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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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
如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是依据本方法规定提出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工程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工程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工程的招标方案,报工程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工程批准后,工程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tw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工程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涉及国家平安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给商或者效劳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有以下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
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㈢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工程审批部门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工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根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般依法进行监督®
3。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O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上下选择投标人;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㈢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效劳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什股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什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工程是否设置标底;
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
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
否那么,招标人有权拒收。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开标过程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工程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童确认。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本钱报价竞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工程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工程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按以下程序产生: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
AA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其专家人数不得少
于三百人。
〔注:
该条设立的由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证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AA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拟。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各种奖项的加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不得阻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开标时合格投标人缺乏三个,没有到达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对工程内容或概算进行调整,经工程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岀书面评标报告,并抄
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㈠根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开掃己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㈤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上跟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O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工程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