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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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x

2、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3、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业务主管科对其是否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

采购办对其政府采购预算情况、采购项目配置和标准进行审核。

4、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办审核后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1、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与市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市采购中心提供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市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审核确认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备案。

市采购中心将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内报采购办备案。

4、发布招标公告。

市采购中心在采购办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5、发售招标文件。

市采购中心发售招标文件。

6、招标答疑及修改。

市采购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踏勘或者召开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7、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8、组建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市采购中心提出专家需求。

采购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9、开标。

市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前,应当通知采购办及有关部门。

重点项目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应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评标。

市采购中心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11、定标。

市采购中心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由市采购中心直接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12、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市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市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4、招标资料备案。

市采购中心在评标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等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

采购人与市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向市采购中心提供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市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

市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内,将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采购办备案。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市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办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5、邀请合格供应商。

市采购中心从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发售招标文件。

市采购中心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7、招标答疑及修改。

市采购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踏勘或者召开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8、投标。

9、组建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市采购中心提出专家需求,采购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0、开标。

重点项目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应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1、评标。

12、定标。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13、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市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15、招标资料备案。

(六)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2、成立谈判小组。

采购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3、编制谈判文件。

采购人向市采购中心提供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市采购中心编制谈判文件。

采购人确认谈判文件。

4、谈判文件备案。

市采购中心在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采购人确认的谈判文件报采购办备案。

5、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文件备案后,市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布谈判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6、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市采购中心发售文件时进行资格初审。

谈判小组在谈判准备时进行资格审查。

7、谈判时间变更。

市采购中心如需变更谈判时间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8、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9、谈判准备。

市采购中心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审查供应商资格、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

10、谈判。

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谈判。

谈判不限轮次。

成交候选人参加最后报价,密封递交谈判小组。

11、确定成交供应商。

市采购中心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根据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2、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市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13、发出成交通知书。

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市采购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

14、谈判资料备案。

市采购中心在谈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等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七)政府采购询价程序

2、成立询价小组。

3、制定询价文件。

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需求。

市采购中心对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配置标准、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评定成交的标准作出规定,并据此编制询价通知书。

4、发布询价公告。

市采购中心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布询价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5、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6、询价。

响应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盖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提交。

7、确定成交供应商。

8、询价资料备案。

市采购中心在询价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报告等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八)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采购人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和依据,报采购办审批。

2、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成立采购小组。

由采购人组建采购小组的,从其纪检、财务、装备等业务部门选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

3、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4、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将采购文件、采购人的采购方案报采购办备案。

5、发出洽谈邀请。

采购小组向供应商发出洽谈邀请,提供采购文件。

6、采购人、市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洽谈。

7、采购人、市采购中心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8、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将成交报告、采购小组名单等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1、采购人审核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市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合同还应报送市采购中心。

(十)政府采购验收程序

1、采购人成立履约验收工作专班。

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市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必须邀请市采购中心参与验收。

2、验收工作专班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并按合同验收。

3、验收工作专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4、采购人将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采购办审核作为付款依据。

(十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1、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文件、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进行询问和书面质疑。

2、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应当对询问和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供应商对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市采购中心没有按规定进行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办投诉。

4、采购办审查受理投诉,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

未经质疑程序的投诉,采购办不予受理。

5、采购办处理投诉,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6、采购办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结果。

(十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1、采购人网上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

2、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送采购办审核。

3、采购办出具政府采购确认函。

4、采购人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确认函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采购人行为规范

(一)预算编制环节行为规范

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按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与部门预算一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注明。

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各单位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同步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列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和基金预算的项目,经政府确定项目预算后,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由财政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追加经费预算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由单位申报后财政同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其支出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由单位申报后财政随资金预算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二)计划申报环节行为规范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注明。

采购计划涉及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要向采购办提供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

预算项目明确具体的,采购人年初应一次性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以便整合采购项目,实现规模采购。

年初无法一次性申报的,按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办每月25-31日集中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执行环节行为规范

1、委托环节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部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采购人应当委托市采购中心而不委托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采购办可以宣布采购结果无效,市财政局将拒绝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2、确定采购需求环节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技术标准。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得带有倾向性,资格条件要科学合理,要保证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招标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更不得指定采购品牌。

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

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采购人必须无条件的采购节能产品。

3、采购人评委确定环节

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时,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人员的确定在开标前两个小时从其财务、装备、纪检、审计部门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人,不得作为单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时,采购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4、采购文件备案环节

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由市采购中心负责报采购办备案。

采购办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楚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市采购中心应当进行修改后重新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采购方案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监管机构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四)合同签订环节行为规范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背离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添购原合同标的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添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验收环节行为规范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专班,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验收专班由采购人的纪检、财务、装备、审计等部门的三名以上人员组成。

直接参与采购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班的负责人。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报告应当报采购办备案。

重大项目应当邀请采购办监督验收过程。

(六)资金支付环节行为规范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合同款项的结算。

项目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要控制过多的分期付款。

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直达供应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欠供应商资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的,采购办可以开具直接支付令通知国库收付中心付款。

三、协议供货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委托市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货(服务)商。

协议供货(服务)商名单、协议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招标、谈判结果以市财政局文件或网上公告的形式公布。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站是:

宜昌市政府采购网,网址为ccgp-。

协议供应商名单、不涉密的协议价格和服务承诺在四个网站上同时发布。

涉密的协议价格只在宜昌市政府采购管理网(财政专网)、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监管,切实解决采购人不到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协议供应商不履行承诺等问题,现对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的各类项目分别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1、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采购人在协议维修企业中自主选择具体维修企业。

一般维修项目由采购人填写《送修单》,标明故障现象、拟送修项目及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到选定的协议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采购办加强对维修企业监管力度,定期检查维修企业是否履行承诺。

2、车辆保险管理办法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车辆保险实行四定的管理办法:

一是定承保公司。

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保险公司。

二是定期限。

定点保险公司协议服务期限一定两年。

公务车辆保险统一调整为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首次投保车辆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年保险费率折算到天数计算保费。

三是定险种。

公务车辆统一保障水平,原则上只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损险等主要险种。

四是定资金支付方式。

保险费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3、车辆购置管理办法

车辆采购由市采购中心不定期集中采购。

采购人申报公务用车采购计划时必须具备政府批文、政府采购预算。

车型要按配置标准逐步统一。

由市采购中心集中招标采购。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公务用车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采购办审批后,委托市采购中心单独采购。

4、车辆轮胎管理办法

对轮胎协议供货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市采购中心督促供应商履约,跟踪监测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协议价格,并在财政内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协议价格变动情况。

采购人按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原则直接进行采购,由单位的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进行监督,签字确认。

5、办公自动化、计算机和空调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直接与协议供应商联系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人提供详细的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的品牌、规格和具体型号。

由市采购中心协助采购人确定成交价格。

确定成交价格可以采取网上报价和现场报价两种方式进行。

实行网上报价的,采购人在网上填报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的品牌、规格和具体型号)和报价截止时间,协议供应商网上填报价格,报价时间截止后程序自动汇总排序并公布各自的报价,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只能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实行现场报价的,由市采购中心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协议供应商参加报价,现场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协议供应商参加报价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得人为指定。

实行现场报价的,采购人必须参与整个报价或洽谈过程,采购人和市采购中心共同签署成交文件。

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空调机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6、办公用房维修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1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管理。

市财政局委托市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维修企业。

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协议维修企业名单,选择具体维修企业,谈判确定维修事宜,签订维修合同,实施维修。

采购人在项目维修结束后一周之内组织验收工作。

单项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验收合格后采购人直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单项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人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评审机构对维修项目进行决算审计,确定维修金额。

采购人按评审确定金额和协议维修企业承诺的优惠率计算支付维修费。

实际需要支付的金额超过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金额的,应当报采购办批准同意后,申报金额追加类政府采购计划。

7、聘请招标代理机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宜昌范围内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必须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报采购办备案。

代理采购项目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采购文件要报采购办备案。

采购信息必须在采购办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评审专家必须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采购办现场监督。

采购办对代理机构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业绩考核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作为省财政厅审批是否延续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依据。

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擅自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办将禁止其3年内申报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8、印刷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管理。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采购人直接与协议印刷服务商联系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由市采购中心协助采购人进行洽谈确定成交价格,按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印刷企业,市采购中心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和格式化文本,一天之内完成采购并签订印刷服务合同。

四、特殊项目的处理办法

1、债务资金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国债资金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采购人在项目立项、借贷资金落实后,按项目整体金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注明资金来源渠道,并按审批确定的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安排财政性资金偿还时,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举债项目凡是在采购时没有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财政预算原则上不安排资金用于还债。

2、工程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工程类项目,不管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数额和比例大小,其整个工程项目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当在项目立项通过后按项目总投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招投标前按项目总投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委托市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实行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3、年初预算批复前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办法

属于已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尚未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项目,采购人确需先行采购的,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对口业务主管科审批同意后,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先按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程序予以审批。

4、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留归单位使用,暂存国库。

采购人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时,向财政对口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和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使用。

审批调整后,新批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重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新批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取消节约资金的政府采购标识。

5、政府采购资金跨年度支付的管理办法

需要跨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留存财政国库(专户),次年市国库收付中心按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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