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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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一)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经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授予院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
(二)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人员名单报送市卫生计生局备案,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时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
(三)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手术室等科室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药剂科负责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卫生计生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卫生计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院医疗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经药剂科负责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小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采购员订单采购。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
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2天内)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药房调配窗口、手术室等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手术室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手术室等科室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的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手术室等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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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手术室等科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
二、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并对其处方做好专册登记。
五、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钟祥同仁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并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剂型可以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哌替啶除外)。
六、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在院内使用。
八、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药房、手术室、住院部各科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医院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报残损的,由药库填写报损单,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经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作报损处理。
并将报损单送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报残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销毁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二、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要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负责人提出销毁申请,经同意销毁申请后,再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计生局派出人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三、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或者贴剂,应定期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
销毁时,应有药剂科主任、医务科人员在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药剂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建立账册,对专用处方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专用处方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时,临床各科要将该编号专用处方退回药剂科,由药剂科作报废处理并通告全院。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六、药库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处方编号、年月日分年装订。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八、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限期满后不小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临床科室储存管理制度
一、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临床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各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各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各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使用登记。
七、各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手术室等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是否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其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事项。
三、药库、药房、手术室等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进行自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内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要建立病历。
二、办理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并收齐各项材料后,方可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收费处)保存。
五、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六、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房取药。
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收费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三、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每季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五、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临床科室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应妥善保存,退交药库。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院内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在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瓿销毁的审批、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七、负责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变更等手续。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逐笔记录;
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
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的保管并及时补充。
五、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六、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调剂人员职责
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师签名,并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调配发药。
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
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负责收回与处方开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相等的空安瓿。
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
处方医师职责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4、《知情同意书》原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七、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八、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九、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使用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监管,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药库
1、根据库存情况及临床使用情况做好采购计划;
采购人员按本院采购程序及时向市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进行采购,以保证临床需求。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和保管签字等。
4、对进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库做到逐笔登记。
出库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等,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对回收的空安瓿及专用处方进行专薄登记,按专用处方开具的药品数量及空安瓿的实际数量进行出库调拨。
二、临床科室
1、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基数的,要根据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库存基数。
3、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责任人凭空安瓿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补充库存基数。
4、当从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来后,要即时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中的“领进”行下填写相关记录。
5、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及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最迟不超2天。
6、使用注射剂型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留存空安瓿,不得丢弃。
7、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使用剂量不足1支或1片的,剩余药液(或残片)要即时销毁。
销毁时要2人在场,并作记录、签名。
8、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向患者(或代办人)索取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诊断证明复印件。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责任人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调配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抢救时可以先调配发出,用后要及时补开专用处方,最迟不超一天。
10、调配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审查专用处方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用量、书写是否符合规定。
缺项、书写和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调配。
三、罚则
1、未按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验收入库、调拨出库并作验收、出库记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初次扣罚50元并限期改正;
第二次扣罚100元并限期改正;
三次扣罚200元及调离岗位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未按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