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时在数据报送时注明。

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1次,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尽量保留

在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加设点位。

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50%时,可重新布设监测点位。

3.执行新调整点位的起始时间为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

五、城市声环境监测报告

概述:

概略描述监测工作概况以及声环境监测结果.

2.区域声环境监测结果和评价。

3.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结果和评价.

4.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结果和评价。

5.相关分析。

6。

结论.

六、测量要求

1.噪声测量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

仪器精度、气象条件满足要求;

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区域和功能区监测过程中,凡事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孩子哭声、鸣笛声等),均不应予以排除。

实施功能区自动监测的,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不符合监测条件,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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