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重罚家金融机构案例信息汇总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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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

10万元

处罚日期:

2014年12月30日

〔2014〕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

(一)财务顾问服务未能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

2013年12月27日,你分行东丽支行向天津市D公司提供的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书融资方案设计部分所列内容均为各类银行产品介绍。

2013年12月25日,你分行东丽支行向天津T有限公司递交《融资方案设计顾问报告书》,推荐客户通过短期流贷方式或代理收付信托模式融资2亿元,《融资方案设计顾问报告书》中主要介绍了上市融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融资模式。

(二)你分行东丽支行为天津L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存在内容与服务对象名称不一致、张冠李戴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二)以质定价。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的规定。

〔2014〕14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以贷转存

你分行东丽支行为天津J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质押物存单的资金来源即为借款人保证贷款的交易对手,二是1455万元贷款发放前几天存入1500万元定期存单,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属变相为该支行增加存款。

我局现场检查意见书(〔2014〕9号)明确要求该支行限期整改,厘清责任,责令提前收回1455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对责任人给予相关内部处理及不低于一万元罚款的经济处罚。

根据你分行《关于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现场检查意见书>

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渤银津报〔2014〕26号)所述,“我分行经天津J有限公司同意后,提前收回此笔1455万元存单质押贷款”。

但经检查组现场检查,上述贷款并未提前收回,而是2014年2月12日到期后收回。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的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014〕15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违规收取集团账户管理费和财务顾问费

(一)收取财务顾问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

2013年9月26日,你分行向天津B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你分行提供的项目融资服务方案中,仅对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做了描述,有关银行贷款、发行信托计划、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的推荐方案,仅局限于对该类融资工具的常规介绍,与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相关度低。

2013年9月26日,你分行向天津T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你分行提供的项目融资服务方案中,仅对项目基本情况做了描述,有关银行贷款、发行信托计划、发行中期票据、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的推荐方案,仅局限于对该类融资工具的常规介绍,与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相关度低。

2013年9月20日,你分行向天津G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你分行提供的项目融资服务方案中,仅对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做了描述,有关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的推荐方案,仅局限于对该类融资工具的常规介绍,与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相关度低。

(二)收取集团账户管理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

2013年9月10日,你分行向天津Y公司收取集团账户管理费。

你分行向天津Y公司提供的集团账户管理服务功能内容包括集团信息查询服务和人民币资金池服务等。

《集团账户管理协议》与《集团账户参加管理协议》企业名称及账号相同。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3号)“

(二)以质定价。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10万元

〔2014〕16号

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圈存密码器的收费项目未体现在《中间业务服务价目表》中。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3号)第二条“

(一)合规收费。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三)公开透明。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2014〕17号

廊坊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向客户出售支付密码器,单价550元,价目表中无此项目,亦未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警告

〔2014〕18号

宁夏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于2013年10月11日向借款人天津J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500万元;

2013年10月22日,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395万元(3500万元存单质押);

2013年10月23日,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395万元(3500万元存单质押)。

通过对资金流水情况的调查发现,上述存单质押贷款的存款资金来源于你分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资金。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处罚:

〔2014〕19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服务收费价目表》(2014年版)中规定:

对私存款证明手续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收费,但现场检查发现,你行东丽万新支行于2014年2月12日收取客户崔XX对私存款证明手续费20元,武清黄庄支行于2014年5月21日收取客户崔XX对私存款证明手续费20元。

至2014年7月5日,两家支行已经对此两笔错收的费用向客户退还。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3号)关于“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的规定。

〔2014〕20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25日两笔咨询费所提供协议为咨询顾问协议,凭证户名为咨询顾问费收入,未纳入公示服务价目收费手册。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3号)第二条“

(一)合规收费。

〔2014〕21号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你分行收取贷款承诺费三笔,所对应的贷款均用于天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政策要求或希望银行给予优惠的行业,但你分行仍以浮动费率上限1%收取贷款承诺费。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二条“(四)减费让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有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2014〕2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强行办理短信通知业务并收费

你分行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95580投诉工单显示:

至少10笔投诉客户反映在办理开户、存取款等业务时被柜员强行办理短信通知业务,并扣除年费30元。

至少2笔投诉客户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加办短信通知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二条“(三)公开透明。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10万

天津银监局处罚信息(2012年)

〔2012〕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德支行

关联关系贷款

2007年9月,浦发银行天津浦德支行向天津市L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由关联企业担保。

截至2010年9月30日,贷款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已形成不良。

2011年1月4日,你支行通过连带受偿,全额收回4000万元不良贷款本金。

你支行在上述贷款发放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授信调查不充分,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一是过分看重企业经营实力,对于企业未来将面临的多种经营风险未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充分体现,对企业信息披露不完整,经营风险揭示不足,对G系企业存在的风险未充分予以关注,延迟了风险暴露。

二是财务分析不够深入。

(二)信贷资金在借款人关联企业频繁划转,真实流向不明。

(三)风险分类调整滞后,贷款风险反映不及时。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012年1月10日

〔2012〕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2008年2月,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审批同意集团授信1亿元,具体为:

天津G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天津港保税区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万元,均由G集团的关联企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截至2011年6月30日,上述两公司贷款余额为6823万元,欠息1523万元,已形成不良贷款,风险较大。

你分行在上述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严格落实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未按照规定对国信集团实施统一、适度授信,强化关联交易识别与预警。

(二)贷前调查不尽职,授信调查报告未能充分揭示风险。

一是经办人员未实地验证财务报表数据情况。

二是经办人员在授信调查环节对经营风险提示不充分。

(三)贷后检查环节不够尽职

1.贷后检查不到位。

一是未关注账户资金划转异常情况。

二是未对G信集团经营恶化情况及时预警。

2.贷款分类管理薄弱。

一是贷款分类不审慎。

二是贷后检查频次不够。

(四)贷款压缩力度不够。

2004年,招商银行总行对手机行业进行了风险提示。

从2006年起,你分行对G集团贷款的压缩力度减弱,压缩效果不够明显。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50万元

天津银监局处罚信息(2011年)

〔2011〕8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实贷实付

2010年6月17日,河西支行对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18000万元。

贷款发放前,支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与借款企业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对贷款资金支付监控,借款企业用款时,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提出用款申请。

总行放款审核通过后,支行将全部贷款资金存入借款企业在河西支行开立的监管账户,贷款资金系一次性发放分次支付,有违贷款新规实贷实付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20万元

2011年10月27日

〔2011〕9号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处

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你分行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0年12月13日,你分行营业部向借款人周XX发放1440万元个人小额质押贷款,以周XX在你分行16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为“个人借款”,即贷款用于出借第三人,但是并未明确第三人对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

12月14日,贷款资金通过受托形式划入第三人蔡XX在中信银行天津城中支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经协查,该笔贷款资金于当天由第三人个人账户划入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公司账户,具体用途不明。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贷款通则》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贷款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53号)的规定。

〔2011〕10号

中国银行天津滨海分行

违规发放贷款

2009年10月10日,你分行与借款人天津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11亿元的信用贷款合同。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你分行向借款人发放3笔共计219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临海新城围海造陆项目造陆区一期围堤、吹填及软基工程项目。

至检查日,你分行、建设方和业主方都未能提供一期项目的海域使用权证。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

?

2011年11月17日

〔2011〕11号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

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月4日、2011年3月2日,你支行向借款人天津市某企业发放3笔、金额合计8亿元固定资产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经查明,你支行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贷款借款人和用款人主体不一致。

上述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并非借款人的真正交易对手,同时,你支行并未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用款人的资金支付进行相关约束。

二是部分贷款资金与约定用途不符。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25万元

〔2011〕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

自2003年开始,你分行向天津G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天津S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多笔流动资金贷款(中间历经多次续作)。

自2009年3月,借款企业开始拖欠你行利息。

截至2011年6月30日,你分行对上述两户企业贷款余额合计人民币4900万元,欠息973.32万元,贷款风险分类均为可疑类,除500万元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外,剩余4400万元为G系关联企业保证方式,全部贷款风险敞口5278.4万元,风险较大。

你分行在贷款发放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严格落实集团客户管理制度。

(二)未严格执行风险管理的内控要求办理业务。

对天津G集团有限公司1400万贷款和天津S电讯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贷款资料中缺少《客户存量信贷业务总结评价报告》及《客户存量信贷业务风险评价情况表》。

(三)贷前调查不尽职。

贷前调查报告未能充分揭示金融危机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未描述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及供应商破产对G集团经营发展的影响,未反映G集团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及相关不利影响等情况。

(四)贷后管理不到位。

一是贷后管理档案不全,相关贷后检查档案中缺少首次跟踪检查表、用款凭证及相应增值税发票等要件。

二是贷后资金监控不到位,贷款通过大量关联交易在G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内部流转。

三是贷后监控未能及时发现G集团存在股权转让等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0万元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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