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1Word下载.docx
《物权法试题1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试题1Word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6、甲、乙二人结婚已有十年,甲为一机关单位干部,乙为个体户,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乙驾车送货时发生车祸,造成货物损失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是其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二年前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应由乙自己承担,甲没有还债义务
B.甲的14万元虽然是个人财产,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应按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比例,确定甲在该债务中所应承担的适当份额
D.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甲有义务偿还
7、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后乙因出国欲将自己的份额卖出。
甲、丙都想购买,甲出价1.5万元,丙出价2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卖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B.应当卖给丙,因为丙的出价比甲高
C.应由法院根据两人的实际需要情况决定判给谁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8、甲、乙系父子,二人分别出资3万元、4万元出资建造了一栋二层的小楼,两人约定房屋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予明确。
楼房建造完成后,两人对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如两人无法协商解决,则:
A.推定两人共同共有B.推定两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两人区分所有D.认定甲对房屋有所有权,乙有使用权
9、某广告公司利用某小区的楼顶设立广告牌,每年支付费用200万元,则该200万元应归谁所有?
A.归物业公司B.归业主C.物业公司与业主平分D.以上说法均不对
10、海淀某小区的开发商将小区的配套建筑对外租赁,并收取费用,后物业公司又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
对此,业主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A.开发商应将出租小区配套建筑所得的收入交由业主所有
B.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并没有侵犯业主的利益
C.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应签订物业公司、业主、承租人的三方协议
D.开发商与业主的购房合同未确定小区配套建筑归属的,开发商可以将其出租
11、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12、甲在路边拾得一只木箱,将其带回家。
晚上,乙闯入甲的家中,将该木箱偷走。
后甲在乙家发现该木箱,遂要求乙返还,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已经丧失了对木箱的占有,故其无权要求返还
B.甲拾得遗失物,理应返还失主,不能取得对木箱的占有
C.甲是木箱的直接占有人,可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D.乙拒不返还的,甲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
13、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A.相邻权B.住宅所有权C.宅基地使用权D.宅基地所有权
14、甲因全家外出打工,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包”给乙种。
该村水力资源甚为丰富,使得私人企业家丙想到该村投资兴建水库,因修建水库而需要建一条公路以运送材料,于是丙委托村里的几个干部“征收”一部分土地,甲的A块土地就在被“征收”的范围之内。
在向乙仅支付了很低的补偿费后,甲的土地的一部分就被用于修建公路了,但还有一部分没用上,村长的弟弟丁就在上边种上了蔬菜。
‘甲回家过年时,发现自己的A块土地已经被征收了,没用作道路的部分也被丁占了。
此外,甲包给乙种的B块土地,被因修公路而堆砌的泥土填没,也没法耕种了。
请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乙之间形成转包关系,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应该归乙所有
B.村委会对A块土地的征收是合法的
C.丁有权在A块土地上种植蔬菜
D.甲可以就B块土地要求停止侵害、妨害并赔偿损失
15、以下不属于特许物权的有:
A.取水权B.渔业权C.地役权D.海域使用权
16、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高层建筑;
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3年后,乙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丙奉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17、世纪城住宅小区为建筑面积相同的小别墅,共60户。
乙为其中一住户,对于下列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表述正确的是:
A.业主大会关于解聘甲企业作为其物业服务企业的提议应由40位以上的用户同意才能通过
B.业主大会可以通过35位住户关于修建地下停车场的提议
C.业主大会做出的禁止用户养狗的决定,对乙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D.对于业主大会做出的禁止用户养狗的决定,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简答题
1、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2、简述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3、简述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4、简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5、简述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
6、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案例分析
1.甲、乙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丙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以80万元购人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
同年,丙公司又以该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10万元。
以上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丙公司无力清偿两家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就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
请问:
(1)丙公司能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两项抵押权?
(2)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享有何种权利?
其客体是什么?
2.甲公司分批向乙公司购买自行车,双方约定必须使用丙公司的某型号的轮胎。
乙公司在第三批自行车交付后,发生了财务困难,无力从丙公司购买轮胎来组合自行车。
为了使乙公司能如期交付货物,甲公司向丙公司订购了某型号的轮胎一批,约定由丙公司直接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来交付的自行车单价不包括轮胎价格。
丙公司将轮胎交付于乙公司后,因为一场意外火灾,致使轮胎全部毁损。
(1)谁对该批轮胎享有所有权?
(2)该批轮胎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甲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约定的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后准备入住。
不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交付购房款。
现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乙向其返还房屋。
乙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请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4、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
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乙未经甲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丙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
丙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
手表被丁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戊。
后戊在佩戴该表时被丙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1)丙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2)丙是否有权要求戊归还手表?
5、甲公司分批向乙公司购买自行车,双方约定必须使用丙公司的某型号的轮胎。
(1)谁对该批轮胎享有所有权?
四、论述题
试述民事上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1答案
一、单选
1.答案:
C2.答案:
B3.答案:
D4.答案:
A5.答案:
C6.答案:
D7.答案:
B8.答案:
A9.答案:
B10.答案:
A11.答案:
D12.答案:
C13.答案:
A14.答案:
D15.答案:
C16.答案:
A17.答案:
D
二、简答题
1、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答案: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表现为
(1)抵押权在性质上属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在财产所有权上设置的他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且抵押权人对抵押权具有支配和优先效力,故属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3)抵押权的标的物无需转移占有。
抵押权的成立、存续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这一特征是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的显著区别。
(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此种优先受偿性,表现为:
第一,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第二,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按登记绚先后顺序受偿。
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第三,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无须登记的抵押权,如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首先,最基本者为标的不同。
后者之标的为有形的动产,前者之标的则为无形之权利。
其次,二者在质权的设定方式或公示方式、质权的保全与实行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1)在设定方式上,动产质权中移转质物的占有,只有交付一种方式,而动产占有的移转,是有形的、外在的,公示性较强;
权利质权中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因出质权利的性质、特点不同而有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以及通知入质债权的债务人等多种方式,其“移转占有”的方式并不总是有形的、外在的,而可能是观念的、抽象的,其公示性有的较强,有的则较弱。
(2)在质权的保全方面,保全动产质权的主要方式为质权人对入质动产占有和实际控制,而保全权利质权的主要方式是对出质人处分权利的法律限制,如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为抛弃入质权利或缩小入质权利内容的行为。
(3)在质权的实行方式上,动产质权主要是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入质动产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实行权利质权,除上述方式外,质权人还可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而直接向入质权利的义务人请求给付。
4、简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宅基地会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宅基地使用权调整后,权利人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2)宅基地被征收。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宅基地使用权,并就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给予相应的补偿。
(3)宅基地使用权抛弃。
权利人抛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灭失。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如果发生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
(5)宅基地长期闲置。
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长期闲置宅基地。
5、简述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答案:
让与担保的生效条件主要是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应当转移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给债权人,否则不生让与担保的效力。
具体要求为:
(1)以动产为担保标的物设定让与担保的,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移转财产所有权。
(2)以不动产为担保标的物设定让与担保的,担保权人和设定人应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进行登记,让与担保自登记之时生效。
(3)以权利设定让与担保的,应依各种权利的转让方式完成权利的让与。
6、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答案: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其将不法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其构成要件为:
(1)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善意。
(2)受让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三、案例分析
1.
(1)此题涉及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也被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在同一物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互相抵触的其他物权。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的两个抵押权不属于内容相互抵触的物权。
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且其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因此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复数的抵押权。
因此在本案中,丙公司有权在价值8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分别设定60万元、20万元的两个抵押权。
(2)此题涉及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的确定。
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是指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因为物权客体只能为特定物。
原则上,物权客体还应是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还可进一步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种类物等。
此外权利也可成为物权客体。
在本案中,两家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其客体是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1)此题涉及的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判断本案中该批轮胎的所有权,首先应判断该批轮胎是否发生了交付。
在本案中,甲公司是买受人,丙公司是出卖人。
轮胎已经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指示交付给了乙公司,故该批轮胎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丙公司自交付后便不对该批轮胎享有所有权。
但由于乙公司在接受交付时仅具有甲公司的使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故可认为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完成了交付,故该批轮胎的所有权从丙公司转移至甲公司。
(2)此题涉及的是交付与风险负担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如上题分析的,该批轮胎实际上已经由丙公司交付给了甲公司,而双方对风险负担又无特别约定,因而该批轮胎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至于乙公司,其仅处在使用人或代理人地位,且火灾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乙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
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但房屋系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乙间仅仅交付房屋而未进行过户登记,故不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乙已经入住系争房屋,但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甲。
嗣后由于甲仍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
所以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亦有效,同时由于甲、丙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根据《物权法》第9条,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但由于债的平等性,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故乙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支持。
就甲、乙间的关系而言,由于合同有效,故甲的再次出卖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4、
此题涉及的是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1)丙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虽属无权处分,但丙对此并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且手表已经交付,故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2)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因此,由于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为所有权人。
故其有权要求丁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戊为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要求戊返还。
5、
(2)此题涉及的是交付与风险负担的问题。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为物权法律制度之必要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即自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自行行使其享有的请求权;
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即公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从民法意义上说,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就是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包括:
(1)确权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确权请求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用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请求权。
所有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有恢复的可能,所有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或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恢复财产原状。
(4)排除妨害请求权。
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碍所有权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或请求法院责令排除妨碍,以保护财产所有人充分行使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5)消除危险请求权。
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足以使财产有遭受毁损、灭失的危险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他人消除危险,以免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
(6)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了财产的毁损和灭失,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补偿其损失。
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是按照侵权责任法定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后,具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侵权请求权。
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财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非法行为人赔偿损失。